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層自建房面臨拆遷,因補償安置問題無法達成協議,李先生一直未簽協議,隨后房屋被征收方拆除,而征收方僅補償45萬余元。李先生通過信
鄭州的李先生在某村擁有一處集體土地使用權,其在該集體土地上建有三層房屋,房屋實際占地面積222.775平方米,其中房屋有證面積共計660平方米,超出使用權范圍的房屋面積共計8.33平方米。
2014年10月,上述村莊啟動村莊改造工作,村委會討論通過《改造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并報征收方備案,該補償安置方案的安置對象為戶口在本村且享受村民待遇、履行村民義務的人員,安置方式為選擇回遷房屋安置或一次性貨幣化補償安置兩種方式之一。
根據上述改造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李先生戶口在本村并享受村民待遇,符合一人口安置140+70平方米安置房的政策。2017年5月15日,征收方張貼《通告》要求相關權利人配合做好征遷工作,自通告發布之日起在五個工作日內自行拆除,沒有自拆的,將依法組織拆除。2017年5月17日,李先生的涉案房屋被拆除。隨后,李先生向有關部門提出信訪申請,但被拒絕受理。
李先生不服,向律師咨詢爭取合法權益事宜。在律師的幫助下,李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征收方拆除其涉案房屋的行為違法,并要求賠償損失。2019年3月27日,法院經過審理,依法判決征收方拆除李先生案涉房屋的行為違法。
對于行政賠償案件,征收方竟辯稱其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涉案房屋的拆除主體是村委會,且李先生是國家工作人員,不符合拆遷安置方案規定的應安置房屋面積,只能對其房屋及其附屬物進行貨幣補償45.7萬元。
法院認為,根據生效判決,征收方應對違法拆除李先生涉案房屋及其他地上附屬物造成的損失依法予以賠償,李先生與征收方均提交了《改造拆遷補償安置方案》作為補償依據,該拆遷補償安置方案關于被安置村民放棄安置房選擇一次性貨幣化補償安置的標準,能夠比較客觀的體現當地村莊改造安置房的實際價值。
法院認為,李先生的房屋有證面積為660平方米,超出使用權范圍的房屋面積為8.33平方米,因此涉案房屋的直接損失計算,參照《改造拆遷補償安置方案》一次性貨幣化補償安置的標準4200元/平方米,能夠比較充分的體現李先生房屋的合法權益,涉案房屋證外面積的直接損失以及其他地上附屬物損失,可以參照上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補償標準計算。
最終,法院判決征收方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賠償李先生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282.5萬元。
對于該案,王有銀律師表示,征收拆遷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要給予公平、合理的賠償,保障被征收拆遷的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房屋被征收拆除,爭取合法權益之路難免會耗時耗力,而了解法律法規,選對爭取合法權益方式,關系到拆遷戶能否盡早獲得合理補償或賠償,因此,及時向律師咨詢尤為重要,可以少走很多彎路。”王有銀律師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