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讀者給圣運自媒體留言,“我的房子是被拆遷公司拆了算拆除嗎?”“拆遷公司說是“誤拆”了
有讀者給圣運自媒體留言,“我的房子是被拆遷公司拆了算拆除嗎?”“拆遷公司說是“誤拆”了,我能追究拆遷方的責任嗎?”今天,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有銀律師通過一起典型案例為你解讀這個問題。
【案情簡介】
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決定征收該市榕門路某地段房屋,馮先生的房屋在征收范圍內。
因補償問題,馮先生未與房屋征收部門簽訂征收補償協議。
2015年6月,區政府向馮先生作出補償決定,馮先生不服,拒絕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騰房搬遷。
區政府所屬該地塊分指揮部選定立信公司負責搬遷房屋拆除工程。當年10月,立信公司在拆除已完成搬遷房屋時,將馮先生的房屋一并拆除。馮先生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區人民政府將馮先生房屋拆除行為違法。
一審法院支持了馮先生請求。區政府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江西高院經審理認為,原審判決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僅認定拆除涉案房屋的時間錯誤需要糾正,判決確認區政府將馮先生房屋拆除行為違法。
【法院認為】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東湖區政府所屬有關機構選定立信公司負責拆除征收范圍內已完成搬遷的房屋,因涉案房屋尚未完成搬遷,東湖區政府應向立信公司提供準確信息,保證該房屋的主體結構和使用功能不被沒有合法手續破壞。但東湖區政府違反前述行政義務,致使立信公司拆除榕門路5棟已完成搬遷房屋時,將未完成搬遷的馮先生房屋一并拆除,其應承擔該違法行為的法律后果。據此,判決確認區政府將馮先生房屋拆除行為違法。
【圣運律師說】
該案為2016年江西省高院公布的8個行政訴訟典型案例之一,對于同類型糾紛的解決具有一定參考之意。《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明確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先補償后搬遷,并且不得自行實施沒有合法手續搬遷行為。本案中是否將馮先生房屋交付拆除的決定權,只有區政府可以享有,也只能由區政府依法行使。區政府將馮先生房屋與已完成搬遷房屋一道交給立信公司拆除,是違法行使職責的行為,該行為后果理應由東湖區政府承擔。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有關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最后,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有銀律師提醒您,如遭遇拆遷方“踢皮球”或復雜情況,一定要積極啟動法律程序爭取合法權益,千萬不要因房子拆沒了而喪失爭取合法權益信心。建議及時聯系專業拆遷律師,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