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起訴的被告主體有誤,法院可以直接裁定駁回起訴嗎?,案情:張三的房屋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區域內,征收部門是區住建局。征收期間,在該征收區域內也開始了違建拆除工作,而拆違主管部門是區規劃局。不管是征收還是拆違,具體實施單位均是街道辦事處。征
案情:張三的房屋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區域內,征收部門是區住建局。征收期間,在該征收區域內也開始了違建拆除工作,而拆違主管部門是區規劃局。不管是征收還是拆違,具體實施單位均是街道辦事處。征收后不久,張三的房屋被街道辦事處強制拆除。張三遂以街道辦事處為被告到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收案后,告知張三該拆除是征收過程中的強制拆除,按照法律規定應當以征收部門為被告,否則就會被裁定駁回起訴。張三于是將被告變更為房屋征收部門,得以立案。
焦點:原告起訴被告主體如果不適格,人民法院可以不經釋明,直接裁定駁回原告起訴嗎?
答案:法院如果發現原告起訴的主體有誤,不能未經釋明,就直接裁定駁回原告起訴。正常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充分履行釋明義務,告知原告起訴的主體不適格,被告主體不適格的原因,誰應為適格被告,如果不變更被告可能被裁定駁回的法律后果。否則,法院的立案工作就存在程序違法之處。
理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26條第一款規定:原告所起訴的被告不適格,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變更被告;原告不同意變更的,裁定駁回起訴。
通過上述規定可知,原告起訴的被告如果不適格,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變更被告,其中“應當”兩字表明了“告知”是法院應盡的義務。如果未經告知直接裁定駁回起訴,則屬于程序違法。
另外,“應當告知”不是簡單通知,現實中有些法院在收到原告起訴后,發現被告主體存在錯誤,不履行告知義務而簡單粗暴地讓原告去修改起訴狀,或者只說個被告主體而不釋明何種原因,此舉都與法律規定本意不符。立案程序當中,人民法院有義務讓原告了解被告不適格的原因是什么,應當怎么解決,如果堅持不變更可能會產生什么樣的后果,只有如此,從而使得司法公正透明,增加司法公信力。
提示:
1、如法院未盡到“應當告知”義務,直接以被告主體不適格駁回原告起訴。原告可以以“應當告知而未告知”作為程序違法作為其上訴理由,對一審裁定提起上訴。
2、注意法院的告知并不是“圣旨”。當事人應充分把握自己案情,全面分析案件利弊得失,拋棄“有求于人”而“必須迎合”的思維模式,避免產生司法誤導。
3、如原告無法接受法院告知內容,也先行接受法院的裁判,后再根據案件發展情況選擇相應訴訟,但要注意同一個行政行為的起訴期限問題,不要讓前訴影響后訴。
4、注意“變更被告”和“追加被告”的不同。“變更被告”是基于被告主體錯誤而需要變更,“追加被告”則是少列或漏列被告而需要追加。另外,兩者的法律后果也不同,原告拒絕變更被告,可能會使案件被裁定駁回導致本次訴訟程序終結;原告拒絕追加被告,則法院可以按照職權依法處理,并不影響訴訟程序進行。
被告主體不適格,主要情形有被告的身份、資格、權利義務、權利能力或行為能力不合乎法律規定的,沒有訴訟主體資格。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駁回起訴,是指法院已經立案的案件,如果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的起訴條件,對原告的起訴予以拒絕的司法行為。而駁回訴訟請求則是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上的依據,對原告的實體請求權的一種否定。二者的區別主要有以下三點:
一是適用的條件不同。駁回起訴主要是原告的起訴不符合受理的條件,而駁回訴訟請求是指原告的訴求符合起訴條件,但是缺乏足夠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二是評判的內容不同。駁回起訴既可以發生在案件審理前,也可以發生在案件審理后,是對程序上的評判,適用裁定的形式。駁回訴訟請求必須是在案件經過實體審理之后,對原告訴請是否支持的評判,應適用判決的形式。
三是產生的后果不同。原告被駁回起訴,一旦其符合起訴條件,可就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向法院起訴。而原告的訴求被判決駁回后,無新的事實和理由,不得再行起訴。
裁定駁回起訴還是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在于判斷該案的原告是否享有訴權,而不在于案件是否經過實體審理。法院在進行立案審查時,對于原告提供的證據材料只是形式審查,只要證據材料符合立案條件即可立案,是否正確應通過實體審查來認定。
如果主體不適格,應當駁回起訴。駁回起訴,是指法院已經立案的案件,如果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的起訴條件,對原告的起訴予以拒絕的司法行為。
其實無論是何種類型的侵犯自身的權益的行為,都是需要被嚴厲的打擊的,我們一定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并且注意相關的訴訟程序,請求損害賠償等,如果是在民事訴訟的過程中,法院作出判決之后對方當事人不執行的,是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的。
具體案例當事人在準備起訴時要詳細核對對方當事人的名稱及資料,對被告的主體名稱及資料也不能粗心大意。今日,虎林市人民法院對一起當事人將被告主體錯列案件進行了處理,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2012年4月王強因種地購買種子向李剛借款2萬元,于2013年2月5日為李剛出具的欠條,約定2013年4月1日前還款。借款到期后王強并沒有償還借款。為此當事人提起訴訟,但訴訟時原告將張淑榮列為被告進行了起訴。經法院依法告知原告變更被告,而原告認為實際借款人為張淑榮拒絕變更。經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李剛訴被告張淑榮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提供的證據(2013年2月5日欠條)中明確體現王強欠李剛2萬元借款,并不是被告張淑榮,而且被告張淑榮又不認可欠李剛借款,原告又未提供證據證實實際借款人為張淑榮,故本案被告的訴訟主體錯誤。鑒于上述情況,法院作出上述駁回原告起訴的裁定。當事人在起訴時應當詳細審核對方的材料,以免產生不必要的訴累。相關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本條規定了起訴合格的四個條件。首先,原告、被告應為發生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主體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其次,被告名字或名稱及住址、聯系方式應當正確。同樣,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必須具體。另外,第四個條件是要求符合受訴法院主管和管轄范圍,主管和管轄是兩個概念,前者著重于法院與其他機構的分工,而管轄的概念可參照本法第一編之內容。對于任何不符合此四個條件的起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在立案之后才發現的應當駁回起訴。
●原告起訴被告主體錯誤,能否駁回訴訟
●原告起訴被告主體錯誤如何處理判決
●原告起訴主體錯誤被駁回怎么辦
●原告起訴被告主體錯誤能否申請變更
●起訴被告主體錯了是駁回起訴還是駁回訴訟請求
●原告訴被告主體錯誤
●被告主體錯誤駁回起訴
●原告起訴被告主體錯誤如何處理判決
●原告起訴被告 但主體錯誤該怎么處理
●原告起訴的被告主體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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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李軒教授
來源:頭條-原告起訴的被告主體有誤,法院可以直接裁定駁回起訴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