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義務幫工侵權責任法律規定,法律主觀:法律對義務幫工侵權責任是這樣規定的: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
法律對義務幫工侵權責任是這樣規定的: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幫工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無償幫工問題在現實生活中非常的常見,無償幫工過程中幫工人遭遇人身損害的問題也時有發生,關于無償幫工人如何賠償的問題一直是眾多律師朋友爭論的焦點,我國《民法典》中并未對無償幫工的責任歸屬及賠償問題作明確規定,但是根據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被幫工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幫工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根據幫工人和被幫工人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被幫工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1、幫工合同是無償的,具有明確的無償性特征,幫工人不向對方要求給付報酬,如果幫工人要求對方支付報酬,不管該報酬是以金錢方式、勞務方式或其他方式體現出來,則會徹底改變法律關系的屬性。2、幫工合同是單務合同。幫工關系中,僅要求幫工人一方負擔給付義務,不需要對方負擔給付義務,也就是說幫工人向被幫工人提供幫工不需要被幫工人提供某種給付為對價;3、幫工關系具有互助、臨時、一次性消費等特點。
幫工關系的成立是構成幫工風險責任的基礎。為被幫工人提供勞務的活動應是幫工人遭受損害的必要條件,而且是一個決定性的要件。損害程度應當是達到相當的程度,必須對受害人的損失采取分擔損失的方法予以補救。幫忙是指被幫忙人勞務繁忙,或在工作、生活中存在某種困難時,幫忙人被邀請或主動前往提供臨時勞務,以減輕被幫忙人的勞務負擔,或幫助其克服某種困難。幫忙相比于幫工而言,更具有短期性和臨時性。幫工需由用工方提供工作環境和工作條件是其重要特征,且幫工人需受被幫工人的指揮,如果不具備上述特征則不能認定為幫工關系。如果“被幫工人”對“幫工人”從事的“幫工”活動既不知情,也不認可,則不能認定為幫工關系。
法律依據
《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被幫工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幫工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 幫工人在幫工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時,被幫工人承擔無過錯責任,即在義務幫工人身損害賠償法律關系中,不考慮承擔責任的被幫工人有無過錯,只要義務幫工人從事幫工活動受到損害,被幫工人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分析:
關于幫工侵權責任法律規定的是:幫工人義務幫工時造成他人損害的,由被幫工人承擔責任。若是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而幫工人堅持幫工,造成他人損害的,則由幫工人自己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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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羅娟律師
來源:臨律-民法典義務幫工侵權責任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