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的第一步千萬不能搞錯了,打官司就是布局,打官司的第一步千萬不能搞錯了,打官司就是布局
關于訴狀
誤區一:越長越好
起訴狀是提起訴訟必備的材料之一。在書寫起訴狀時,很多人洋洋灑灑,奮筆寫下數十頁,希望面面俱到,恐有遺漏,堪比一篇小論文。實際上,在司法實踐中,一般不要超過兩頁紙,盡量言簡意賅。
其實,訴狀以及答辯狀最主要的目的在于讓法官了解當事人的主張及其理由,所以只要寫清楚自己的訴訟請求或主張,并簡要陳述這些訴訟請求或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法律即可。
打個比方,訴狀更像是考試中的簡答題,要“踩點得分”。而不是論述題,需要要過多地敘述、議論。一份觀點鮮明、層次分明、簡潔有力的訴狀更有利于法官了解你的主張。
誤區二:過分富于感情色彩
法律面前,講事實、擺法律才是真理。有些法官就曾收到過通篇充斥著對原審法官及對方當事人的“問候”的訴狀,也收到過大篇幅講述當事人人生經歷的“陳-情書”。
這樣的訴狀既不能使法官與當事人同仇敵愾,也不會讓法官為當事人加上同情分。反之,一份清楚闡述案件事實、充分引用法律依據的訴狀會更令人賞心悅目。
關于庭審
誤區一:要在氣勢上壓倒對方
有些人一出法庭就開始懊悔,覺得庭審中對方氣焰囂張,然而自己卻“該動口時沒動口”。
其實這種心情大可不必。開庭主要是說服法官,用事實證據、法律觀點去爭取法官支持自己。氣勢上的軟弱強硬對案件的判決影響不大。法官會認真傾聽、提問、輔助語言、空間使用,最終作出科學合理的判決。
誤區二:發言時間越長越好
無論法官問什么,有的當事人都要反復強調己方所有觀點。這樣做只會徒增庭審時長,浪費時間,無益于最終判決,甚至你的主要觀點和依據都會淹沒在滔滔不絕的發言之中。
因此,簡明扼要的庭審發言才是上策。在已提交書面意見的情況下,可以簡要概括書面意見的主要觀點。在法庭調查階段回答問題時,要聽清提問,有針對性地回答,避免答非所問。
誤區三:辯贏對方就能勝訴
打官司不是打辯論賽。雖然開庭包含了法庭辯論環節,但法庭辯論與辯論賽并不相同。在案件審理中,法官每查明一個事實,都必須有相應的證據予以支持,而每一個事實所指向的法律后果,都必須有充分的法律依據。而且,雙方當事人并非必然處于絕對對立的地位。
所以,過分使用辯論技巧,或者反駁對方所陳述的一切,都無助于勝訴。一場成功的法庭辯論,關鍵在于清楚闡述己方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的關系,在于從證據和法律上充分論證己方主張。讓法官采信你的主張,才是庭審的勝利。
誤區四:近親屬不可以作證
很多人以為近親屬不可以作證。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這就是說,證人的唯一條件是知道案件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也有規定:“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證人證言。”由此可知近親屬也可以作證,只是證明力相對較小。
誤區五:為了勝訴提供虛假的證據
有些人為了勝訴,不惜提供虛假證據。有的人偽造筆跡,殊不知,隨著科技進步,對于筆跡的形成時間、是否出自同一人之手等等都能鑒定出來。一旦提供虛假證據,原本勝訴有望的案件反而處于被動地位。長*君建議,沒有直接證據可以提供間接證據。為了勝訴而提供虛假的證據的,情節嚴重者還可能構成犯罪。
誤區六:一定要和法官“搞關系”
想打贏官司一定要和法官“搞好關系”?似乎只要賄賂法官,就能奪取勝利。雖然司法腐敗偶有出現,但事實上大多數法官遵守職業操守。有時候,輸了官司不一定是法官徇私枉法。司法改革落實辦案法官終身負責制,即法官對辦理的案子要終身負責。作為當事人來講,打官司還得扎扎實實準備,切忌不要走捷徑,非法行不但于自己無益,還會害了法官。
關于證據材料
誤區一:證據突襲,讓對方措手不及
有些當事人在法院通知的舉證期限內不提交證據,甚至不參加庭前證據交換,卻在開庭時當庭呈上大量證據材料。有些當事人在案件幾個月的審理期內,斷斷續續地提交了十多次證據材料。
其實,這樣做不僅突襲了對方當事人,也突襲了法官。如果不參加庭前證據交換而在開庭時才提交證據,就會導致開庭時在交換證據、質證上花費大量時間,這其實是極其浪費時間、降低效率的做法。而多次提交證據,則會將證據交換、質證的時間拉得更長,既浪費司法資源,也不利于法官及時作出判決。
關于提交證據,正確的做法是在指定的舉證期內一次性地針對訴辯主張提交證據。如果是在舉證期內無法收集到的證據,則可以在舉證期間屆滿前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逐一分類編號并裝訂成冊,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說明,簽名蓋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
誤區二:法官會主動幫你調查取證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可總結出三點:一是誰主張誰舉證,也即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義務舉證來證實;二是收集證據確因客觀原因收集不到,有困難時才可以申請法官調取,三是法官覺得確有必要的情況才同意收集。因此,不能簡單的認為法官會主動幫當事人調查取證。
關于判決執行
誤區一:贏了官司就萬事大吉
行百米者半九十,拿到理想的判決只是萬里長征的第一步,理想的判決執行到位革命才成功。所謂的打贏官司輸了錢就是沒執行到位。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申請執行的期限只有二年,拿到判決后還應及時申請執行,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暖床上沉睡的懶惰者。
誤區二:對方名下沒錢就執行不了
法院的執行手段很豐富,例如:拘留,限制坐飛機、高鐵,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費,媒體曝光,記入失信“黑名單”等等。法院的執行手段往往會迫使對方拿出隱藏或轉移的財產或者由其親屬朋友拿出錢來“贖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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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訴狀
誤區一:越長越好
真相:簡明扼要為上每次收到長達二三十頁的訴狀,法官的內心幾乎是崩潰的。尤其是有些當事人,洋洋灑灑寫了數十頁,翻來覆去地陳述案情的細枝末節,卻唯獨沒有寫清自己的訴訟請求,結果法官看了半天內心只剩一句對白:你說啥呢?
