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員離職是否有義務交接工作,職員離職有義務交接工作。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職員離職有義務交接工作。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一、員工離職不交接工作違法嗎
1、員工離職不交接工作不屬于違法行為。如果是因為員工沒有交接工作,而導致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雙方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二、員工主動離職不做工作交接怎么應對
1、不辦理工作交接不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2、制定規章制度來規范勞動者的離職手續,如果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3、讓不辦理交接就自動消失的員工承擔賠償責任,因勞動者不按照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給企業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員工在沒有進行工作交接的情況下離職,通常情況下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勞動者在離職時應當按照雙方的約定辦理工作交接。如果勞動者未進行工作交接,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相應的責任,這可能包括賠償損失或支付違約金。此外,離職手續的辦理和交接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以確保存檔和避免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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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李站波律師
來源:臨律-職員離職是否有義務交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