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起訴耕地被火葬場污染如何舉證?,農民只需要證明有侵害的事實和對方排放污染物的事實即可。根據法律規定,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因此,該類特殊侵權的案件采取
農民只需要證明有侵害的事實和對方排放污染物的事實即可。根據法律規定,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因此,該類特殊侵權的案件采取的是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作為被害人,農民只需要證明有侵害的事實和對方排放污染物的事實即可。相關法律可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
(一)因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二)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三)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五)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六)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七)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八)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有關法律對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
法律分析:私自占用耕地違法,屬于非法占用耕地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占用耕地“數量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是指行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三條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
私自填埋農田屬于非法占用耕地罪。
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必須移送公安、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不論是否造成耕地大量毀壞,其數量也不能僅以建筑物占地數量為依據,而應與行政處罰的違法占地數量一致。
非法占用耕地的立案標準如下:
1、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2、非法占用防護林地或者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單種或者合計五畝以上的;
3、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畝以上的;
4、非法占用規定的林地,其中一項數量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兩項數量合計達到該項規定的數量標準的;
5、非法占用其他農用地數量較大的情形。
綜上所述,非法占用耕地是指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行為。除此以外,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屬于刑事犯罪,檢察院要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發起刑事訴訟,構成本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與民事訴訟無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
【非法占用農用地罪】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四百一十條
【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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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李娜娜律師
來源:頭條-農民起訴耕地被火葬場污染如何舉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