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女士的房屋面臨征收,見嚴女士不肯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征收方干脆趁嚴女士家中無人,采取撬鎖的方式,安排拆遷公司人員對嚴女士房屋強制
嚴女士家居住在江蘇省泰州市某區。2019年7月8日,因某城市建設項目,征收方發布《房屋動遷補償方案》,嚴女士的房屋被納入到征收范圍內。
征收方多次與嚴女士商議拆遷補償事宜,但由于雙方對補償事項存在爭議,一直未簽訂征收補償協議。
2019年11月29日,征收方見嚴女士遲遲不肯簽訂征收補償協議,趁嚴女士家中無人,采取撬鎖的方式,安排拆遷公司人員對嚴女士房屋進行拆除,導致嚴女士家中遭到破壞,屋內財產丟失。
嚴女士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律師的幫助下,將征收方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確認征收方于2019年11月29日對案涉房屋拆除的行政行為違法。
法庭上,征收方辯稱,此次動遷并不存在拆除的行為。
法院認為,所謂違法拆除,是指行政機關在違背相對人意愿的情況下,采用沒有合法手續手段實施的拆除行為。在土地、房屋征收過程中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拆除相關房屋及地上建筑物的情況較為常見。當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是在與相對人就相關房屋達成征收補償協議、相對人騰空交房后實施拆除,而相對人又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拆除前相對人明確表示不同意拆除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沒有合法手續予以拆除,則應認定行政機關的拆除行為是基于與相對人達成協議,在不違背相對人意愿的情況下實施的行政行為,不應認定為違法的拆除行為;反之,則應當認定為違法的拆除行為。本案中,征收方在嚴女士未自愿騰空交房的情況下,強行入戶實施拆除行為,明顯不當,應認定為違法拆除行為。
對于該案,王有銀律師認為,在拆遷實踐中,有時會遇到征收方明明實施了拆除,在法庭上卻又否認進行拆除的情況。以王有銀律師代理過的山東省王先生一案為例,王先生是山東某村村民,在村內有房屋一套。2016年7月11日,在未完成補償的情況下,王先生的房屋被街道辦拆除,王先生對拆除現場進行錄音錄像,并拍攝照片作為證據,但經過多次交涉,街道辦均不承認自己實施了拆除行為。在圣運律師的協助下,王先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經審理認為,結合案件涉及的相關文件可以認定街道辦是拆遷安置工作的責任主體,進而采納了圣運律師的意見,確認街道辦的拆除行為違法。
王有銀律師提醒大家,在拆遷爭取合法權益過程中,確認拆除違法以及后續獲得合理賠償等有關法律問題較為復雜,在拿不定主意的情況下,不妨及時咨詢專業律師,以便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