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強拆是什么概念,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為您整理違法強拆是什么概念的相關法律知識,猜您可能還想了解關于●違法強拆的定義●違法強拆是什么意思●違法強拆怎么處理。
強制拆遷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法定條件:一、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法律后果一是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拆遷;二是人民法院不能強制執行。實踐中有些市、縣人民政府不守法,違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法院不能依法進入強制執行程序,進行強制拆遷。二、強制拆遷以補償決定為前提如果沒有補償決定,任何單位都不能采取強制拆遷。實踐中,可以強制拆遷的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簽訂了補償協議,不搬遷的;二是作了補償決定,既不搬遷又不按照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三、必須對被征收人給予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房沒有提供貨幣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的不能強制拆遷。四、征收補償決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1、明顯缺乏事實根據;2、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3、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的;4、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5、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6、超越職權;7、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宜強制執行的情形。
房屋公證需要什么手續?第一步:當事人應準備以下材料:1、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等。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等。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這里需要注意,協議書中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一般要求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并按手印。第二步:雙方親自到公證處填寫有關表格。準備好上述材料后,雙方必須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第三步:公證人員核對相關信息。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后,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文件、查問當事人簽訂協議是否受到欺詐或脅迫,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談話筆錄后,在筆錄上簽字確認。第四步:在公證人核對完信息之后,雙方當事人當著公證員的面在協議書上簽名并按手印。至此,財產公證的辦證程序履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七條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并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有效的租房合同應遵循以下幾點:1、合同雙方對合同內容知悉并了解,在對合同內容認可的情況下,雙方簽字(蓋章)確認后即為生效。2、合同雙方為公司的,須加蓋公司或合同章方為有效。一方為個人的簽字即可,一方為公司的仍需加蓋公章方為有效。租房合同只要是你們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訂立合同的雙方都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就合法有效。房屋租賃合同不需要公證:合同從雙方簽字時起就合法生效。當然,如果雙方愿意公證的話也可以,公證只是使合同的證據效力更強一些。雖然房屋租賃合同不需要公證。注意:備案只是為方便管理 ,但不影響合同的生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 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 意思表示真實;(三) 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1、房屋評估:首先必須通過評估公司對房屋進行市值評估。評估公司會根據房屋所處的路段、坐向、樓層、樓齡等重要因素,作出專業的價格分析和樓價評估,定出準確的物業市值價格。2、房屋測繪:申請人須到房地產測繪部門申請辦理房屋面積測繪或轉繪手續,領取測繪成果或者附圖,以便辦理產權登記手續。3、繼承登記:申請人持房地產權證、繼承公證書、房屋測繪等證明到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繼承登記手續。填寫《房地產產權登記申請書》,并遞交上述資料后,辦案人員將收件立案受理,并核發回執。待一切資料審核后,即發放已更改權屬人的房產證明。4、規定需遞交的其它資料:如涉及該房屋權屬等事項是法院判決、裁定或調解的,必須繳交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等。如該房屋經實地測繪,發現已經改建或存在違法建設的,必須提交規劃部門的報建審核書或處理決定書。不論老伴是否繼承,在辦理公證時都需要到場,如果不繼承,就在辦理公證時書面寫一個本人自愿放棄繼承的聲明,如果不寫就表示繼承遺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展開全部1、土地證意味著該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歸你所有2、如果你想在土地上建設房屋,你需要出建設規劃,到當地房管局報批 通過了,你才能建設,并取得房屋產權
