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搬遷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搬遷管理辦法主要由稅務機關負責實施,以加強稅收征管,確保國家稅收利益。以下是關于所得稅搬遷管理的一些要點:一、搬遷前的稅務處理納稅人需要進行稅務申報,確保所有稅款已經繳納。對發票、金稅盤、稅
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搬遷管理辦法主要由稅務機關負責實施,以加強稅收征管,確保國家稅收利益。以下是關于所得稅搬遷管理的一些要點:
一、搬遷前的稅務處理
納稅人需要進行稅務申報,確保所有稅款已經繳納。
對發票、金稅盤、稅控盤等稅務相關物品進行妥善處理。
二、搬遷過程中的稅務管理
在辦理稅務遷出的同時,需要辦理社保遷出手續,確保社保繳納的連續性。
申請辦理清稅證明,以證明納稅人在搬遷前已經完成了所有稅務義務。
三、搬遷后的稅務登記
納稅人需要向新址的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完成稅務遷入手續。
提供遷出地稅務機關出具的《稅務事項通知書》以及其他相關資料,如“三證合一”企業營業執照、公章等。
在整個搬遷過程中,納稅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確保稅務處理的合法性和合規性。稅務機關也將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以確保稅收征管的順利進行。
請注意,具體的稅務搬遷管理辦法可能因地區和行業而有所不同。因此,在實際操作中,建議納稅人咨詢當地稅務機關或專業律師以獲取準確的信息和指導。
律師解答:
1、土地部分對應的賠償款項,免征;2、房屋部分對應的賠償款項,文件沒有明確免征;實務中,如果房屋被政府收回后拆除了,一般不予征收;未拆除的需要過戶給政府的,應該繳納;3、機器部分對應的賠償款項,應該征收;實務中,如果機器設備作為廢品處理了,一般不予征收;能正常使用需要轉移所有權給政府或政府指定單位的,應該征收;4、其他如搬遷獎勵等,由于不屬于增值稅應項項目,因此不征。
【法律依據】:
《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 第四條 企業應按本辦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遷過程中涉及的搬遷收入、搬遷支出、搬遷資產稅務處理、搬遷所得等所得稅征收管理事項,單獨進行稅務管理和核算。不能單獨進行稅務管理和核算的,應視為企業自行搬遷或商業性搬遷等非政策性搬遷進行所得稅處理,不得執行本辦法規定。
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40號公告)規定,企業搬遷期間新購置的各類資產,應按有關規定,計算確定資產的計稅成本及折舊或攤銷年限。企業發生的購置資產支出,不得從搬遷收入中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3年第11號公告)規定,凡在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40號公告生效前即2012年10月1日前已經簽訂搬遷協議且尚未完成搬遷清算的企業政策性搬遷項目,企業在重建或恢復生產過程中購置的各類資產,可以作為搬遷支出,從搬遷收入中扣除。但購置的各類資產,應剔除該搬遷補償收入后,作為該資產的計稅基礎,并按規定計算折舊或費用攤銷。凡在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40號公告生效后簽訂搬遷協議的政策性搬遷項目,應按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40號公告有關規定執行。 該企業的搬遷協議簽訂于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40號公告生效之后,按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40號公告的規定,發生的購置資產支出不得從搬遷收入中扣除,應確認搬遷所得4400萬元(5000-600),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1100萬元(4400×25%)。 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該項所稱的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指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準征用的房產或收回的 土地使用權 。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由 納稅 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的,比照本規定免征土地增值稅。 由于實際征管中對“城市實施規劃”及“國家建設的需要”難以準確界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進一步作出解釋,因“城市實施規劃”而搬遷,指因舊城改造或因企業污染、擾民(指產生過量廢氣、廢水、廢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已審批通過的城市規劃確定進行搬遷的情況;因“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指因實施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委批準的建設項目而進行搬遷的情況。 該企業因市政規劃實施的整體搬遷如符合財稅〔2006〕21號文件的相關規定,應免征土地增值稅。需要注意的是,享受該免稅待遇時,還應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履行必要的免稅審批手續。企業需要持政府有關部門批準企業搬遷的文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審批手續,審批通過后才可以享受免稅待遇。 營業稅及其附加 《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第八條規定,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因此,企業政策性搬遷補償收入不需繳納營業稅及其附加。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企業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一)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二)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九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決定減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縣決定減征或者免征的,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一條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五條國家對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一)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五)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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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馮立影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搬遷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