其實訴狀以及答辯狀最主要的目的在于讓法官了解當事人的主張及其理由,所以只要寫清楚自己的訴訟請求或主張,并簡要陳述這些訴訟請求或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法律即可。
訴狀更像是考試中的簡答題而非作文題,要“踩點得分”而不要過多地敘事抒情,一份觀點鮮明、層次分明、簡潔有力的訴狀更有利于法官了解你的主張。
實用法律知識注:有經驗的律師寫的訴狀通常都是很簡單的,甚至對具體的證據和理由不會做過多闡述,能一頁紙解決的,盡量不用兩頁紙。避免自己的辦案思路和方案被對方過早了解透徹。那些更細致的內容通常會在當庭或庭后以書面代理意見的方式表達。
誤區二:過分富于感情色彩
真相:講事實擺法律才是硬道理曾收到過通篇充斥著對原審法官及對方當事人的“問候”的訴狀,也收到過大篇幅講述當事人人生經歷的“陳情書”。
其實,這樣的訴狀既不能使法官與當事人同仇敵愾,也不會讓法官為當事人加上同情分。反之,一份清楚闡述案件事實、充分引用法律依據的訴狀會更令人賞心悅目。
實用法律知識注:案件勝訴與否,關鍵是法律上的事實和證據,很多沒經驗的當事人所寫咨詢有很多沒用的內容,有時可能會干擾法官對案情的理由,適得其反。
關于庭審
誤區三:發言時間越長越好
真相:說重點效果更佳有的當事人在庭審中堅持要一字不漏地念完其訴狀內容,還有的當事人無論法官問什么,都要反復強調己方所有觀點。其實這樣做只會徒增庭審時長,浪費大家的時間,并無任何益處,甚至可能讓你的主要觀點和依據淹沒在滔滔不絕的發言中。
因此,簡明扼要的庭審發言才是上策。在已提交書面意見的情況下,可以簡要概括書面意見的主要觀點。而在法庭調查階段回答問題時,則要聽清提問、有針對性地回答,避免答非所問。
誤區四:辯贏對方就能勝訴
真相:庭審不是辯論雖然開庭包含了法庭辯論環節,但法庭辯論與辯論賽并不相同。在案件審理中,法官每查明一個事實,都必須有相應的證據予以支持,而每一個事實所指向的法律后果,都必須有充分的法律依據。而且,雙方當事人并非必然處于絕對對立的地位。
所以,過分使用辯論技巧,或者反駁對方所陳述的一切,都無助于勝訴。一場成功的法庭辯論,關鍵在于清楚闡述己方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的關系,在于從證據和法律上充分論證己方主張。讓法官采信你的主張,才是庭審的勝利。
關于證據材料
誤區五:證據突襲,讓對方措手不及
真相:一次性、有針對性地提交證據有些當事人在法院通知的舉證期限內不提交證據,甚至不參加庭前證據交換,卻在開庭時當庭呈上大量證據材料;有些當事人在案件幾個月的審理期內,斷斷續續地提交了十多次證據材料。
其實,這樣做不僅突襲了對方當事人,也突襲了法官。如果不參加庭前證據交換而在開庭時才提交證據,就會導致開庭時在交換證據、質證上花費大量時間,這其實是極其浪費時間、降低效率的做法。而多次提交證據,則會將證據交換、質證的時間拉得更長,既浪費司法資源,也不利于法官及時作出判決。
關于提交證據,正確的做法是在指定的舉證期內一次性地針對訴辯主張提交證據,如果是在舉證期內無法收集到的證據,則可以在舉證期間屆滿前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而且,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逐一分類編號并裝訂成冊,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說明,簽名蓋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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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王學棉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打官司的第一步千萬不能搞錯了,打官司就是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