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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轄區無權利)。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所以,從這些法律條款可以看出,國家法律明確規定征地拆遷工作的實施主體只能是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該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但是在現實的征地拆遷工作中嚴格按照這一規定實施的很少,大多數情況是,由政府成立一個臨時機構,有的叫開發區,有的叫工業園,也有的交支持什么建設項目指揮部,人員由各個部門臨時抽調。政府將征收拆遷工作全部交由此機構實施,也有的縣一級政府直接將某一建設項目的征地拆遷工作委托鄉鎮一級人民政府實施,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直接參與組織實施。在這里要特別注意的是,我們所說的強拆是要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擅自進行強制拆除工作,否則都是違法的。
1、未經規劃、國土資源、城市管理部門審批的建筑物、構筑物,均屬違章建筑。2、(1)如果在城市建成區,可向城市管理部門或規劃部門投訴,要求強制拆除。(2)如果在農村,可以向國土資源部門投訴并要求強制拆除。3、如果上述部門不作為,可向當地人民政府舉報,或向國土資源的上一級部門投訴,要求強制拆除。4、你可以根據我所列第二條,歸口哪個管理部門,向哪個部門舉報,電話可以通過所在地114查詢,這個很容易了。希望幫到你。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根據我國《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未按規劃審批程序批準或者違反規劃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村莊、集鎮規劃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影響村莊、集鎮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罰款。農村居民未經批準或者違反規劃的規定建住宅的,鄉級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因此,農村的違建認定和處理是在堅持國家土地管理法和城鄉規劃建設相關法律法規的原則上,有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參照淳安縣縣委縣政府辦公室發布的《關于全縣農村集體土地違法建筑認定處理的實施意見》,其中規定了詳細的違章認定種類和對應的處理辦法:全縣農村集體土地違法建筑處理包括應當拆除、有償使用并補辦手續和可以補辦手續三種情形:(一)應當拆除的情形1.非法占用土地建設的違法建筑,且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2.市級、省級、部級衛片遙感發現,未經審批且整改未到位的;3.未批先建,且不符合建房條件的;4.屬于“一戶多宅”中需依法拆除的:(1)農戶建新房應拆舊而未拆舊的;(2)不符合分戶條件,未經審批建新房且舊房未拆除的;(3)2008年以后農民建房不符合合理分戶條件的:獨生子女另行分戶的(第三代子女成家后除外);兩個以上農業戶口子女,父母不隨子女而另行分戶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分戶的;子女未成年、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而另行分戶的;與父母共同生活的外嫁女,其丈夫有住房或享受國家住房政策補助卻另行分戶的。(4)原從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其他單位購買且現狀和用途已改變為住宅用途的;(5)雖有權證來源,但按法律規定應該撤銷或已經撤銷的;(6)農戶建房,經審查被并入戶不符合建房條件的或并戶但又實際使用等假并戶的;(7)超規定使用面積,并擁有多戶共有祖傳住宅部分權屬的,已注銷原祖傳權屬且條件成熟的;(8)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使用借名或假名等在農村集體土地上非法取得審批建房的或農村居民在其他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上非法取得審批建房的;5.未按照臨時用地相關規定建永久性建筑的;6.占用耕地異地新建,超出批準占地面積30平方米以上的(含30平方米);7.原拆原建或占用非耕地建房的,占地面積超用地標準面積50%以上(含50%)的或建筑面積超建筑標準面積80%以上(含80%)的或建筑高度超準建高度6米以上的;8.行政機關歷年下達的拆除違法用地建筑行政處罰決定,至今尚未執行到位的;9.存在建筑安全隱患、影響相鄰建筑安全的;侵占鄉村交通干線、水庫河道、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公共場所用地影響公共安全的;妨礙重點工程建設以及頂風作案,造成惡劣影響的;10.沿湖沿線、沿村主要道路不符合鄉鎮、村莊規劃,影響整體環境和村容村貌的建筑物、構筑物;11.違反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應當拆除的。上述情形之一的違法建筑拆除,原則上不得給予任何形式的補償,一切經濟損失以及違法建筑相關的民事責任由當事人自行承擔。違法建筑當事人應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拆除或恢復原狀,也可委托代為拆除,逾期不拆除或不恢復原狀的,由各鄉鎮(青溪新城)政府組織強制拆除。(二)可以有償使用并補辦相關手續的情形1.原拆原建或占用非耕地建房的,符合村莊規劃且占地面積超批準面積50%以下(不含50%)的;2.原拆原建或占用非耕地建房的,符合村莊規劃且建筑面積超建筑標準面積80%以下(不含80%)的或建筑高度超準建高度6米(含6米,兩層)以下的;3.占用耕地異地新建,符合村莊規劃且占地面積超批準面積30平方米以下(不含30平方米)的;(三)可以補辦相關手續的情形1.未批先建,屬占用村莊宅基地拆舊建新且符合建房條件的,合法面積給予補辦手續,超出部分按上述第(二)類1、2條規定處理。2.無房戶、困難戶、危房戶等一戶一宅而未批先建或批少建多的,合法面積給予補辦手續,超出部分按上述第(二)類1、2條規定處理。上述情形之一的超面積違法建筑,由村民委員會與違法建筑當事人簽訂有償使用協議并收回。村民委員會對違法建筑當事人的房屋按村規民約規定以有償使用的方式處理給當事人。違法建筑當事人有償獲得房屋使用權后應在規定用途范圍內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按規定補辦相關手續。國家建設需要拆遷時,不作安置補償依據。違法建筑當事人不在規定期限內與村民委員會簽訂有償使用協議并繳納有償使用費的,應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拆除或恢復原狀,也可委托代為拆除,逾期不拆除或不恢復原狀的,由各鄉鎮(青溪新城)政府組織強制拆除。該實施意見全文參閱地址:http://www.qdh.gov.cn/art/2014/3/17/art_897_64032.html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需要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限期拆除的決定后,如果當事人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令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如果居委會不能夠提供委托拆除的相關手續,不合法。
違章建筑是指未經主管部門的許可而擅自動工興建的,對已經建成的違章建筑,城建監察部門沒有強制拆除的權力,只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對于不是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則可以不拆除,只需要責令改正,補辦手續,并處以罰款。具體可以到當地的城管局或土地局。土地局投訴電話12336 以上內容希望采納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8號 (一九九一年一月十八日國務院第七十六次常務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拆遷管理一般規定 第三章 拆遷補償 第四章 拆遷安置 第五章 罰則 第六章 附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 本條例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使用人。 第四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和有利于城市舊區改建。 第五條 拆遷人必須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城市建設需要,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六條 國務院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領導。對在城市房屋拆遷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獎勵。返 回第二章 拆遷管理一般規定 第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需要拆遷房屋,必須持國家規定的批準文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出拆遷申請,經批準并發給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拆遷。