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磚瓦廠搞安置房,以部分土地使用權折算為下崗職工的工齡補償費,但是要職工自己出資建房。后來,房屋遇上拆遷,引發了訴訟。 房子是
房子是自己花錢建的,但沒辦房產證!拆遷方說你不享有所有權。但職工說自己就是房屋所有權人,沒辦房產證是歷史原因造成的。法院最終判拆除違法。今天,圣運拆遷訴訟律師說說這個案子。
馬先生是西寧一家磚瓦廠的職工。2006年,磚瓦廠為解決職工住房問題,以部分土地使用權折算為下崗職工的工齡補償費,進行一次性安置。
隨后,馬先生與磚瓦廠簽訂《安置職工協議書》,自己出資建房。幾年后,房屋遇拆遷。在馬先生與城中區政府未能就案涉房屋安置補償達成協議的情況下,房屋被拆除。
馬先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拆除違法。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城中區政府作為案涉房屋的征收主體,在未與馬先生簽訂補償協議,未作出補償決定,亦未向人民法院申請沒有合法手續執行的情況下,違反法定程序。一審法院判決確認拆除違法。
對此,城中區政府上訴稱,馬先生與拆除房屋的行政行為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馬先生未提交其對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權的產權登記證書,也未提交涉案房屋系其合法修建的任何證據,不享有合法的所有權。
馬先生則說,自己就是涉案房屋所有權人,沒有辦理不動產登記屬于歷史原因造成的,而且政府將自己的房屋納入棚戶區改造范圍,已經對房屋進行了調查、登記、評估,并未認定房屋屬于違法建筑,就是認可了房屋的合法性。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拆遷現場照片可以證實馬先生的房屋被拆除。城中區政府對馬先生的房屋在征收范圍內及房屋已被拆除的事實不持異議。拆除行為使馬先生失去其原本居住的房屋,且可能會對馬先生的合法權益產生直接影響,故馬先生具備原告主體資格。
法院終審判決,駁回區政府上訴,維持原判。
對此,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主任、拆遷訴訟王有銀律師表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馬先生是否具備原告主體資格。《行政訴訟法》規定了有權提起行政訴訟的主體,即原告所需具備的主、客觀條件。主觀條件即起訴人自身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侵犯,而從客觀上講,起訴人本身應當是行政行為的相對人或者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
拆遷訴訟王有銀律師稱,本案中,馬先生對該行政沒有合法手續行為提起行政訴訟具備主觀上認為合法權益被侵犯及客觀上屬行政行為的相對人兩個條件,具備原告主體資格。
“政府拆除馬先生房屋的行為,明顯違法。在拆遷訴訟中,被告一方往往想方設法推脫,如果拆遷戶自己拿不準,建議第一時間咨詢專業拆遷律師,他們會給你提供專業的幫助。”王有銀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