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談判事宜推進困難時,不少地區就可能以拆違名義打破僵局了。配合簽字不提違建認定的問題,不配合時就在缺少證件的問題上大做文章。
圣運律師建議,遇到前述情況時注意見招拆招,先針對這份文書提起復議或者訴訟,力爭將這份文書撤銷。今天,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結合一起真實案例為大家進行講解。
走進案情
2006年,李先生及其親屬在A村投資設廠,籌劃開辦“XX編織袋經銷處”,從事塑料加工生產經營。李先生合法持有《營業執照》《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等權屬證書,其所在村委會出具的《證明》亦能夠證實“XX編織袋經銷處”自2008年起使用村機動地1500余平方米建設工廠生產經營至今的事實,以上權屬證書均能證明案涉廠房屬于合法建筑。
2020年,案涉廠房所處地塊因土地開發項目被納入征收范圍。不過令李先生一家始料未及的是,為提高征收工作效率,當地政府竟將案涉廠房認定為非法建筑物,并于2021年5月3日作出《責令改正通知書》,8日案涉廠房被拆除,其“以拆違替代征收”的意圖昭然若揭。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李先生迅速委托圣運律師,律師介入后直擊強拆方的違法痛點。就讓我們來看看圣運律師是如何為李先生高效維權的!
律師介入,直擊對方違法痛點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接受委托后,王有銀主任辦案團隊迅速召開研討會,詳細審閱案件材料并分析案情,發現《責令改正通知書》所述內容與事實不符,其實體與程序皆違法,故迅速啟動撤銷《責令改正通知書》訴訟程序。然而一審法院卻裁定不予立案,理由是《責令改正通知書》乃行政機關形成最終行政處理行為中的過程性、階段性行政行為,對起訴人權利義務未產生實際影響,不具有可訴性。
有理有據,越挫越勇。面對一審法院不予立案的裁定,圣運律師團隊和委托人并未灰心,繼續依法提起上訴。
那么,案涉《責令改正通知書》究竟有哪些明顯的違法點呢?圣運律師認為:
首先,案涉廠房為合法建筑,《責令改正通知書》認定為非法建設的內容無事實與法律依據,此乃實體違法。李先生依法享有村委會出具的《證明》、《營業執照》和《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等權屬證書,其廠房屬于合法建筑。另方面,當地政府并未提供案涉廠房屬于非法搭建建筑物的證據。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之規定,案涉《責令改正通知書》的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均不足。
其次,案涉《責令改正通知書》未依法保障當事人陳述申辯的權利,此系程序違法。《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第四十五條:“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處罰”,然而本案《責令改正通知書》作出前,相關部門未依法對當事人進行過調查,也沒有出示過調查筆錄讓當事人簽字,亦未保障當事人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違反法律規定。
再次,案涉《責令改正通知書》明顯系“以拆違促征收”,行政目的不當。李先生一家自2006年起開始投資設廠,當地村委會出具的《證明》亦能夠證實案涉廠房自2008年起就已合法存在且生產經營至今的事實。2020年案涉地塊涉及征收,政府此時作出案涉《責令改正通知書》并依據該通知拆除當事人廠房,該行為明顯系為提高征收工作效率而作出,意圖將案涉廠房以非法建筑物的名義進行拆除來替代征收,以逃避征收安置補償職責。
最后,案涉《責令改正通知書》系作為拆除案涉廠房的依據,對權利人權利義務產生了實質影響,具有可訴性。案涉廠房為李先生一家合法所有,《責令改正通知書》錯誤地將李先生一家的合法廠房認定為非法搭建建筑物,致使廠房被強制拆除,影響其正常生產經營,造成當事人巨大的經濟損失。而《責令改正通知書》是政府為提高征收工作效率作出,明細是后續拆除行為的依據。更為重要的一點是,該通知書中要求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內改正違法行為的內容已經為相對人設置了積極的作為義務,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了實質性影響,屬于可訴的具體行政行為,而非過程性行為!
面對這份實體程序皆違法的《責令改正通知書》,圣運律師有理有據地向上級人民法院進行陳述,最終獲得法院的支持與肯定,案件被發回原審法院繼續審理,隨著案件的審理,《責令改正通知書》被依法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