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有哪些勞動保護,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權益社會保障是國家通過立法形式確立的,以國民收入再分配的形式為暫時或者永久喪失勞動能力、失去工作機會的社會成員提供物質幫助保障每個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和維持勞動力再生產的一種社會制度。 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權
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權益
社會保障是國家通過立法形式確立的,以國民收入再分配的形式為暫時或者永久喪失勞動能力、失去工作機會的社會成員提供物質幫助保障每個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和維持勞動力再生產的一種社會制度。 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權益的主要內容是:
工傷保險權益。
工傷保險是勞動者因工造成傷殘、死亡或者職業病后,對傷害者及家屬給以一定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措施。農民工從事較危險、有害的作業,又缺少較為全面的保障,往往是受害者。因此,必須切實保障農民工工傷保險權益。
(一)、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情形被納入到行政處罰范圍,并輔之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三)、明確用人單位強迫勞動等四類情形
(四)、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將受處罰。
(五)、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勞動法保護不了農民工的權益
1.一般來說,力工都是外雇傭的,農民工應當與有資質的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然后承包方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派遣公司再將農民工派到工地干活。
2.但是現在的實際情況由于要降低成本,難達到理想的狀態。所以農民工的勞動關系問題認定起來存在很多困難。
農民工受勞動法保護。“農民工”進城務工后就是一名勞動者,其在與用人單位形成的勞動關系中享有《勞動法》規定的全部勞動權利。用人單位拖欠民工工資如同拖欠其他勞動者的工資一樣,是違法行為。再不能以“身份論”排斥農民工的勞動權。
勞動法用工合同規定內容包括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就和勞動者建立起了勞動關系,所謂臨時工應該說指的是短期合同工、非全日制合同工或者以完成某項任務為期限的合同工。
一、清退臨時工文件需要哪些
清退臨時工只需要清退的相關證明文件即可。同時,結清臨時工的薪資。
所謂臨時工應該說指的是短期合同工、非全日制合同工或者以完成某項任務為期限的合同工。《勞動合同法》的修訂案針對的是勞務派遣工,勞務派遣工是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了合同,由勞務派遣公司派到用工單位是指的這樣一種。勞務派遣工跟所謂的我們習慣稱的臨時工還不完全一樣,因為他跟用工單位沒有勞動關系,他的在勞務派遣公司。而所謂的臨時工的勞動關系在他自己所在的單位,這兩者是不一樣的。
臨時招聘的工人,與正式工相對。臨時工就是暫時在單位工作的人員,臨時工指單位使用期限不超過一年的臨時性、季節性用工。也有至期延續可能,但要有雙方達成共識的前提。
《勞動法》第二條中勞動者
其范圍是很廣泛的,既也包括了正式職工,也包括了臨時工。因此,正式工也好,臨時工也罷,只要一旦與用人單位形成了勞動關系,這種關系哪怕只存在一天時間,凡正式工享有的權益,臨時工也均應享有。進城務工的農民,可不要認為自己和正式工有多少差別,而在享受《勞動法》所賦予的權益上不能依法去爭取。
是指按照國企固有的管理模式及固有的思維方式,企業臨時用工是不可取的,因為國企本身已經存在冗員問題。
二、新勞動法對試用期的規定
勞動法關于試用期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幾點:
1、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將試用期細化。具體規定是: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2、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3、為遏制用人單位短期用工現象,不能所有勞動合同都可約定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4、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5、試用期是一個約定的條款,如果雙方沒有事先約定,用人單位就不能以試用期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6、勞動者在試用期間應當享有全部的勞動權利。包括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等等。
一、農民工受勞動法保護嗎
1、農民工受勞動法保護。“農民工”進城務工后就是一名勞動者,其在與用人單位形成的勞動關系中享有《勞動法》規定的全部勞動權利。用人單位拖欠民工工資如同拖欠其他勞動者的工資一樣,是違法行為。再不能以“身份論”排斥農民工的勞動權。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二、勞動法用工合同規定是怎樣的
勞動法用工合同規定內容包括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就和勞動者建立起了勞動關系,所謂臨時工應該說指的是短期合同工、非全日制合同工或者以完成某項任務為期限的合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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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黃旭暉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農民工有哪些勞動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