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的房屋面臨征收,見李先生拒不簽訂補償協議,縣政府干脆在李先生家門口處張貼行政強制執行決定后,第二天就將李先生的房屋強拆了。李
李先生在廣西省百色市某縣擁有一套房屋,因某高速公路建設,幾年前,縣政府作出關于《征地拆遷安置補償方案》的通知,李先生的房屋被納入到征收范圍內。
在征收過程中,因李先生認為補償價格太低,雙方未簽訂征收補償協議。隨后,縣政府向李先生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
后,縣政府在李先生家門口處張貼《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隨后縣政府組織有關人員對李先生房屋進行強制拆除。
李先生認為縣政府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在律師的幫助下,將縣政府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確認縣政府對涉案房屋實施強制拆除的行為違法。
法庭上,縣政府辯稱,李先生的房屋位于被征收范圍,縣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李先生認為補償過低而拒簽,縣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作出強制執行決定,依法組織強制拆除李先生房屋,合法有據,符合法定程序。
一審法院認為,縣政府在拆除案涉房屋前,雖已發出相關的拆遷通告、催告,但無證據證明該通告、催告已送達李先生,亦無證據證明縣政府告知李先生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李先生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故縣政府被訴的行政強制行為,不符合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程序違法。
最終,一審法院判決,判決確認縣政府對涉案房屋實施強制拆除的行為違法。
縣政府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法律并未授權行政機關在土地征收過程中有強制執行的權力。本案中,縣政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屬于超越職權。最終,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審判決。
如果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強拆的前提是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區、縣人民政府針對房主作出了征收補償決定,且補償決定已經經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確認合法有效,或者六個月內未經復議、訴訟而具有執行力。
如果是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強拆的前提是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針對房屋作出了責令交地決定。同樣責令交地決定已經經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確認合法有效,或滿6個月非訴確定執行力。
只有前述兩種情形下的強拆,才是合法強拆。反之,則屬于非法強拆,被現行法律規范、國家政策明確禁止。強拆行為人還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為其違法行為埋單。
對于該案,王有銀律師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其作出的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可以看出,按照上述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可知,行政機關在土地征收過程中并沒有強制執行的權力,必須要經過法院裁定,才可進行強制執行。本案中縣政府張貼強制執行后決定后就強拆了李先生的房屋,明顯超越職權,違反了上述規定。
強拆不會無緣無故地到來,在征收中收到的文件必須重視,并啟動相應程序。
當收到《責令交地決定書》或是《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之后,務必盡快提起行政訴訟或者行政復議,爭取將其依法撤銷。一旦訴訟經兩審均敗訴,形勢對被征收人就較為不利了。
市縣級政府向法院遞交申請材料后,一定要馬上提出書面的異議申請書。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只有市縣級人民政府才有權力向法院遞交申請材料要求強制執行,如果是街道辦之類的行政機關申請的,就是違法的。
當在前述程序中,我們都未阻止強拆的腳步,我們就需要做好強拆前的準備工作,法院準予執行的裁定送達之后,馬上將貴重的財物轉移到安全的地方,以免遭受額外的不必要的損失,并對不能轉移的物品以及房屋情況進行拍攝提前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