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拆執行機關怎么處理,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為您整理強拆執行機關怎么處理的相關法律知識,猜您可能還想了解關于●強拆誰執行●強拆執行機關怎么處理違章●強制執行 強拆。
根據現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做出強拆決定的是法院,但是執行的可以是法院也可以是政府
強制拆遷的法定流程:1、在政府作出責成決定后,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并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盡量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2、被拆遷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內仍未自動搬遷的,人員才能正式實施強制搬遷。3、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單位負責人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并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實施強制拆遷時,被執行人應當到場,當然,如果其拒不到場,也不影響執行機關的執行。4、強制拆遷房屋證據保全時,公證機關應通知被拆遷人到場。如其拒不到場,公證員應在筆錄中記明。公證員應當組織對所有物品逐一核對、清點、登記,分類造冊。并記錄上述活動的時間、地點,交兩名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在場人員核對后,由公證員和在場人員在記錄上簽名。被拆遷人拒絕簽名的,公證員應在記錄中記明。5、物品清點登記后,應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遷人的,拆遷人應將物品存放在合適的倉庫中,同時,拆遷人應制作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領取物品。逾期不領的,拆遷人應辦理提存。6、強制執行騰出的房屋,由裁決機關接收。根據《裁決規程》的有關規定,實施強制拆遷的時候,不得采取恐嚇、脅迫以及停水、停電、停止供氣、供熱等非法手段進行。
這要看具體情況。如果屬于行政機關行為,那么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如果屬于私人行為,那么可以起訴該人。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之規定,賠償請求人要求國家賠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也可以在行政行為被確認違法后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關于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而且,此請求實效適用關于時效中止的規定,即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被拆遷人在遇到行政機關強拆時既可以在針對行政機關強拆行為提起的行政訴訟中一并提出行政賠償的請求,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也可以首先確認行政機關的行政強拆行為違法,待法院判決確認其違法性后,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要求,由賠償義務機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對賠償數額有異議,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行政機關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物必經程序:1、調查取證階段(案件調查及現場勘察記錄、調查詢問筆錄等)2、立案告知階段(立案審批表、限期拆除告知書)3、審核決定階段(處理審批表、限期拆除決定書)4、強制執行階段(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強制執行決定書、強制拆除公告)說明:1、其中《限期拆除決定書》、《強制執行決定書》為說理式文書,連同《限期拆除告知書》、《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須按照《民事訴訟法》送達要求給當事人,當事人若不在現場或拒絕接收,可在違建現場張貼除《強制執行決定書》以外的有關文書。2、部分法律文書時限:其中《限期拆除告知書》、《限期拆除決定書》、《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等文書之間開具時間視違法建筑物的面積、社會影響程度等情況合理而定。《強制執行決定書》必須給當事人留足最長三個月的訴訟期限。《強制拆除公告》可以與《強制執行決定書》一并發放,或者在《強制執行決定書》期滿前發放。3、有關現場核查的問題:應在分別開具《限期拆除告知書》、《限期拆除決定書》、《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后按合理期限內對當事人是否自拆情況進行核查,填寫《核查情況登記表》。對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的程序,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下稱行政強制法)作了嚴格規定,即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1、政府作出責成決定后,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并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盡量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2、拆遷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內仍未自動搬遷的,執行人員才能正式實施強制搬遷。3、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單位負責人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并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實施強制拆遷時,被執行人應當到場,當然,如果其拒不到場,也不影響執行機關的執行。4、拆遷房屋證據保全時,公證機關應通知被拆遷人到場。如其拒不到場,公證員應在筆錄中記明。公證員應當組織對所有物品逐一核對、清點、登記,分類造冊。并記錄上述活動的時間、地點,交兩名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在場人員核對后,由公證員和在場人員在記錄上簽名。被拆遷人拒絕簽名的,公證員應在記錄中記明。5、品清點登記后,應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遷人的,拆遷人應將物品存放在合適的倉庫中,同時,拆遷人應制作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領取物品。逾期不領的,拆遷人應辦理提存。6、制執行騰出的房屋,由裁決機關接收。
對違法建筑有哪些處理方式呢?詳細內容請看本文介紹: 對違法建筑的處理主要有罰款、限期拆除和沒收三種方式,具體內容為: (一)罰款 對于違法建設當事人所建的違法建筑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適用罰款的處罰方法,應明確以下幾個方面。 1、處以罰款的前提條件。《城鄉規劃法》規定的罰款的前提條件是“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具體到每一處違法建筑或每一個個案,對這句話的理解不同,會直接導致對違法當事人的處罰不同。這直接涉及到民生問題。因此,應該把握幾個原則: 一是要有“規劃”。 要談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當然首先必須要有規劃,這里的“規劃”是指《城鄉規劃法》要求的總體規劃、詳細規劃等;沒有規劃,就談不上對規劃實施的影響,更談不上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在有規劃這個問題上,要注重詳細規劃,因為詳細規劃規定得更為翔實具體,更容易掌握能否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在規劃執法過程中遇到很多群眾在政府沒有確定的規劃開發區域內違法建房,雖然我們有城區總體規劃,但沒有詳細規劃,總體規劃規定得比較原則,因而在具體處罰時顯得很沒有說服力。 二是“規劃”要合法。 這里所說的“合法”,是指規劃的制定、修改等必須符合《城鄉規劃法》規定的實體要件和程序要件,二者缺一不可。實體要件是指法律規定的規劃的制定、修改所必須具備的內容以及遵循的原則等。程序要件是指法律規定的規劃的制定、修改所必經的法定程序。在一定程度上講,程序要件要比實體要件更為重要,因為人們往往更加注重實體而忽視程序。