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首市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章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章程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制定本章程。第二條界首市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本仲裁委員會)在界首市人民政府指導下依法組織設立,并報省農委和市農委、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章程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制定本章程。第二條界首市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本仲裁委員會)在界首市人民政府指導下依法組織設立,并報省農委和市農委、農經站備案。第三條本仲裁委員會的職責:(一)聘任、解聘仲裁員;(二)培訓、管理仲裁員;(三)受理仲裁申請;(四)指導、監督仲裁活動;(五)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四條本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仲裁委員會辦公室承擔,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登記、審查仲裁申請;(二)監督管理仲裁程序;(三)編制仲裁員名冊;(四)組織仲裁員培訓;(五)管理仲裁文書和仲裁檔案;(六)管理仲裁工作經費;(七)仲裁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本仲裁委員會辦公地點設在界首市農經站。第五條本仲裁委員會由界首市人民政府及農業、信訪、財政等政府部門代表、婦聯代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農民代表和法律、經濟等相關專業人員兼任組成,成員人數為15人。本仲裁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委員十二人。第六條本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任期為五年。仲裁委員會換屆,應當在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內完成;有特殊情況不能如期換屆的,應當在任期屆滿后兩個月內完成。第七條本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任期內因故更換的,原則上由該成員單位的接任人自然接替,或由仲裁委員會組織重新確定人選。主任、副主任更換的,由本仲裁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決定。第八條本仲裁委員會每年召開不少于一次全體會議。根據主任、副主任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組成人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全體會議。全體會議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全體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出席方能舉行,會議決議須經出席會議成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修改章程須經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第九條全體會議主要負責議決以下事項:(一)制定和修改仲裁委員會的章程、議事規則和規章制度;(二)選舉仲裁委員會主任、副主任;(三)決定仲裁員的聘任、解聘和除名;(四)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仲裁員的,決定主任的回避;(五)審議仲裁委員會工作計劃和年度工作報告;
法律分析: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不是具體的政府部門,是根據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實際需要設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縣和不設區的市設立,也可以在設區的市或者其市轄區設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在當地人民政府指導下設立,設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的,其日常工作由當地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承擔.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由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代表、有關人民團體代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農民代表和法律、經濟等相關專業人員兼任組成,其中農民代表和法律、經濟等相關專業人員不得少于組成人員的二分之一.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和委員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全體組成人員選舉產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三條 先由當地土地主管部門行政調處。當事人對行政調處不服時,才能按規定依照司法程序解決。未經行政調處的法院不予受理。
●界首市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章程最新
●界首市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章程公示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成員
●界首市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章程全文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是哪個部門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農村土地仲裁委員會是什么部門
●界首市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章程公示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
內容審核:侯承志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界首市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