不可以的。一定要是有房產證的房子。
對違法建筑有哪些處理方式呢?詳細內容請看本文介紹: 對違法建筑的處理主要有罰款、限期拆除和沒收三種方式,具體內容為: (一)罰款 對于違法建設當事人所建的違法建筑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適用罰款的處罰方法,應明確以下幾個方面。 1、處以罰款的前提條件。《城鄉規劃法》規定的罰款的前提條件是“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具體到每一處違法建筑或每一個個案,對這句話的理解不同,會直接導致對違法當事人的處罰不同。這直接涉及到民生問題。因此,應該把握幾個原則: 一是要有“規劃”。 要談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當然首先必須要有規劃,這里的“規劃”是指《城鄉規劃法》要求的總體規劃、詳細規劃等;沒有規劃,就談不上對規劃實施的影響,更談不上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在有規劃這個問題上,要注重詳細規劃,因為詳細規劃規定得更為翔實具體,更容易掌握能否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在規劃執法過程中遇到很多群眾在政府沒有確定的規劃開發區域內違法建房,雖然我們有城區總體規劃,但沒有詳細規劃,總體規劃規定得比較原則,因而在具體處罰時顯得很沒有說服力。 二是“規劃”要合法。 這里所說的“合法”,是指規劃的制定、修改等必須符合《城鄉規劃法》規定的實體要件和程序要件,二者缺一不可。實體要件是指法律規定的規劃的制定、修改所必須具備的內容以及遵循的原則等。程序要件是指法律規定的規劃的制定、修改所必經的法定程序。在一定程度上講,程序要件要比實體要件更為重要,因為人們往往更加注重實體而忽視程序。這里需要強調的是,制定、修改規劃的其他法定程序一般不會被忽略,最后一道公布程序卻易被忽視。《城鄉規劃法》第九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這說明,未經公布的規劃是不合法的。因此,要在做好規劃制定、修改的同時,做好規劃的公布工作,這不僅是規劃合法性的要求,也是接受群眾監督、傾聽群眾呼聲的有效途徑。 三是正確把握“能否消除影響”這個關鍵。 認定通過改正措施后能否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是正確實施行政處罰的關鍵。在有規劃和規劃合法的基礎上,要把握兩點:違法建筑違反了規劃的“硬性規定”(也可稱之為“強制性規定”),它的存在使規劃的硬性規定不能得以順利實現,可認定為無法消除影響;違法建筑的存在使合法的規劃建設方案不能得以順利實施,可認定為無法消除影響。凡是不存在這兩種情況的違法建筑,一般可以認定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給予罰款處罰。當然,每個違法建筑都有其特殊性,需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2、罰款的數額。《城鄉規劃法》規定的罰款數額有兩個標準,一個是單獨適用罰款的數額標準(工程造價的5%到10%),一個是并處罰款的數額標準(工程造價的10%以下)。 這里需要注意計算方式,是以工程總造價來計算,還是以違法部分的工程造價來計算。筆者認為,應以違法部分的工程造價來計算。因為適用法律有一個通用原則,就是“就低不就高,就輕不就重”,即在法律規定不明確、不具體的情況下,對違法當事人實施處罰,一般是就輕就低。 (二)限期拆除 違法建設當事人所建的違法建筑,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拆除。要正確適用限期拆除的處罰方式,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限期拆除的前提條件。《城鄉規劃法》規定的限期拆除的前提條件是“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正確理解這句話,要掌握三個原則:要有規劃;規劃要合法;正確把握“能否消除影響”這個關鍵,能消除影響的可以處以罰款,不能消除影響的要限期拆除。關于這三個原則,前面已有說明,不再贅述。 2、限期拆除的執行。根據現行的法律規定,限期拆除的執行一般有兩種方式,即自行拆除和強制拆除,強制拆除又可分為司法強制和行政強制兩種。自行拆除,是指行政機關對當事人下達行政處罰決定后,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處罰決定確定的方式自行拆除違法建筑。強制拆除,是指行政機關對當事人下達行政處罰決定后,當事人拒絕履行限期拆除義務,而由行政機關或人民法院強行拆除。行政機關提出執行申請后由人民法院決定并組織強行拆除的,稱為司法強制;由行政機關決定并組織強行拆除的,稱為行政強制。 3、行政強制拆除。《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明確規定了采取行政強制拆除措施必須具備的法定條件和必須遵守的法定程序。法定條件包括: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違法建筑。