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強拆案件的舉證責任是怎么規定的?,《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
《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證人收集證據。
第三十六條被告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已經收集了證據,但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的,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處理程序中沒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證據的,經人民法院準許,被告可以補充證據。
第三十七條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舉證責任。
第三十八條在起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請的證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原告因正當理由不能提供證據的。
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一、行政訴訟原告提交材料包括了哪些
(1)起訴狀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數提交副本另加三份;
(2)原告主體資格的證明;
(3)如需委托代理人代為訴訟,應遞交委托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受委托人為律師的,應提供律師執業證復印件及律師事務所致法院函;
(4)行政機關的處理決定書、處罰決定書、經行政復議機關復議的復議決定書、被行政處理行為的過程證據材料,及證明收到上述決定書日期的證據;
(5)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經提出申請的證據材料;
(6)在行政賠償訴訟中,原告應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事實提供證據;
(7)其他應當提供的證據。
原告或者第三人應當在開庭審理前或者本院指定日期提供證據;因正當事由申請延期提供證據的,應經本院準許。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審程序中無正當事由未提供證據而在第二審中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采納。
法律分析:違法強拆在本質上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被告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一般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即被告應提供做成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規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
一、拆遷補償發生糾紛如何舉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原告應當對其主張承擔舉證責任。“誰主張、誰舉證”是民事訴訟舉證的一般規則,同樣在行政賠償訴訟中,不管是對具體行政行為,還是對相關事實行為,也應由原告對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但是在原告不具有舉證能力或舉證能力較弱的情況下,法院可以責令被告來進行舉證。原告對因強拆所致物品損失的“舉證不能”,其原因是被告實施強制拆除時,不依法履行職責,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所致,如:強行帶走原告及家屬,沒有制作現場筆錄,未對房內外大量財產清點并進行公證或見證,沒有對物品進行搬離和移交給原告,并制作交接筆錄。這樣在原告提供證據初步證明其有財產損失的情況下,即發生舉證責任的轉移,這也是行政機關法定職責而致必然的舉證責任。我們都知道舉證責任是一種證明責任,舉證責任包括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和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提供證據的責任。結果意義的舉證責任,是指待證事實真偽不明時,由依法負有證明責任的一方承擔不利之后果。前者是動態的舉證責任,可以在原、被告之間進行轉移。在一個具體的案件中,當原告按證明責任之要求提供了有關證據,使法官對原告所證明的事實形成初步的內心確信,原告提供證據的責任開始轉移。當被告提供了削弱原告證明事實的證據,使法官對原告證明的事實無法確信時,舉證責任將再次轉移到原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相關規定,將行政賠償訴訟中舉證責任的轉移進行了明確。即當原告對自己的主張承擔初步舉證責任后,舉證責任即轉移到被告一方,被告應當提供不予賠償或減少賠償數額方面的證據。如被告舉證不能,則根據結果意義舉證責任的規定,其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被告如不能提供出不予賠償或者減少賠償數額方面的證據,且始終無法提供證據推翻原告訴請損失的主張,即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法律分析:違法強拆在本質上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被告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一般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即被告應提供做成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規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
一、如何確定行政訴訟的被告?
下列團體或組織為行政訴訟的被告:
1、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作被告。
2、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作被告。
3、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為,該組織是被告。
4、委托某一組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5、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派出機構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該行政機關是被告。
6、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二、拆遷補償出現賠償糾紛應該由誰來舉證
拆遷補償出現賠償糾紛,一般應由原告對其主張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原告與被告都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具體舉證責任承擔,應根據實際情況以及法律規定確定。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規定,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舉證責任。
三、行政訴訟,應如何認定被告
(一)直接向法院起訴和經過行政復議以后向法院起訴被告的確定。⑴直接起訴的行政訟訟案件的被告的確定。直接起訴的行政訟訟案件的被告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⑵經行政復議的行政訴訟案件被告的確定。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二)共同行政行為中被告的確定。當兩個以上的行政主體作出同一個具體行政行為時,它們是共同被告。(三)行政授權關系中被告的確定。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該組織是被告。(四)行政委托關系中被告的確定。由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五)行政機關被撤銷后被告的確定。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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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劉超律師
來源:臨律-違法強拆案件的舉證責任是怎么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