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運拆遷律師,一旦違法強拆存在隱性獲利行為,違法強拆只會愈演愈烈, 任何人不得從自己錯誤行為中獲益原則在拆遷賠償案例中的運用——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報行政賠償案為例肇始于1882年的“里格斯訴帕爾默案&r
任何人不得從自己錯誤行為中獲益原則在拆遷賠償案例中的運用
——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報行政賠償案為例
肇始于1882年的“里格斯訴帕爾默案”,突破了羅馬法學家龐波涅斯的損人而利己乃違反衡平原則,創(chuàng)設為任何人不得從自己錯誤行為中獲益的法律原則,該原則現(xiàn)已為各國司法普遍接受。錯誤行為,在道德層面具有可非性,在法律上亦具有可罰性,如果允許通過錯誤行為謀取利益,不僅有違公平,而且人性之惡就猶如打開的潘多拉魔盒一樣一發(fā)不可收拾,引發(fā)諸多效仿性的行為,對社會來說是一場無言的甚至是諱莫如深的的災難。
與此相類似的,具有異曲同工設計的莫過于我國的基于不法行為的不當?shù)美?,其設計的初衷在于矯正財產變動中失衡的利益關系。毫無疑問,與債編融為一體的不當?shù)美嘣谖覈墓?、私法領域有所運用和建樹。本文試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報登載的(2014)行監(jiān)字第148號“陳某與某市政府等行政賠償案”為例,看“任何人不得從自己錯誤行為中獲益”的原則是如何鑲嵌、滲透在拆遷行政賠償訴訟案機理內的。
2002年,陳某房屋被強拆。2004年,生效行政判決確認市政府組建的指揮部違法。2005年,一審法院參照當?shù)卣?997年拆遷安置補償標準判決市政府支付陳某拆遷補償款9萬余元。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①生效行政判決已確認市政府強拆行為違法,故市政府應賠償陳某相應損失。在房屋價格明顯上漲且被拆遷人未及時得到合理補償安置前提下,原審法院判決市政府僅向陳某支付按1997年拆遷安置補償標準確定的拆遷補償安置款,對陳某明顯有失公平。②陳某配合拆遷工作,服從相關支付部門要求,在未依法獲得補償安置的情況下,將房屋及附屬物交由相關部門拆除,其本身并無過錯,不應承擔相應損失。拆遷人房產公司和市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有義務保證陳某得到公平合理的補償安置。陳某有權要求根據拆遷當時有效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23條和第24條的規(guī)定,主張實行房屋產權調換或要求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通過房地產市場評估來確定貨幣補償金額。如拆遷人和市政府無適當房屋進行產權調換,則應向陳某支付生效判決作出時以同類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為標準的補償款,以保證陳某選擇產權調換的權利。
就本案而言,拆遷人及相關行政機關對被拆遷人房屋及附屬物實施拆遷,違反法定程序的強拆行為被生效行政判決確認違法,此舉系行政機關的錯誤行為?;诖耍蜻`法拆遷行為給被拆遷人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失,拆遷人及相關行政機關應承擔行政賠償責任。但因雙方未能就拆遷補償安置達成一致,導致被拆遷人長期未依法得到補償安置。在此期間,房價上漲,被拆遷人選擇實行房屋產權調換,而拆遷人和相關行政機關無適當房屋實行產權調換,那么該如何確定賠償標準?以1997年拆遷安置補償標準還是2014年的賠償標準為準?既關涉到對當事人公平合理的安置,也關系到行政機關的違法成本高低。顯然,以1997年拆遷安置補償標準判決市政府支付陳某拆遷補償款9萬余,是行政機關隱形獲利的行為,不僅對行政機關的錯誤行為尚未起到足夠的震懾作用,更易引發(fā)被拆遷人對行政機關的信任危機。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支付以生效判決作出時同類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為標準的補償款是較為合理的賠償時點。
試想一下,倘若拆遷人因錯誤的違法拆遷行為尚未得到應有的懲罰甚至還有隱性獲利,勢必會引起愈加頻繁的拆株連式違法拆遷的多米諾骨牌連鎖效應:肆無忌憚的斷水、斷電、偷拆等行為,有持無恐地運用多種套路壓低補償款、逼迫被拆遷人簽字,明目張膽地不按法律規(guī)定的征地流程進行征地,信息公開等,毫無顧忌地剝奪被拆遷人選擇評估機構的權利等等。如此,是否顛覆了人們對于行政機關職能的認知?是否對行政機關的定位和形象有所減損和覆滅?這樣的話,又會有誰來回應拆遷人的吶喊和求救?被拆遷人的利益又談何得到應有的保障?
回歸本文主旨,任何人不得從自己錯誤行為中獲益,既是規(guī)范和衡量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一柄標尺,也是行政相對人利益的切實保障。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既然權責要一致,行政機關勢必要以身作則,從服務和管理好行政相對人角度出發(fā),規(guī)范好自身行為,減少行政賠償?shù)陌讣l(fā)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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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臨律-圣運拆遷律師,一旦違法強拆存在隱性獲利行為,違法強拆只會愈演愈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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