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婆婆去世后,其生前居住的房子被列入征拆范圍,針對房屋安置事宜,陳婆婆的兩個兒子一直未達成統一意見。隨后,在雙方未簽訂協議的情況
陳婆婆是陜西人,生前育有兩個兒子,其一直居住在西安市某村。2018年,因地鐵線路建設需要,西安市某區管委會發布《搬遷工作通告》,陳婆婆房屋所在的村子整體土地面臨拆遷。
針對拆遷安置等事宜,陳婆婆的兩個兒子陳大、陳二經過了多次溝通,但一直未達成統一意見。2019年7月底,在尚未進行現場評估、也未與陳家兩子達成安置補償協議的情況下,征收方對陳婆婆生前所住房屋進行了拆除。
房屋被拆除后,陳二數次與征收方進行交涉,然而,截至開庭時,征收方一直沒有給予賠償。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陳二在律師的幫助下,將征收方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確認征收方拆除房屋的行為違法。
法庭上,征收方辯稱,其在組織實施拆除的過程中,已盡到了程序方面的審查義務,本案糾紛屬于家庭內部糾紛,與征收方無關,其征收行為沒有過錯。
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在征收補償工作完成前,應保障被搬遷人對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占有權益,被搬遷人未獲得安置補償前,不能予以沒有合法手續執行。本案中,征收方并未就涉案房屋與被搬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協議,也未就涉案房屋的搬遷安置作出補償決定,遂于2019年7月30日,拆除了涉案房屋,征收方的拆除行為明顯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屬于違法的拆除行為。
最終,法院判決確認征收方拆除案涉房屋的行為違法。
對于該案,資深征地王有銀律師認為,《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與補償條例》第27條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集體土地征收應當實施補償。可以發現,無論是征收集體土地還是征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均應在完成補償安置工作的情況下,由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沒有合法手續執行或者由具有沒有合法手續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執行,否則,被搬遷人有權拒絕搬遷,征收機關也不能沒有合法手續執行。本案征收方在未進行現場評估、未簽訂補償協議的情況下,對案涉房屋實施拆除行為,明顯違背了“先補償、后拆遷”的原則,法院判決征收方的拆除行為違法并無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