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在維權中,誰能準確地還原案件事實,就能占得先機。不過,拆遷案件是行政案件的一種,大量的證據掌握在拆遷方手中,這
答案是否定的,在很多情況下,不少證據需要由政府部門舉證,否則將承擔敗訴風險。今天,圣運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有銀律師為大家進行詳細講解。
一、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問題,一般由拆遷方舉證
一般情況下,如果拆遷戶認為拆遷方的行為違法,此時不需要被拆遷人來證明,要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由拆遷方證明自己實施的行為是合法的。也就是說,只要拆遷戶認為違法,首先就要推定該行為違法,如果拆遷方不能證明自己的行為合法,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這一規則的設置主要是考慮到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需要有足夠的依據,但這些信息一般都在政府內部傳遞,如果不進行公開,公民很難有機會獲取。
因此,行政機關與拆遷戶相比更有舉證能力,也是考慮到在行政訴訟中盡量讓雙方有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立法在舉證責任分配上盡量照顧行政相對人。
所以,如果公民認為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不必擔心沒有證據進行爭取合法權益,可以大膽地提起行政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拆遷方有更強的舉證能力,需要為其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提供證據,但不代表拆遷戶沒有任何舉證責任。行政訴訟法規定了被拆遷人的幾種舉證責任:
1、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但被告認為其超越起訴期限的除外;
2、證明被告的不作為;
3、要求行政賠償時證明其遭受侵害的事實;
4、其他應當由原告舉證的事項。
由此可見,拆遷戶所承擔舉證責任的事項,基本都是能夠推動訴訟進行下去的事實。在本案中,張先生要提交自己房屋被拆的證據,否則就沒有了起訴的事實依據。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拆遷方不作為的證明責任也不是一概由原告承擔,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可以免除拆遷戶的證明責任:
1、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職的情形;
2、因被告受理申請的登記制度不完備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證據并能夠作出合理說明的。
在特殊的情形下,雙方都不能提供證據,此時可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這樣的情形包括:
1、由國家有關部門保存須由人民法院調取的證據;
2、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證據材料;
3、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
4、行政處罰顯失公平的,被告可以不對其合理性舉證,人民法院可依職權取證;
5、對于應該提供原件而不能提供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核查或調取。
這主要是因為在現有的體制下,拆遷方也背負著巨大的責任風險,適時由人民法院介入,一方面體現了司法權對行政權的制約,另一方面體現了雙方在風險化解中的合作,共同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首先,做到心中有數,被拆遷人要盡可能地了解整個案件情況,以及拆遷方各單位之間的職權分工,更好地應對各種突發情況;
其次,庭審中還有質證環節,如果對拆遷方舉出的證據產生懷疑,則需要舉證說明自己懷疑的理由,此時就需要有充足的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