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建拆除賠償,違建拆除新規定,一、違建拆除新規定關于違建問題,現已出臺新的相關法規條例。根據相關規定,所有縣級及以上城市的規劃部門均負有監管職責,也是處理此事的最高權力機構,具有對違建問題作出決策的權力。當遇到違建情況時,該部門有權要求業主
關于違建問題,現已出臺新的相關法規條例。
根據相關規定,所有縣級及以上城市的規劃部門均負有監管職責,也是處理此事的最高權力機構,具有對違建問題作出決策的權力。
當遇到違建情況時,該部門有權要求業主要求停止修建,或設定一個期限進行拆除,也可以選擇沒收違建物或實施罰款措施。
如違建行為仍在繼續進行,應立即予以制止。
而對于已經建成且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建筑,則需考慮將其拆除或進行沒收。
但是如果建筑物雖然建成但尚可進行改造,那么只需繳納適當的罰金并辦理相關手續即可。
在整個處理流程中,“限期拆除”給予業主一定的時間來安排搬遷事宜,“補辦手續”則是使違建物合法化的關鍵步驟。
然而,若因違建行為引發糾紛,則部分業主享有的權益可能無法得以保障,例如由于非法建設所獲得的相應利益等。
但是,仍然有一些法定權益可供守住,例如依法申請補辦手續以及按照約定日期進行拆除的權利。
對于上述不同權益,需要分別加以詳細研究,以確保合理有效地加以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40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
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
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
違反法律程序對違法建筑強制拆除時,造成公民財產損失的,公民有權主張國家賠償。
違法建筑強拆費用賠償標準有:
1、可以要求支配建筑材料,房屋被依法強拆,但建筑材料仍然是拆遷戶的合法財產,拆遷戶可以要求自行支配,通過變賣、再建等方式挽回損失。
2、可以要求破壞建筑內財產的賠償,依據法律規定,執行強拆需要對房屋內的財產進行清點并列出清單,這是因為房屋內的財產仍然屬于拆遷戶的合法財產。如果遇到未清點財產就執行強拆的情形,可以將其定性為違法強拆,要求賠償。
3、可以要求拆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費,廣義的拆遷補償費包括房屋拆遷補償款、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費,在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筑”后,房屋拆遷補償款是拿不到的,但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費不得因房屋被定性為“違法建筑”而拒絕支付。
4、可以要求賠償其他合法權益的損失,在拆遷過程中,如果政府不合法、不合理的手段造成了拆遷戶其他合法權益的損失,拆遷戶也可以要求賠償。
房屋違建處理程序有:
1、由違章建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人員進行調查詢問、現場勘驗,確認是否違法、違規。
2、違章建筑確認后,由違章建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
3、由區規建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在我們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種無形的約束,它既保護我們的權益,也規范我們的行為。無論是在工作中,還是在生活中,我們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護自己的權益。雖然法律可能看起來復雜和深奧,但是只要我們愿意花時間去學習和理解,就能夠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應用。正如本文的標題所提出的問題,“違建拆除新規定”,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學習和理解法律的機會,我們應該抓住這些機會,不斷提高我們的法律素養,以便更好地適應社會的發展和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