這里需要強調的是,制定、修改規劃的其他法定程序一般不會被忽略,最后一道公布程序卻易被忽視。《城鄉規劃法》第九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這說明,未經公布的規劃是不合法的。因此,要在做好規劃制定、修改的同時,做好規劃的公布工作,這不僅是規劃合法性的要求,也是接受群眾監督、傾聽群眾呼聲的有效途徑。 三是正確把握“能否消除影響”這個關鍵。 認定通過改正措施后能否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是正確實施行政處罰的關鍵。在有規劃和規劃合法的基礎上,要把握兩點:違法建筑違反了規劃的“硬性規定”(也可稱之為“強制性規定”),它的存在使規劃的硬性規定不能得以順利實現,可認定為無法消除影響;違法建筑的存在使合法的規劃建設方案不能得以順利實施,可認定為無法消除影響。凡是不存在這兩種情況的違法建筑,一般可以認定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給予罰款處罰。當然,每個違法建筑都有其特殊性,需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2、罰款的數額。《城鄉規劃法》規定的罰款數額有兩個標準,一個是單獨適用罰款的數額標準(工程造價的5%到10%),一個是并處罰款的數額標準(工程造價的10%以下)。 這里需要注意計算方式,是以工程總造價來計算,還是以違法部分的工程造價來計算。筆者認為,應以違法部分的工程造價來計算。因為適用法律有一個通用原則,就是“就低不就高,就輕不就重”,即在法律規定不明確、不具體的情況下,對違法當事人實施處罰,一般是就輕就低。 (二)限期拆除 違法建設當事人所建的違法建筑,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拆除。要正確適用限期拆除的處罰方式,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限期拆除的前提條件。《城鄉規劃法》規定的限期拆除的前提條件是“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正確理解這句話,要掌握三個原則:要有規劃;規劃要合法;正確把握“能否消除影響”這個關鍵,能消除影響的可以處以罰款,不能消除影響的要限期拆除。關于這三個原則,前面已有說明,不再贅述。 2、限期拆除的執行。根據現行的法律規定,限期拆除的執行一般有兩種方式,即自行拆除和強制拆除,強制拆除又可分為司法強制和行政強制兩種。自行拆除,是指行政機關對當事人下達行政處罰決定后,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處罰決定確定的方式自行拆除違法建筑。強制拆除,是指行政機關對當事人下達行政處罰決定后,當事人拒絕履行限期拆除義務,而由行政機關或人民法院強行拆除。行政機關提出執行申請后由人民法院決定并組織強行拆除的,稱為司法強制;由行政機關決定并組織強行拆除的,稱為行政強制。 3、行政強制拆除。《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明確規定了采取行政強制拆除措施必須具備的法定條件和必須遵守的法定程序。法定條件包括: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違法建筑。法定程序是:“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成有關職能部門采取強制拆除措施”,這項規定比較原則。筆者認為,要執行好這條法律規定,應抓好三點:一是請示。由行政機關將作出限期拆除決定所依據的事實、證據、適用法律、處罰決定內容以及當事人拒不執行處罰決定的事實以書面形式上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審批,必要時報送行政處罰案件卷。二是批復。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審查后認為有強制拆除必要的,以政府文件的形式批復,同意采取強制拆除措施。三是執行。職能部門依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批復組織強制拆除。在強制拆除前,應當張貼強制執行公告,公布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容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強制執行的決定。 有兩點要強調:一是違法建筑強制拆除后不予補償;二是政府經審查同意后應當以書面形式予以批復。法律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成職能部門采取強制措施,在法律上,能夠代表政府行為的載體應該是政府文件。因此,在職能部門的請示文件上由政府領導簽署意見的做法似有不妥。 (三)沒收 “沒收”這一處罰方法的適用,其實體要件和程序要件與強制拆除基本相同。不同的是,具備了強制拆除的必備條件后,在違法建筑不能拆除的情況下,才能適用沒收這一行政處罰措施。沒收和罰款“可以”并處。這里的“可以”,法律上稱之為選擇性規定,也稱之為彈性規定,意思是可以選擇,也可以不選擇,具體根據行政處罰案件的實際情況而定。 知識關聯: 違法建筑包括哪些類型: (一)占用已規劃為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用地或公共綠化用地的建筑; (二)不按批準的設計圖紙施工的建筑; (三)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 (四)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建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筑;特區內城市化的居民委員會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農業用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筑; (五)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違反城市規劃或超過市政府規定標準的建筑; (六)擅自改變工業廠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 (七)逾期未拆除的臨時建筑; (八)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其他建筑。
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如當事人堅決拒絕搬遷,可以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刑事責任。一、申請執行:《民訴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二、強制執行措施:按照《民訴法》規定,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房產。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房屋拆遷屬于非常敏感的社會問題,不適用拍賣或者強制拆遷。法院應該從有利于社會和諧穩定方面考慮,充分做被拆遷人的思想工作。如果被拆遷人堅決拒絕拆遷,拒不執行法院判決,可以依法追究其不執行判決裁定的刑事責任,具體適用罪名為“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三、《刑法》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處罰規定:第三百一十三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享有權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向作出裁決的行政機關調取有關材料。
如果是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的話,只有在簽訂補償協議,拿到補償款之后,把房子交給拆遷辦,拆遷辦才能處置。如果是沒有簽協議,沒有拿補償對方就直接拆的話,這個肯定是違法的。因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如果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補償問題達不成一致的話,由拆遷部門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如果對決定不滿意,還可以申請復議或者訴訟,如果不復議,不訴訟也不搬遷的,拆遷部門才可以去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也就是說目前來講,拆遷辦既沒有拆除的權限,也沒有履行拆除的程序,肯定是違法的,建議到法院去直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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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頭條-強拆執行機關怎么處理,強拆執行機關怎么處理的
投稿:薛婉
內容審核:苗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