房屋拆遷需要變更土地使用權的,必須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實施房屋拆遷不得超越經批準的拆遷范圍和規定的拆遷期限。 第九條 當地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統一拆遷,也可以由拆遷人自行拆遷或者委托拆遷。有條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實行綜合開發的地區,應當實施統一拆遷。 拆遷人委托拆遷的,被委托人應當是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第十條 房屋拆遷許可證一經發放,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將拆遷人、拆遷范圍、搬遷期限等以房屋拆遷公告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一條 拆遷范圍確定后,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主管部門通知房屋拆遷所在地公安部門暫停辦理向拆遷范圍內遷入居民戶口和居民分戶。因出生、軍人復轉退、婚嫁等確需入戶或者分戶的,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辦理。 第十二條 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布的規定拆遷期限內,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安置等問題簽訂書面協議。 補償、安置協議應當規定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違約責任和當事人認為需要訂立的其他條款。 第十三條 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可以向公證機關辦理公證,并送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備案。 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四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被拆遷人是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訴訟期間如拆遷人已給被拆遷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轉用房的,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十五條 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或者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裁決作出的拆遷期限內,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拆遷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責令限期拆遷的決定,逾期不拆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第十六條 法律、法規對拆遷使(領)館房屋、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等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七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對房屋拆遷活動進行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資料。檢查者有責任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和業務秘密。 第十八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制度,加強對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返 回第三章 拆遷補償 第十九條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筑、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條 拆遷補償實行產權調換、作價補償,或者產權調換和作價補償相結合的形式。產權調換的面積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 作價補償的金額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 第二十一條 拆除用于公益事業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應當按照其原性質、原規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價格給予補償,或者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規劃統籌安排。 拆除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適當作價補償。 第二十二條 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非住宅房屋,償還建筑面積與原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算結構差價;償還建筑面積超過原建筑面積的部分,按照商品房價格結算;償還建筑面積不足原建筑面積的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 第二十三條 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住宅房屋,償還住宅房屋與被拆除住宅房屋之間的差價結算及超過或者不足所拆住宅房屋的原建筑面積部分的價格結算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四條 拆除出租住宅房屋,應當實行產權調換,原租賃關系繼續保持,因拆遷而引起變動原租賃合同條款的,應當作相應修改。 第二十五條 拆除有產權糾紛房屋,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布的規定期限內糾紛未解決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記錄,并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二十六條 對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簽訂抵押協議。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布的規定期限內達不成抵押協議的,由拆遷人參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實施拆遷。 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作價補償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設立抵押權或者由抵押人清償債務后,方可給予補償。返 回第四章 拆遷安置 第二十七條 拆遷人對應當安置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安置。安置用房不能一次解決的,應當在協議中明確過渡期限。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拆遷范圍內具有正式戶口的公民和在拆遷范圍內具有營業執照或者作為正式辦公地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 第二十八條 對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地點,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對建設地區的要求和建設工程的性質,按照有利于實施城市規劃和城市舊區改建的原則確定。 對從區位好的地段遷入區位差的地段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可以適當增加安置面積。 第二十九條 拆除非住宅房屋,按照原建筑面積安置。 第三十條 拆除住宅房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按照原建筑面積,也可以按照原使用面積或者原居住面積(以下簡稱原面積)安置。 對按照原面積安置住房有困難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可以適當增加安置面積。增加安置面積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一條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遷而遷出的,由拆遷人付給搬家補助費。 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不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搬家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二條 拆遷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雙方應當遵守過渡期限的協議。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到期不得拒絕遷往安置用房、騰退周轉房。 