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抵免,法律分析:企業自2008年1月1日起購置并實際使用列入《目錄》范圍內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可以按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抵免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法律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環境
法律分析:企業自2008年1月1日起購置并實際使用列入《目錄》范圍內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可以按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抵免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
法律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一、企業自2008年1月1日起購置并實際使用列入《目錄》范圍內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可以按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抵免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企業當年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結轉,但結轉期不得超過5個納稅年度。
有,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有稅收優惠政策,根據我國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風險提示: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項目的具體條件和范圍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所得有稅收優惠政策嗎
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所得有稅收優惠政策。根據我國法律法規的相關的規定,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風險提示: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是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
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
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有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稅收優惠,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3個條件的企業。
如何認定企業執行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合法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規定,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或未經過法律、法規的明確授權地方政府自行制定的地方性稅收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不能作為公司享受所得稅優惠的法律依據。實踐中,發行監管部門一般關注發行企業以下稅收問題:(1)發行企業發行前三年所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與國家法規政策是否存在不符,如果企業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存在著與現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符或者越權審批的情況,發行企業應當提供省級稅務部門出具的確認文件,并由律師出具法律意見,發行企業同時在招股文件中提示可能被追繳稅款的重大風險提示;(2)發行企業應當充分披露發行前三年有無稅收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是否受到稅務部門的處罰。(3)對于不符合國家稅法規定的或者違反國家稅法的地方性稅收優惠政策可能存在被追繳(包括滯納金)風險,一般要求由發行前原股東承諾承擔。風險提示: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一)銷售貨物收入;(二)提供勞務收入;(三)轉讓財產收入;(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八)接受捐贈收入;(九)其他收入。
小微企業所得稅有什么優惠政策
一、應納稅所得額即利潤乘以25%,再乘以40%即你減免后應該交的所得稅。應納稅利潤*25%=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利潤*15%=小微企業減免所得稅額前面-后面的=應實際交納的所得稅額。即應納稅所得額*10%。財政部和稅務總局公布《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下稱《通知》)顯示,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50萬元(含5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哪些
(一)查賬征收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為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分別按照以下規定處理:1.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的,預繳時本年度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10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2.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的,預繳時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為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本年度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三)核定應納所得稅額征收企業。根據減半征稅政策規定需要調減定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程序調整,依照原辦法征收。(四)上一納稅年度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預計本年度符合條件的,預繳時本年度累計實際利潤額或者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五)本年度新成立的企業,預計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預繳時本年度累計實際利潤額或者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該內容由 陸洋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法律分析:
1.技術轉讓所得優惠。對技術轉讓所得的優惠仍采取減免稅優惠。原企業所得稅法政策規定,對企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收所得稅;對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服務于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征收所得稅?!吨腥A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法”)第27條規定,“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可減免所得稅。具體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通過提高技術轉讓所得免稅的限額,激勵企業加快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的進程。
2.高新技術優惠。對高新技術企業主要采取的是稅率優惠。新法第28條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同原企業所得稅政策相比,新法將僅限于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擴大到區內外一視同仁;同時,對原優惠中定期減免的政策,給予了過渡性優惠,即對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在2008年 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記注冊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3.技術開發費優惠。對技術開發費用(也稱“研究開發費”)仍采取費用加計扣除的政策。新法第 30條規定,“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的支出”,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通過增大企業稅前扣除數額減輕企業稅負,促進企業加大科技研發投入力度。
4.創業投資優惠。為鼓勵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發展,解決企業融資困難,新法規定,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5.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新法第32條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通過加速折舊,減輕納稅人在使用資產初期的稅收負擔,補償企業由于技術進步,加快進行更新換代固定資產的成本
6.免征企業所得稅項目。新法將從事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中藥材的種植,林木的培育和種植,牲畜、家禽的飼養,林產品的采集,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及遠洋捕撈等關系民生、維持基本生活的必需品項目的所得列入免稅范圍。
7.減半征收項目。新法中,對于從事提升生活品質的非必需品類項目所得給予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主要包括: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8.資源綜合利用優惠。原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企業資源綜合利用所得免征五年所得稅。新法規定,企業以有關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9.對環境保護、節能節水的優惠。這是新法中新增的優惠內容。新法規定,對從事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項目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同時,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有關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10.原企業所得稅法中,對規模、利潤較小的企業分別采取了18%和 27%兩檔優惠稅率,新法保留了對小型企業的稅收照顧,對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的工業企業或是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 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的其他企業,給予了20%的優惠稅率。
11.新法中保留了對鼓勵安置殘疾人就業的稅收政策。但由原企業所得稅法最初對特定福利企業的所得稅減免優惠改變為根據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進行100%加計扣除,同時擴大了殘疾人界定范圍 (除盲、聾、啞,肢體殘疾四類殘疾外,增加智力殘疾和精神殘疾),使得鼓勵安置殘疾人的優惠政策更有針對性和符合實際。
12.除以上幾項重點稅收優惠規定之外,新法還列舉了居民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等幾項免稅收入,同時對突發性公共事件授予了國務院制定專項優惠政策的權限,確保了企業所得稅法中優惠政策體系的完整性和靈活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范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p>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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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張小華律師
來源:頭條-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