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企業拆遷政府補償的所得稅處理是什么?,在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方面,規范搬遷補償費稅務處理的最主要文件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取得搬遷補償費收入稅務處理問題的批復》該文件的內容如下:①企業取得搬遷補償費收入,凡搬
在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方面,規范搬遷補償費稅務處理的最主要文件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取得搬遷補償費收入稅務處理問題的批復》
該文件的內容如下:
①企業取得搬遷補償費收入,凡搬遷后重新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和用途的固定資產(以下稱重置固定資產)的,應將上述搬遷補償費收入加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和處置費用后的余額,沖減企業重置固定資產的原價。
②企業取得搬遷補償費收入,凡搬遷后不再重置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和用途的固定資產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44條的規定,應將上述搬遷補償費收入加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及處置費用后的余額。計入企業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61號)的規定,“搬遷企業根據搬遷規則,用企業搬遷收入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的固定資產和土地(以下簡稱重置固定資產),以及進行技術改造或安置職工的,準予搬遷企業的搬遷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資產、技術改造和安置職工費用,其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因此土地款可以沖減補償收入。
“對企業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收入,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的規定,其中搬遷企業從規劃搬遷第二年起的五年內,其取得的搬遷收入暫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在五年期內完成搬遷的,企業搬遷收入按上述規定扣除相關成本費用后,其余額并入搬遷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外資企業拆遷政府補償的費用在外企搬遷后購買與搬遷前相同的固定資產的,應將搬遷補償費加上各類處置費用后的余額,抵銷成為企業重置固定資產的原價。而搬遷后不再購入與搬遷前相同的固定資產的,應將外資企業拆遷政府補償的費用加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再減去各類處置費用后的余額,計入企業該期所得稅。
按照《通知》的規定進行企業 所得稅處理的應當是因政府行為而進行的政策性搬遷,因企業自身原因而進行的搬遷不得按照《通知》的規定執行。搬遷企業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收入應是從政府財政、土地部門直接取得的收入。對搬遷企業直接從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企業取得的補償,不屬于《通知》中所稱的政策性搬遷收入。企業因政策性搬遷而處置除土地使用權之外的其它資產取得的收入,企業所得稅的處理可以按照《通知》的規定執行。搬遷企業取得實物補償的,以簽訂補償協議時確定的公允價值確認收入、搬遷企業取得政策性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可自政府搬遷公告、文件明確的搬遷期限開始之日的次年度起,五年內暫不并入應納稅所得額,五年期滿的當年度,企業應將已實際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按照《通知》的規定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五年期滿后,因同一搬遷行為再次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應一次 性全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從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中扣除的項目限于以下五項:購建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或新的固定資產支出、購買土地使用權支出、其它固定資產改良支出、技術改造支出、安置職工支出。除此之外的其它支出,不得從中扣除。企業按照規定將因搬遷拆除的固定資產或其他資產報廢的損失,或安置職工的其他支出已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不得重復計入扣除。搬遷企業應自取得第一筆政策性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的年度納稅申報時,將政府搬遷文件、公告,原占有土地已進行招、拍、掛的文件,政府確定的政策性搬遷補償收入總額以及實物補償方案、政策性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重置或改良固定資產、購買土地使用權、技術改造、購置其它固定資產、安置職工計劃或立項報告等的收支預算,向其企業所得稅的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五年期滿的當年度,企業要將重置 固定資產和土地使用權、購置其它固定資產、固定資產改良、進行技術改造、安置職工的實際支出計劃、立項文件等資料,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法律依據:根據《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企業的搬遷收入,包括搬遷過程中從本企業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單位)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以及本企業搬遷資產處置收入等。
《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企業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是指企業由于搬遷取得的貨幣性和非貨幣性補償收入。具體包括:(一)對被征用資產價值的補償;(二)因搬遷、安置而給予的補償;(三)對停產停業形成的損失而給予的補償;(四)資產搬遷過程中遭到毀損而取得的保險賠款;(五)其他補償收入。
《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企業搬遷資產處置收入,是指企業由于搬遷而處置企業各類資產所取得的收入。企業由于搬遷處置存貨而取得的收入,應按正常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進行所得稅處理,不作為企業搬遷收入。
外商投資企業因各種原因需要搬遷而取得的搬遷補償費收入應按如下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1、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取得搬遷補償費收入,凡搬遷后重新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和用途的固定資產的,應將上述搬遷補償費收入加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和處置費用后的余額,沖減企業重置固定資產的原價。
2、外商投資企業取得搬遷補償費收入,凡搬遷后不再重置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和用途的固定資產的,應將上述搬遷補償費收入加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及處置費用后的余額,計入企業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一、企業所到征地補償款要交稅嗎
征地補償款是不需要繳稅的。政府征收集體土地,公司獲得補償,不征收“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企業所得稅管理處:企業如沒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資產、技術改造或購置其他固定資產的計劃或立項報告,從政府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應并入應納稅所得稅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工廠拆遷員工補償要交稅嗎
營業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行為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77號)文件。土地增值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看看土地征用補償辦法。財稅[2006]21號文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對企業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應按以下方式進行所得稅處理:(1)企業根據搬遷規劃,異地重建后恢復原有或轉換新的生產經營業務,用企業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資產和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重置固定資產),或對其他固定資產進行改良,或進行技術改造,或安置職工的,準予其搬遷或處置收入扣除固定資產重置或改良支出、技術改造支出和職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2)企業沒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資產、技術改造或購置其他固定資產的計劃或立項報告,應將搬遷收入加上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和處置費用后的余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3)企業利用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改良的固定資產,可以按照現行稅收規定計算折舊或攤銷,并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4)企業從規劃搬遷次年起的5年內,其取得的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暫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在5年期內完成搬遷的,企業搬遷收入按上述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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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馮立影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外資企業拆遷政府補償的所得稅處理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