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偽證罪、虛假訴訟罪、打擊報復證人罪律師—趙瑞祥律師,【什么是偽證罪】偽證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做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偽證罪構成要件:1、行
【什么是偽證罪】
偽證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做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
偽證罪構成要件:
1、行為主體必須是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
2、行為人必須作了虛假的證明、鑒定、記錄、翻譯;
3、必須是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做虛假的證明、鑒定、記錄、翻譯;
4、必須在刑事訴訟中作虛假的證明、鑒定、記錄、翻譯。
重點提示:證人因記憶不清作了與事實不相符合的證明、鑒定人因技術不高作了錯誤鑒定、記錄人因粗心大意錯記漏記、翻譯人因水平較低而錯譯漏譯的,均不成立本罪。配偶、直系親屬作偽證的,由于缺乏期待可能性,不應認定為偽證罪。
【偽證罪的處罰】
根據刑法規定,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什么是虛假訴訟罪】
虛假訴訟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單位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1)“提起”民事訴訟,是指行為人將自己作為原告,基于某種事實,向法院提出具體的訴訟請求。
(2)提起“民事訴訟”,是指提起適用《民事訴訟法》的各種訴訟,不包括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但是,應當包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3)“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是指行為人將虛假的事實作為案件的真實事實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虛假訴訟罪的處罰】
根據刑法規定,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什么是打擊報復證人罪】
打擊報復證人罪,是指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行為。
由于本罪是妨害司法的犯罪,而且是抽象的危險犯,故打擊報復證人的時間沒有限制,打擊報復證人的手段也沒有限制。本罪的證人不限于刑事案件中的證人,也包括其他訴訟案件中的證人。本罪中的證人應是指已經做證的人,包括被害人、鑒定人、翻譯人等。對證人親屬的打擊報復行為,能夠評價為對證人的打擊報復時,也應以本罪論處。
【打擊報復證人罪的處罰】
根據刑法的規定,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趙瑞祥律師親辦打擊報復證人罪案件經典案例:
【案情概況及裁判結果】
起訴意見書指控,某鄉鎮鎮長李某曾在田某、黃某等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犯罪中做證,證實田某、黃某等人存在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田某、黃某一直懷恨在心。出獄后田某、黃某蓄意打擊報復李某,某日二人驅車尾隨駕車的李某,并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隨后田某與李某產生口角進而發生肢體沖突,黃某在一旁拍照。
偵查機關立案后田某、黃某二人同時被刑事拘留,趙律師為黃某辯護。審查批捕過程中遞交無罪意見,檢察院對田某批捕對黃某作不批捕決定。公安機關偵查結束后將田某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隨后檢察機關將田某公訴至法院,最后法院判處田某罪名成立。公安機關在田某宣判后將黃某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閱卷后,根據證據材料律師仍然拿出黃某沒有參與犯罪,與田某并未形成共同犯罪的無罪辯護意見,最終,公安機關被迫撤回案件,黃某無罪,目前已申請到國家賠償。
法律文書照片說明:
為了保護當事人隱私,法律文書中有關當事人身份的信息全部遮擋,趙瑞祥對法律文書的真實性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法律分析:按相關法律規定,對于律師做偽證涉嫌刑事犯罪,由公安機關管轄,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五條 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六條 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正常的訴訟活動。其行為往往使當事人逃避法律制裁,或者冤枉無辜,使他人的人身和財產權受到侵犯。
(2)本罪客觀方面表現是:為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提供幫助。所謂毀滅證據,是指將證據銷毀、徹底破壞,使證據完全消滅或者完全喪失證據的作用,如:燒毀足以有犯罪的物證,消除犯罪現場的血跡,等等。所謂偽造證據,是指制造虛假的證據,對證據內容進行篡改,使其與真實不符。如:制造虛假的書證、物證、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等等。行為人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既可以表現為共同直接實施各種毀滅或偽造證據的行為,亦可表現為出謀劃策、提供工具等,幫助的形式可以是多種多樣的。無論行為人采取那種手段,其主觀目的都是為了幫助當事人逃避法律責任,或者意圖加害他人,減輕當事人的責任,通過阻止司法機關獲取案件真實情況來達到幫助當事人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上述行為必須“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
一、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1、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和正常活動。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的犯罪對象必須是犯罪分子,其中包括犯罪之后,潛逃在外,尚未抓獲的犯罪分子,也包括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的犯罪分子。
2、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為。
通風報信、提供便利的行為可能發生在犯罪分子被發現后,也可能發生在犯罪分子被發現前。所謂通風報信,是指向犯罪分子泄露、提供有關查禁犯罪活動的情況、信息,如查禁的時間、地點、人員、方案、計劃、部署等。其既可以當面口述,又可以通過電話、電報、傳真、書信等方式告知,還可以通過第三人轉告。所謂提供便利條件,是指向犯罪分子提供住處等隱藏處所;提供錢、物、交通工具、證件資助其逃跑;或者指點迷津,協助其串供、隱匿、毀滅、偽造、篡改證據,等等。無論其提供便利的方式如何,其目的則只有一個,即幫助犯罪分子逃避制裁,即免受刑事追究或者其他處罰如行政處罰。
行為人實施上述行為必須是利用其查禁犯罪活動的職責便利,不論行為的結果如何,只要行為人利用其查禁犯罪活動的職責便利條件,實施了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為,即構成犯罪。情節是否嚴重,只是量刑輕重問題。
3、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只能是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上述人員不能構成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主體。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要指司法機關(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員,此外,各級黨委、政府機關中主管查禁犯罪活動的人員也包括在內。
4、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要求行為人必須出于故意才能構成。行為人明知其為犯罪分子處于查禁之列,仍然向其通風報信、提供便利,目的在于使犯罪分子逃避處罰。至于行為人主觀上出于何種動機,是出于惻隱之心還是基于親朋關系等,在此不問。如果不知是犯罪分子,無意透露消息提供便利的,不構成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但是一旦發現是犯罪分子仍然為其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其逃避處罰的,則應以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論處。
二、本罪的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與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是復雜客體。本罪妨礙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是指司法機關的刑事訴訟活動。司法機關的民事訴訟活動、行政訴訟活動不能成為本罪的客體要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其他人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以及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及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49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員偽造、隱藏、毀滅證據的,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及威脅、阻止證人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15日以下的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為刑事訴訟與民事、行政訴訟性質不同,同是妨害證據行為妨礙訴訟所造成的社會危害性大小也有不同,妨礙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活動的,不能直接以本罪論處,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刑事訴訟中,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反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行為。所謂證據,指刑事訴訟法第42條所稱的證據,即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當事人,是指刑事訴訟法第82條第1項所稱之當事人,即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在本條中,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只能是刑事案件中的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其他刑事訴訟參與人,以及刑事案件的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所謂辯護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依法為其行使辯護權的人,即律師;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所謂訴訟代理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行為人的犯罪動機可能是袒護親友、挾私報復、貪利圖財等,但是不同的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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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范美華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天津偽證罪、虛假訴訟罪、打擊報復證人罪律師—趙瑞祥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