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拆使人死亡怎么賠償,強拆房屋造成他人死亡的,由強拆一方承擔賠償責任,賠償的項目包括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
強拆房屋造成他人死亡的,由強拆一方承擔賠償責任,賠償的項目包括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四條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第十五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十六條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
第十七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一、強拆房屋需要符合什么條件
1、拆遷補償決定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2、經法院的立案審查,做出的拆遷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而且必須具有依法取得裁決職權的部門作出。
3、法院已經受理此案,并向被強制拆遷人下達了執行通知書等相關手續。
4、只有在被拆遷人不自動拆除的情況下,才可以采取強制措施。
5、法院采取的強制措施,必須經過合法的審批。
在遇到拆遷時,要分清楚拆遷中的拆遷程序是否是合法的,如果不合法而強制拆除,被拆遷人一定要及時的留下相關的證據,方便進行事后救濟維權。
1、如果強拆者在拆遷房屋的時候,對被強拆的個人使用暴力,且暴力程度能致被強拆的人重傷或者死亡,那么此時被強拆的人采取防衛的暴力措施,反致強拆者重傷或死亡,那么此時被強拆人可認定為正當防衛或者是防衛過當,在判處刑罰的時候應偏輕或者是無罪。
2、如果在強拆者強拆房屋的時候,被強拆的人不小心或者無意,將強拆者致死,那么可認定為過失致人重傷或死亡,量刑時考慮過失心態,可以偏輕處罰。
3、如果被拆遷人基于憤怒或者仇恨故意打死或打傷強拆者,那么就要認定為故意殺人罪了,量刑時根據手段和相關因素的考慮,可偏重處罰。
一、實施強制拆遷的法定程序
(一)依據《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
1、履行義務的期限
2、履行義務的方式
3、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4、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第三十七條“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2)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
(3)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
(4)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5)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和第三十八條“催告書、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或者無法直接送達當事人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
二、政府可以實施強制拆遷嗎?
(一)對于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組織強拆;
(二)對于作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經人民法院裁定準予組織強拆;
(三)依據《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后,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
(四)對于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已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經過司法訴訟,已產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組織強拆。
除以上機關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實施房屋強拆。
法律分析:強拆致人死亡有可能構成故意殺人或過失殺人,具體量刑要根據實際案情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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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張小華律師
來源:頭條-強拆使人死亡怎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