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獲補償的情形下,房屋、院落被區政府拆除,賀先生一紙訴狀將區政府訴至法院,在此期間,房屋所在片區房價大幅上漲,能否以案件審理期
2013年11月12日,烏魯木齊某區政府發布公告進行棚戶區改造,賀先生的房屋在該征收范圍內。烏魯木齊某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受委托對賀先生的房地產及附屬設施進行評估,評估報告認定的房屋單價為4800元/㎡,賀先生認為該評估價格過低,與區政府未達成房屋征收補償協議。
2017年7月4日,在賀先生未獲補償的情形下,其上述房屋、院落被拆除。賀先生將區政府訴至烏魯木齊中院,請求確認區政府拆除的行為違法,并按照起訴時同地段類似房屋的市場價7200元/㎡[6,000元/㎡×(1+20%)]進行賠償。
一審法院認為,區政府的拆除行為違反了“先補償、后拆遷”的原則,屬于違法拆除。關于賀先生涉案房屋、院落被拆除的賠償時點問題,為了使被征收人的相關權利或權益得到充分的保障,讓實施行為的行政機關承擔涉案房屋被拆除后,市場波動導致房屋價格變動帶來的不利影響,應當以行政行為被確認違法之時作為賠償的時點。
但法院最后在認定金額標準時,理解為6000元/㎡是賀先生所主張的房屋損失計算價格,并據此判決區政府以此價格賠償賀先生損失。賀先生不服,向新疆高院上訴,主張其房屋地理位置優越,市場價遠遠高于原審認定的賠償價,請求按照7200元/㎡的市場價賠償。
新疆高院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一致,其認為該案系因違法拆除引發的賠償,為體現對違法拆除行為的懲誡,有效維護賀先生的合法權益,對賀先生房屋的賠償不應低于因依法征收所應得到的補償,即對賀先生房屋的賠償,不應低于賠償時該地段或者就近地段類似房屋的市場價值。
賀先生原主張以6,000元/㎡×(1+20%),即7,200元/㎡的價格認定房屋的損失,該價格系與賠償時就近地段類似房屋的市場價相接近,并且系賀先生真實意思表示,應當予以支持。一審認定賀先生房屋實際損失為6,000元/㎡,系理解有誤,予以糾正。
對此案,王有銀律師認為,因烏魯木齊市房屋銷售價及土地價格的上漲因素中必然包括物價因素,本案案涉房屋及土地,自2013年案涉評估報告作出之日至2019年確認被上訴人拆除行政行為違法之日均出現了大幅度的上漲,其土地價格上浮約70%,故上浮調整案涉地上附屬物及構筑物的賠償價格,較為符合案涉附屬物及構筑于行政行為確認違法時的市場價。
因此,法院參照土地價格上浮率酌定上浮70%計算賀先生地上附屬物及構筑物的實際損失較公平合理。“該案中,被征收人主張按照拆遷行為被確認違法之時就近地段類似房屋的市場價來計算房屋賠償款,確保了其合法權益不因征收而受到減損。”王有銀律師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