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強拆不知是誰拆的怎么辦,根據《行政訴訟法》第49條規定,提起訴訟應當有明確的被告。在房屋征收的一般情況下,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對需要實施強制拆除的房屋履行程序,實施強制拆除行為的主體是明確的,被征收人對此不服,可以根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49條規定,提起訴訟應當有明確的被告。在房屋征收的一般情況下,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對需要實施強制拆除的房屋履行程序,實施強制拆除行為的主體是明確的,被征收人對此不服,可以根據相關文件體現出的主體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
但在某些具體的案件中,被征收人想要復議或者訴訟非常困難,因為找不到實施強制拆除行為的主體以及承擔責任的主體,導致被征收人起訴困難,舉證更加艱難。具體有以下幾種情形:
1.行政機關實施強制拆除時,被征收人因拒不配合等因素而被強制帶離現場。
面對強大的拆遷部門,被征收人作為弱勢群體不可螳臂當車,而應積極搬離屋內物品,以減少自身損失。同時應將現場實施強制拆除行為的主體進行各種形式的固定,比如利用手機拍照、錄像,利用監控設備認清拆遷主體,為后期通過法律手段維護權利而提供證據,找到擔責主體。
但如果不配合強制拆除行為,一般不會阻止房屋被拆除,還會蒙受不必要的損失。同時因為拒不配合,導致被強制帶離現場,無法固定實施強制拆除行為的主體證據,為后期通過法律手段維權增加難度。
2.拆遷單位有計劃地趁被征收人不在的時候實施強制拆除行為。
此類案件直接導致被征收人難以得知強制拆除行為的主體是誰。被征收人找到相關部門詢問時,如果直接承認還好,但如果都不予承認,被征收人便難以尋找到擔責主體,尋求法律救濟比較困難。
3.被征收人雖在拆遷現場,但無法固定拆除主體證據。
被征收人因為慌張,忘記取證,或者不被允許拍照錄像。眼見為實,耳聽為虛,被征收人在法庭上需要拿出證據證明實施強制拆除房屋的主體是誰時,若無法舉證,可能會承擔不利后果。
以上是強制拆除主體不明確的幾種情形,被征收人面對這種情形時往往束手無策,蒙受房屋被拆除的損失,但找不到擔責對象。
我國法院在該類案件審判實踐中,認為是否可以初步認定是誰實施了強制拆除行為的問題:包括強制拆除行為是否存在以及強制拆除行為由誰實施兩個方面。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提起行政訴訟應當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其中“事實證據”包括能夠證明被訴行政行為存在的初步證據。該案提交的強拆現場照片,能夠證明涉案房屋系合法建筑且已被拆除,能夠初步證明強制拆除行為存在。
當遇到上述幾種強制拆除主體不明確的情形時,當事人客觀上無法舉證證明誰是具體實施強制拆除行為的主體,考慮到發布征收公告、拆遷通知的行政機關,以及相關公告、通知中確定的具體實施機關,具有對被征收房屋、土地的征收、拆遷和補償職責,均有可能實施強制拆除行為,如當事人無法辨明上述主體中由誰具體實施了強制拆除行為,則可以選擇其中一個或者多個行政機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但上述主體中已經被法律明確規定為強制拆除實施主體的,當事人仍應以該主體為被告提起訴訟。
房屋被強行拆除,但是對于拆遷的人具體是誰不是很清楚,對于維護自己的權益來說是比較棘手和麻煩的,雖然形勢對于被拆遷人不利,但是有不是沒有挽回的余地,可以把發布拆遷通告的單位作為被告提起訴訟。
一、房屋被強拆應該告誰
房屋被強拆的,房屋所有人可以告強拆方,也就是房屋征收部門,要求征收部門承擔法律責任。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三十一條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二、強制拆遷條件有哪些
強制拆遷實際上就是人民政府在征收過程中強行拆除房屋,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在征收期間內,沒有達成安置補償協議,也沒有在人民政府下達的《補償決定書》確定的搬遷期限內,沒有履行交出房屋的,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人民法院確定的期限內沒有騰出房屋的,人民政府根據法院的裁定,強制拆除房屋的行為。
強制搬遷一是要有人民政府申請,二是有補償決定,三是有沒有達成協議,四要有征收決定。這個時候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強制執行。
法律分析:房子被強拆,房子所有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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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黎雪雁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房屋被強拆不知是誰拆的怎么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