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農民工權益的部門叫什么 ,法律分析:農民工勞動維權可以找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維權,勞動監察部門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法律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
法律分析:
農民工勞動維權可以找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維權,勞動監察部門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法律依據: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屬實,為查處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提供主要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法律分析:可以找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維權,勞動監察部門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法律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
第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屬實,為查處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提供主要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給予獎勵。
農民工維權有以下這些法律:
《工會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實施條例、《勞動爭議調解和仲裁法》、《社會保險法》及實施若干規定、《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礦山安全法》、《婦女權益保護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工傷保險條例》、《集體合同規定》、《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勞動行政處罰若干規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等。
農民工如何學會維權?
1、提高自身素質,學法懂法用法。國家的立法本意是要化解勞資矛盾,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但強勢企業與弱勢員工力量對比懸殊,本來就不平等。面對《勞動合同法》和強勢企業的種種招式,廣大員工必須認真學習文化知識及相關法律,做到學法懂法、知法用法,增強法制觀念,弘揚法治精神,懂得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利益,不斷提高自身素質,一旦發生爭議糾紛,要及時請工會維權或者聘請律師代理,尋求法律援助。
2、依法簽定合同,維護合法權益。
入職前,先簽約。能簽定書面合同的,就不搞口頭約定;能簽定勞動合同的,就不簽定聘用合同或者勞務合同。因為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不同,前者是指在運用勞動能力、實現勞動過程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社會勞動關系。發生工傷、工亡等勞動關系糾紛適用勞動法律,待遇較高,賠償數額較多;勞務關系(如裝空調、雇保姆、學生打工)適用《民法通則》區分過錯責任,按民事賠償處理。
3、加入工會組織,依靠工會維權。工會是“職工之家”, 加入工會,就如回到溫暖的家,一旦自己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就可找工會組織維權。維護勞動者權益是工會的神圣職責。各級工會要積極為廣大勞動者說話辦事,致力于解決實際困難。《勞動合同法》有11個條文賦予工會監督職權。如第43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4、注意收集證據,依法追討工錢。被老板拖欠工資,應當通過正當途徑解決,不能采取過激行為或者暴力手段,否則會走上違法犯罪道路,錢沒有討到手,自己先鋃鐺入獄。平時要注意收集相關證據,如合同書、花名冊、電話簿、工資單、工資卡、出勤卡、工作牌號或者工作量單,必要時請同事出來做證,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實存在勞動關系。
綜上所述,現在是法治社會,我國對農民工的權益保護力度越來越大,其中民工維權法律法規主要包括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和勞動爭議仲裁條例等等。農民工維權可以選擇多種方式,協商不行的話,還有調解仲裁手段可以使用,還是無效的話,農民工還能發起訴訟,這些都是合法的維權手段。
法律依據
《農民工權益保護條例》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解除與農民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
對未進行職業技能培訓的農民工,用人單位不得以農民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農民工,離崗前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者終止與農民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應當事先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簽訂集體合同的,農民工享有集體合同規定的權利,履行集體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有關農民工的勞動用工、工資發放、考核獎懲等內容的規章制度;建立職工(代表)大會的,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維護農民工利益的機構
●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具體舉措和實際成效
●切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宣傳標語
●維護農民工工資權益
●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維護農民工利益的機構
●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信息
●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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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圣運律師
來源:頭條-維護農民工權益的部門叫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