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筑拆除方案清零行動, 違章建筑是會給居民帶來風險的,同時也是國家所禁止的建筑,在沒有批準就進行施工的行為,是可以進行強拆的,那么違章建筑拆除方案清零行動?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北京圣運律師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
違章建筑是會給居民帶來風險的,同時也是國家所禁止的建筑,在沒有批準就進行施工的行為,是可以進行強拆的,那么違章建筑拆除方案清零行動?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北京圣運律師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如果說,違章建筑屬于沒有任何批文或證件的建筑,有關部門進行強制拆除之后是不進行任何經濟補償的。如果說,這些違章建筑沒有被有關部門執行過強拆,那么在進行過拆除之后,有關部門會根據當地的房價以及物價水平,進行評估之后,做出相應的補償。
還有一種情況是,當地農村的房子存在違章現象。而在我國農村一般情況下房屋是沒有這些產權證件的。對于這種情況來說,我國政府為了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政府是會進行一定額度的補償的。這些房屋的補償標準一般按照當地有證件的房屋補償價格進行補償。如果當地農村沒有,不存在有證件的房屋,那么在進行違章建筑拆除之后,我們可以根據有關部門對當地的物價水平作出的評估,來設立一個補償標準,進行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40條的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城市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罰款。”可以得到以下結論:
(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城市規劃部門,是處理違章建筑的行政主管部門,擁有對違章建筑進行行政認定的權力;
(二)區分不同情況,對違章建筑的處理方式包括:停止建設、限期拆除、予以沒收和補辦手續、并處罰款;
(三)在具體適用時,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采取不同的方式:如果該建設工程處在正在建設過程之中,則應當根據《城市規劃法》第40條的規定,由城市規劃部門責令其停止建設。如果該建設工程已經完工,且嚴重影響城市規劃,則應當根據《城市規劃法》第40條的規定,由城市規劃部門作出: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沒收的處理。如果該建設工程已經完工,雖然“影響城市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補辦手續,并處罰款的處理;
(四)在上述法定的處理方式中,我們可以作以下理解:限期拆除,留給了違章建筑業主一定的處理能夠轉移物料的時間;補辦手續,則是對違章建筑的事后確認,使之合法化;
(五)在違章建筑索賠糾紛中,對違章建筑的業主來說,既有不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的權益,主要表現為由于擅自建設的違法行為而給行為人帶來的利益;又有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的權益,依法享有的申請補辦手續、在限期內進行拆除的合法權益。對這兩種性質不同的權益,應當區別對待,分別作出適當處理。
違法建筑是指未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批準,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構筑物。根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我國法律明確規定,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強制拆除的程序:
(一)立案。
立案就是執法部門對于發現或接到投訴、舉報等事實或者材料后,認為有違法事實發生或存在并需要追究法律責任時,決定把它作為行政案件進行查處的一種活動。有權立案查處違章建筑的行政機關是:
1、規劃局或者規劃委員會。這是法定部門,城市里的違章建筑由它來管。
2、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也就是俗稱的城管,城管有沒有權利來管違章建筑,主要看它是否得到省級政府的授權。
3、鄉、鎮人民政府。它的執法范圍是鄉、村莊規劃區范圍內,簡單講就是在農村的違章建筑由它來管。
(二)調查。在調查中,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調查人員不得少于2個人。
2、調查人員要主動出示執法證件。有兩個作用:一是調查人員必須具備執法資格;二是防止沒有執法資格的人冒充執法人員進行執法活動。在實踐中很多地方得執法人員在調查時往往是不出示執法證件的。面對這種情形,建議被處罰的人可以主動要求他們出示證件,并記錄下他們證件上的相關信息(比較重要的信息有姓名、編號等),這樣方便日后維權。
3、在被詢問以及在簽署筆錄時要謹慎。
(三)決定。
1、告知,聽取陳述、申辯。這個主要是保證被處罰人的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執法人員在作出處罰決定前,一般會書面告知被處罰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被處罰人有權陳述、申辯,如果執法人員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2、聽證。聽證是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在作出決定前,由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聽取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與法律依據,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舉證、質證和申辯及意見的程序活動。《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四)處罰決定書的送達和執行。執法機關如果決定要進行處罰,會作出并向被處罰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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