法定程序是:“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成有關職能部門采取強制拆除措施”,這項規定比較原則。筆者認為,要執行好這條法律規定,應抓好三點:一是請示。由行政機關將作出限期拆除決定所依據的事實、證據、適用法律、處罰決定內容以及當事人拒不執行處罰決定的事實以書面形式上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審批,必要時報送行政處罰案件卷。二是批復。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審查后認為有強制拆除必要的,以政府文件的形式批復,同意采取強制拆除措施。三是執行。職能部門依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批復組織強制拆除。在強制拆除前,應當張貼強制執行公告,公布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容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強制執行的決定。 有兩點要強調:一是違法建筑強制拆除后不予補償;二是政府經審查同意后應當以書面形式予以批復。法律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成職能部門采取強制措施,在法律上,能夠代表政府行為的載體應該是政府文件。因此,在職能部門的請示文件上由政府領導簽署意見的做法似有不妥。 (三)沒收 “沒收”這一處罰方法的適用,其實體要件和程序要件與強制拆除基本相同。不同的是,具備了強制拆除的必備條件后,在違法建筑不能拆除的情況下,才能適用沒收這一行政處罰措施。沒收和罰款“可以”并處。這里的“可以”,法律上稱之為選擇性規定,也稱之為彈性規定,意思是可以選擇,也可以不選擇,具體根據行政處罰案件的實際情況而定。 知識關聯: 違法建筑包括哪些類型: (一)占用已規劃為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用地或公共綠化用地的建筑; (二)不按批準的設計圖紙施工的建筑; (三)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 (四)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建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筑;特區內城市化的居民委員會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農業用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筑; (五)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違反城市規劃或超過市政府規定標準的建筑; (六)擅自改變工業廠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 (七)逾期未拆除的臨時建筑; (八)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其他建筑。
現在無產權證房屋多是指小產權房屋小產權房屋簡單解釋,國家發產權證的叫大產權。如開發商辦理合法的立項開發手續后,辦理土地出讓手續并按規定上繳給國家土地出讓金和使用稅(費),由國家發放給開發商土地使用證和房屋預售許可證,這樣的房屋稱為大產權房屋。而國家不發產權證的,由鄉鎮政府發證書的叫小產權,也就是說在農民的集體土地上,僅有鄉(鎮)政府或村委會的蓋章以證明其權屬,并沒有國家房管部門的蓋章,這種房屋被視為鄉產權,即小產權房屋。“小產權”樓盤大多由村、鎮自己開發,不存在土地出讓金、土地征用費、耕地占用稅等成本,且沒有繳納房地產開發相關的各項稅費。建設部表示,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購買此類房屋,將無法辦理房屋產權登記,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護。有些項目允諾辦理的“鄉產權”、“小產權”,均不符合法律規定,不受法律保護,即不能辦理土地使用證、房產證、契稅證等合法手續。對小產權的解釋歸納起來主要有3種解釋,面臨整治的小產權房,指的是下面的第三種。第一種解釋是針對發展商的產權而言,將發展商的產權叫大產權,購房人的產權叫小產權,這種叫法是因為購房人的產權是由發展商一個產權分割來的。第二種解釋是按房屋再轉讓時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來區分的,不用再繳土地出讓金的叫大產權,要補繳土地出讓金的叫小產權。按這種解釋普通商品房就是大產權房,經濟適用房就是小產權房。第三種解釋是按產權證的發證機關來區分的,國家發產權證的叫大產權,國家不發產權證的,由鄉鎮政府發證書的叫小產權,又被稱為鄉產權,鄉產權并不構成真正法律意義上的產權。第一種和第二種解釋的小產權是合法的,只要交足購房款,或轉讓時補繳土地出讓金就可以自由買賣(經濟適用房需房屋產權證自發證日起滿5年才可上市交易),其法律規定較為明確。而第三種解釋的小產權的法律屬性存在較大爭議,而且拿不到真正法律意義上的產權證。小產權,所謂“小產權”是指在農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委會[1]頒發,所以叫做“鄉產權”,又叫“小產權”。鄉鎮政府發證的所謂小產權房產,實際上沒有真正的產權。這種房沒有國家發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國土房管局也不會給予備案。所謂產權證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
