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合同未履行怎么辦,一、未履行合同如何承擔責任1、未支付價款或報酬的,對方可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2、遲延支付價款或報酬的,應當支付該價款或者報酬的逾期利息;3、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
一、未履行合同如何承擔責任
1、未支付價款或報酬的,對方可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2、遲延支付價款或報酬的,應當支付該價款或者報酬的逾期利息;
3、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4、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約定不明確,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物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修理、更換、重作、減價或者退貨等。
二、雙方違約怎么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未履行怎么辦在雙方當事人都違反合同的情況下,如何劃分、確定雙方的違約責任,是一個比較復雜的問題。雙方違約時,一般情況下根據各自過錯大小按比例承擔違約責任。從司法實踐經驗來看,按照下列方法劃分雙方違約的各自責任:如果能確定雙方各自過錯的大小,則按各自的過錯大小承擔責任,即過錯大的一方當事人承擔主要的違約責任,過錯小的另一方當事人則承擔次要的違約責任。雙方過錯相當,或者不能確定雙方過錯大小的,雙方平均分擔違約責任。由上可見,在雙方都有過錯的情況下,要劃分雙方的違約責任關鍵在于確定各自的過錯大小。法律對此并沒有進行規定,這需要在具體實踐中根據實際情況來區分。在確定各自的過錯時,需要綜合考慮有關因素來判斷,這些因素主要是:
1、過錯種類。即當事人的過錯是故意還是過失,故意是直接故意還是間接故意。不同種類的過錯,由此產生的責任也不一樣,如故意比重大過失嚴重,重大過失比輕過失嚴重。
2、違約的先后順序。一般情況下,在其他條件相同或者相近時,哪方當事人先違約,哪方當事人就應負主要責任;后違約的,負次要責任。
3、違約的次數。違約次數多的,應負主要責任。
4、違約的嚴重程度。違反合同主要條款的,應負主要責任。
5、后果的嚴重程度,即當事人違約造成的損失情況。
6、違約的原因,即當事人是在什么情況下由于什么原因而違反合同規定。
7、其他有關實際情況。當然,如果雙方違約都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免責原因所致,那么,可根據情況部分或者全部免除雙方的違約責任。【法律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條【合同的約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法律分析:拆遷合同政府不履行的,被拆遷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起訴時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出具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四十六條、第五十條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
拆遷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又未變更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非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一、孕期不可以解除合同嗎?
孕期女職工一般不得被解除勞動合同,存在過失性辭退情形除外。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應當按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二、變更公司地址對勞動合同有影響嗎
如果公司僅僅是變更地址,一般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但因為變更地址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雙方又未變更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非過失性辭退勞動者,并且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來向勞動者支付。
三、無過失性辭退都有哪些情形
無過失性辭退規定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應當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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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張曙光教授
來源:中國法院網-拆遷合同未履行怎么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