第三十三條 由于拆遷人的責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從逾期之月起應當適當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 由于拆遷人的責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長過渡期限的,對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從逾期之月起應當適當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四條 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引起經濟損失的,可以由拆遷人付給適當補助費。返 回第五章 罰則 第三十五條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拆遷,并可處以罰款: (一)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或者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的規定擅自拆遷的; (二)委托未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拆遷的; (三)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補償、安置標準,擴大或者縮小補償、安置范圍的。 第三十六條 拆遷人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拆遷期限或者擅自延長過渡期限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對拆遷人予以警告,并可處以罰款。 第三十七條 被拆遷人違反協議,拒絕騰退周轉房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對被拆遷人予以警告、責令限期退還周轉房,并可處以罰款。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中所規定的罰款,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罰款全部上繳國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分成。 第三十九條 被處罰的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條 辱罵、毆打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阻礙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規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由國務院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根據描述,律師作如下分析:1、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七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所以,在基本農田上是不允許進行養殖的,政府可以拆除。2、根據《畜牧法》第三十七條:國家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建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發展規模化、標準化養殖。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安排畜禽養殖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立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按農業用地管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需要恢復為原用途的,由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土地使用權人負責恢復。在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范圍內需要興建永久性建(構)筑物,涉及農用地轉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所以,如果這個大田是經過貴鄉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列為畜禽養殖用地的范圍的,就可以在上面建養殖場,對于政府的違法強拆,可以向其上一級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相關法律法規《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占用基本農田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從事其他活動破壞基本農田,毀壞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復原種植條件,處占用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般找拆遷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投訴。如果拆遷的是地方政府,則要向上一級政府部門的信訪局或建設部或紀委投訴。
省級風景名勝區違章建筑拆除由城市規劃部門拆除違章建筑。 法條依據:《城市規劃法》第四十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城市規劃,尚可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罰款。”
拆遷糾紛處理方式有哪些:(一)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拆遷糾紛處理方式1、行政裁決對拆遷人與被拆遷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安置協議,就補償安置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當事人可以按照《拆遷條例》向有關部門申請裁決。《拆遷條例》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實施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的內容包括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2、依法起訴若拆遷當事人對裁決不服,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60日內向做出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做出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為了不影響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在訴訟期間,拆遷人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了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情況下,訴訟期間可以不停止拆遷的執行。3、強制拆遷在城市房屋拆遷過程中,如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絕執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作出的裁決,《拆遷條例》規定,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可以依法實施強制拆遷。實施強制拆遷必須以裁決為前提。對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可以依法強制拆遷。實施行政強制拆遷,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執行,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行。(二)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后,拆遷糾紛處理方式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約定房屋拆遷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和義務關系的合同。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應當通過司法、仲裁途徑來解決。如果拆遷當事人之間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拆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如采取仲裁方式,拆遷當事人必須自愿達成仲裁協議。仲裁協議包括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方式在糾紛前或糾紛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仲裁委員會的選擇由當事人協議確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沒有仲裁協議的,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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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法院網-哪級政府可以強拆,哪級政府可以強拆房子
投稿:祁婉
內容審核:黃旭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