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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按《民法總則》規定,房屋征地拆遷補償協議的訴訟時效是三年,自房屋補償協議約定的補償給付日期之日開始計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根據我國房屋拆遷的行政法規和當地政府的政策規定,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移地安置的,都是一次性提供安置房源給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挑選。而拆遷實踐中,拆遷人在此之前都給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發書面通知,通知他們在一定期間挑選自己看好的房屋且簽訂相關協議。如果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對拆遷人提供的房源沒看好而放棄,那么他要重新主張安置房屋就必須在接到選房或看房通知單后,在其規定的最后一天期限內次日起兩年內主張自己的權利。否則就會因訴訟時效而喪失自己的勝訴權。
對拆遷補償款有異議的,應該提起行政訴訟解決,而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為六個月,從當事人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開始計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強拆告拆遷辦有時效,我國法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主張拆遷補償利益有時效要求,訴訟時效為六個月。我國法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規定主要有以下幾種計算方法: 1、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債權請求權,從期限屆滿之日的第二天開始起算。 2、沒有履行期限的債權請求權,從債權人主張權利時起算;債權人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的,則從該期限屆滿之日的第二天開始起算。 3、附條件的債權請求權,從條件成就時開始計算。 4、附期限的債權請求權,從期限到達時開始計算。 5、請求他人不作為的債權請求權,應當自義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時起算。
問題內容: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是多長時間 中法網認為: 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訴訟時效分為兩大類:普通時效和特殊時效。普通時效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規定的時效,特殊時效是由《民法通則》以外的特別法規定的時效。 一、普問題內容: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是多長時間 中法網認為: 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訴訟時效分為兩大類:普通時效和特殊時效。普通時效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規定的時效,特殊時效是由《民法通則》以外的特別法規定的時效。 一、普通訴訟時效分為三大類: (一)一般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短期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三)長期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十年。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二、特殊訴訟時效: 特殊訴訟時效是指由特別法規定的訴訟時效。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環保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三年訴訟時效期間等等。 綜上所述,問題中提及的人身傷害賠償應適用普通訴訟時效中短期訴訟時效的規定,即訴訟時效期間應為一年。
交通事故賠償起訴期限是一年。《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涉及人身傷害賠償時效一年,其他損害理賠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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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頭條-強拆賠償訴訟時效規定,強拆賠償訴訟時效規定最新
投稿:褚峰
內容審核:鄧海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