“違必拆,六先拆”,即, 違必拆:在拆除違法建筑上沒有討價還價的余地,違法必拆。 六先拆:1、對面積大、影響大,特別是集中成線成片的違法建筑要先拆;2、對嚴重影響城市景觀,特別是在城市主、次干道兩側以及其他城市道路上形成視覺污染的違法建筑先拆;3、對盈利性違法建筑先拆;4、對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違法建筑先拆;5、對造成不良影響,如黨員干部違建、單位違建、村組織違建一律先拆;6、對阻礙工程進度的違法建筑先拆。
?無不存在爭議。司法實踐中,大多裁判者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37條“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判決無證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互相返還房屋和房款。近年,許多學者此種裁判結果提出質疑,且有判例認定無產權證房屋買賣合同違反《城市房地產管理法》37條并不真正導致合同無效。筆者認為:應當區分合同生效與物權變動,產權證不是房屋買賣合同的有效要件,但從維護社會公益和公序良俗原則出發,應對無產權證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從嚴掌握。一、房屋與產權證書的關系。權屬登記是房屋登記機關將房屋權利設定、變更、轉讓和消滅的事實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并向相關權利人頒發產權證書的行為。其性質屬于行政管理,目的在于明晰房屋權利歸屬,作為課征稅收、推行房產政策的依據。產權證書是證明房屋權利歸屬的書面憑證,行為人應當在房屋建成后法定期限內申請初始登記,領取產權證書,以明晰產權歸屬和保障交易順暢。而無產權證房屋缺乏證實其權利歸屬的初步證據。房屋是人類運用勞動力物化建筑材料而形成的構筑物。《物權法》第30條規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故房屋所有權自房屋建造成就之日產生,而非領取產權證書之日,未領取產權證書不等于不享有房屋所有權。對于違法建造的房屋,如果情節輕微且不影響城市規劃,可以由行政機關課處行政處罰,補辦相關審批手續,使之變為合法建造物;違法情節嚴重而無法補辦審批手續的房屋,在有權機關認定違法建筑并強制拆除之前,不影響行為人的房屋所有權。二、產權證書不是房屋買賣合同的生效要件。對的爭議主要集中對《城市房地產管理法》37條的理解上。根據《合同法》第52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37條明確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多數裁判者據此判決無證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筆者認為:產權證書不是房屋買賣合同的生效要件。1、房屋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房屋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行為人自房屋建造事實成就之日取得房屋所有權,買賣雙方可基于各方真實意思,就房屋買賣進行協商和締約。買賣合同是物權變動的原因行為,通過交付房屋和辦理權屬變更手續發生物權變動的法律后果,但能否發生物權變動并不影響買賣合同成立與生效。2、《城市房地產管理法》37條屬于管理性規范,旨在加強房地產行政管理,禁止權屬不清或權屬有爭議的房屋進入房地產市場交易,從而保障交易安全,而非禁止交易或限制合同自由。3、古羅馬法諺稱“任何人不得因自己之不法行為而獲得利益”,房價大漲大落時,一方通常會以買賣合同違反《城市房地產管理法》37條為由,請求裁判機關確認合同無效,返還房屋或者付款。如果僅以無權屬證書徑行判決合同無效,一方因合同無效反而獲取較大不當利益,這將極大危害交易安全和誘導誠信危機。無產權證房屋的外延極其廣泛,包括商品房、集資房、自建房、公房等,有些來源合法、權屬明確,有些權屬不清、嚴重違法,故不能魚龍混雜、泥沙俱下,一律為其“松綁。”應當區別對待:1、危害國家利益與公共利益的買賣合同無效,如向社會銷售的商品房涉及公共利益,未辦理合法開發手續且無法補辦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2、侵犯共有人或真正權利人合法權益的買賣合同,對其效力持相對否定態度,交由有權人行使撤銷權或追認權。3、建造合法或來源正當的無證房屋,如果權屬明確的,完全可以交易;建造不合法但可以補辦手續的無證房屋也可以買賣。三、無產權證房屋權利人的現實處境。無證房屋缺乏證實權利歸屬的初步證據,故原始建造人或買受人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風險。無證房屋難以辦理物權變動手續,存在交易風險,權利人難以如愿行使買賣、抵押、出租和入股等權利,難以物盡其用;房屋拆遷時,權利人無法獲得如同有證房屋價值相當的補償;如果房屋被認定為違章建筑將面臨行政處罰和強行拆除。當然,無證房屋在現行法律框架內應當得到相應保護。即使無證房屋屬于違章建筑,除法定機關外,任何人不得侵占、毀損或拆除,否則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財產、排除妨礙和賠償損失;權利人行使房屋權利與鄰人發生糾紛時,應當適用相鄰關系的規定,接受限制和擴張權利。作為謹慎理性的正常人,買受人應當審查權屬手續和預測交易風險,明知無證而仍然購買的,意味著甘冒風險。如果買賣合同有效,要求出賣人辦理權屬變更手續或者請求解除合同的,難以得到支持。作者:北京大滄海律師事務所 邢萬兵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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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臨律-違法強拆是什么概念,違法強拆是什么概念啊
投稿:杜文
內容審核:范美華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