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2平方米的兩層商鋪被征收,市民不滿補償拒簽協議,其后商鋪卻被供電公司斷了電,無法正常經營,最后征收方直接拆除了商鋪。市民起訴
李先生在河南某市擁有一套兩層商鋪,房屋面積342.38平方米。2018年9月11日,征收方作出關于征收XX水環境綜合整治工程建設用地范圍內房屋的決定》,同年12月14日,征收方發布征收公告,開始實施對征收范圍內房屋進行征收,李先生的涉案房屋在該項目征收范圍內。
其后,經征收方委托,某評估公司對李先生房屋進行了評估,出具了房屋估價分戶報告單,李先生認為補償太低,與征收方未能達成補償安置協議。2019年5月6日,征收方作出通知要求區供電公司對包括李先生在內的68戶進行停止供電。2019年10月13日,征收方組織人員對李先生房屋實施拆除。拆除時沒有對屋內物品進行登記保存。
李先生不服,委托律師幫助爭取合法權益,2020年4月10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征收方拆除涉訴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
李先生認為,因水環境綜合整治工程項目,其合法擁有的商鋪被征收,但因征收程序違法,且補償極低,其未簽訂補償協議,征收方在此情況下,采取斷電、堵路等方式阻礙商鋪的正常經營,且對房屋進行拆除,違反了法律規定。
征收方辯稱,其未對李先生被征收房屋采取騷擾、斷電、堵路等方式阻礙其商鋪正常經營,而是征收方在與其鄰居達成征收安置補償協議后,拆除其房屋后留下的磚塊等垃圾阻礙了其通行,征收方在為李先生房屋征收已經準備好充足資金的前提下,對李先生的房屋實施拆除合法有據。
而李先生表示,征收方賬戶是否真的存在2800萬元,被告沒有提供銀行的流水,無法證實,即便是資金充足,也不能代表可以實施拆除。
法院認為,征收方在舉證答辯時認可對原告房屋進行了拆除,但在庭審過程中被告代理人卻又極力否認系被告組織實施的拆除行為,對于被告這種前后不一的行為應當予以指正。
同時法院認為,征收方在沒有與李先生達成安置補償協議進行安置補償,也沒有依法申請人民法院沒有合法手續執行的情況下,指示供電公司停止供電,并直接組織對案涉房屋實施了拆除,且拆除時沒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沒有合法手續法》的規定,對屋內物品進行登記保存,因此,被訴拆除行為超越職權且程序違法。最終,法院判決征收方拆除李先生案涉房屋的行為違法。
對于該案,王有銀律師表示,征補條例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沒有合法手續執行。
“以斷水斷電等方式逼遷,為法律法規明文禁止,被征收人在遭遇類似情況時,一定要想辦法做好證據收集和保存工作,并及時向律師咨詢求助,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王有銀律師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