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被違法強拆可以要求賠償精神損失嗎,法律分析:房子被違法強拆一般情況下是不能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以及《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只有因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法律分析:
房子被違法強拆一般情況下是不能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
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以及《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只有因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這些個與人身密切相關的權益受損時才可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要求。而征地拆遷案件根本糾紛是房屋和土地的補償,本質上屬于財產案件,所以一般情況下是不能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
根據我國現有法律,只有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會存在精神損害賠償,刑事訴訟中是不能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而且精神損害必須是人身損害或者人格受到傷害時才可提起,如果單獨只是受到財產損失是不能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
而且最重要的一點是加害人的行為和受害人的損害必須要有直接因果關系,如拆遷人拆了某某某的房子,某某某的親人因此氣得心臟病發作去醫院治療花了幾十萬,最后仍然不幸去世,這么大的損失某某某能要點精神賠償金嗎?這當然是不行的。因為這和強拆行為沒有直接因果關系。
文:王韶東、黃艷
導讀:
“我的房屋被違法強拆了,我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么?”這個問題可以說是很多經歷過房屋被強拆、已經或面臨提起行政賠償程序的當事人的心聲。對于他們而言,房子可能是畢生的心血,違法實施的強拆行為,對他們心理上的傷害是不言而喻的。確實,在現代文明和法治社會,非法強拆本不應該發生,因為其行為背后漠視人民財產權益、安居權益的思想是落后的、野蠻的。但是,這是否意味著被強拆的房屋權利人在要求財產賠償之余,還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呢?
一、一般原則:《國家賠償法》視野下的精神賠償僅限于人身權受到侵害的情形
2022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十條規定,“被告有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規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其在違法行政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和賠禮道歉的履行方式,可以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被告以適當的方式履行。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判決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逼渲兴妗秶屹r償法》第三條內容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根據上述兩款規定,只有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的拘留、拘禁或其他方法剝奪、限制當事人人身自由的,或者毆打、虐到、使用器械造成當事人身體傷害或死亡的情形,當事人才有權在前述行為被法院確認違法之后或同時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實際上,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年3月24日發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亦做了相似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有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依法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可以同時認定該侵權行為致人精神損害。但是賠償義務機關有證據證明該公民不存在精神損害,或者認定精神損害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奔?,行政賠償案件中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前提,系行政機關存在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規定的侵害當事人人身權的行為。
那么,房屋強拆之后,當事人可以要求賠償的范圍是什么呢?
《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條進行了明確,“ 違法行政行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損害,不能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發生時該財產的市場價格計算損失。市場價格無法確定,或者該價格不足以彌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損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計算。違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決給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賠償,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應當獲得的安置補償權益。”據此規定,當事人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選擇強拆行為發生日期、強拆行為被判決確認違法日期、行政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日期或法院委托司法評估鑒定日期為價值時點,主張按當時的同類房屋市場價值進行賠償。而裝飾裝修、附屬物、過渡費、搬遷費、獎勵補助等在房屋征收過程中可獲得的財產權益,亦可同時納入賠償范圍一并處理。
二、特殊例外: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仍可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行政機關強拆房屋時,如果房屋內存在室內物品,行政機關應當對房屋內的物品進行清點登記,并負有妥善保管之義務,否則也將承擔相應的行政賠償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备鶕撘幎ǎ绻覂任锲分邪哂腥烁裣笳饕饬x的特定紀念物品,如祖傳器皿、已故長輩遺留影像資料、具有珍貴性和不可再現性的紀念物品等具有一定精神價值的有形實體物,當事人是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因為這類特定物品寄托了當事人精神上的慰藉,強拆行為致損不僅給當事人造成物品本身的價值損失,還給當事人造成精神上的傷害,而后一種傷害較前者的傷害往往更大。
結語:
有損害即有賠償,是亙古以來的平衡法則。遭遇違法強拆的當事人,應及時自我救濟,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強拆行為違法。待法院判決確認強拆行為違法性后,再及時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行政賠償要求,由賠償義務機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對賠償數額有異議,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居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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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張小華律師
來源:頭條-房子被違法強拆可以要求賠償精神損失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