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某起訴吳某人身損害賠償一案,經過兩級法院審理,2014年司法考試真題卷三第50題:萬某起訴吳某人身損害賠償一案,經過兩級法院審理,均判決支持萬某的訴訟請求,吳某不服,申請再審。再審中萬某未出席開庭審理,也未向法院說明理由。對此,法院的下列
2014年司法考試真題卷三第50題:
萬某起訴吳某人身損害賠償一案,經過兩級法院審理,均判決支持萬某的訴訟請求,吳某不服,申請再審。再審中萬某未出席開庭審理,也未向法院說明理由。對此,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確的?()
A.裁定撤訴,視為撤回起訴
B.裁定撤訴,視為撤回再審申請
C.裁定訴訟中止
D.缺席判決
【答案】D
【考點】再審裁判
【解析】選項A、C錯誤,選項D正確。萬某是再審中的被申請人,其在再審中的地位相當于被告,其未出庭且未向法院說明理由的,應參照適用被告不出庭的相關規定處理,即缺席判決。
選項B錯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申請再審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詢問,可以裁定按撤回再審申請處理。據此可知,申請再審人不出席審理的,才裁定撤回再審申請。本案中,再審申請人是吳某,不是萬某,因此萬某未出席開庭審理的,不能視為撤回再審申請。
原告:李某。
被告:范某。
原告李某訴被告范某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被告范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李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位于北京市某園丙3-201室房屋(以下簡稱201室)因雨水漏水導致的頂棚、墻紙修復費用共計47280元;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201室房屋因暖氣漏水導致的頂棚、墻紙修復費用共計56374元;3、判令被告賠償原告201室兩塊夾膠鋼化玻璃頂棚損壞損失的修復費用4000元;4、判令被告賠償原告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租金損失40000元;5、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至2019年期間被告在位于北京市某丙3-202室(以下簡稱202室)北陽臺蓋房,城管責令拆除后導致露臺積水過深,致使原告位于201室房屋多處漏水且墻體、壁紙受損脫落,電路斷路;被告在門前私自搭建的遮雨棚因年久失修腐蝕墜落,砸壞201室兩塊夾膠鋼化玻璃頂棚;2021年冬季因被告家暖氣漏水,導致原告家二層背面三面墻墻紙、南面兩面墻紙、小客廳吊頂、樓梯間吊頂、車庫吊頂、過道吊頂及強制等多處嚴重受損。針對上述損失,原告多次找被告協商,被告均不同意修繕,后原告于2020年曾對201室損壞部位進行過修繕。2019年因房屋損壞導致原告房屋租客存放在屋內的貨物受損,導致原告提前5個月與租戶解除租賃合同,致使原告無法正常租賃房屋,原告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故訴至貴院,望判如所請。
范某辯稱:不同意原告訴求。一、原告提供漏水材料不誠實。被告不認可。理由如下:1.時間問題:根據原告提供的圖片材料上看,有黑色的陳年痕跡,在時間上與原告所稱暖氣片處漏水時間上不一致;2.點位問題:從原告提供的視頻上看是在客廳樓梯口處,被告此處也是頂部因房屋開裂下雨漏水造成同樣情況,這與原告所稱的北屋暖氣片處漏水不一致。二、原告提供的裝修證明,被告無法認可。原告提出的因房屋漏水和暖氣片漏水而導致其花費裝修,其裝修面積和標準并未與被告協商過,因而對其單方裝修行為使得被告無法認可。三、原告提供的物業證明與事實不符,被告不認可。理由如下:1.房屋漏水:房屋漏水屬房屋建筑商質量問題造成的,不屬于被告過失或惡意所為;2.暖氣片漏水:被告對建筑商配套的暖氣沒有進行過更換,是原裝原配,如果出現暖氣片漏水,也是需要認證的;3.玻璃受損:原告提出玻璃受損要求賠償,沒有事實根據,被告不能認可;4.違建蓋房:因為建筑商的質量問題,導致當時所有頂層業主都被迫加蓋簡易棚進行防雨防漏(而我只蓋了北陽臺部分,南面部分因原告太陽能占用而沒有搭建),這并不是被告獨家行為,在當時采取這一措施也是不得已而為之,對預防樓下房屋漏水也是有緩解作用的,這個事實在當時也是物業知道并認可的;5.漏水問題不是因被告使用過失人為造成的,被告也是房屋建筑質量漏水的受害者被告也因房屋質量存在的漏水問題,無法正常入住或出租。此問題被告曾多次都與物業反饋協商,盡管物業也在配合可一直未能很好解決這一問題。后來因為時間比較長了,加蓋的簡易棚又出現老損情況,被告再維修更新時已提前告知原告和物業,可在被告恢復加固后原告卻舉報城管干預,導致簡易棚被拆除,不但被告經濟受損,且只要下雨就必然出現漏水問題。因此,對于原告違背客觀現實提出的訴訟請求,被告無法認可。四、被告要求原告拆除不當設備:1.要求原告拆除占用被告頂層的太陽能設備;2.要求原告拆除占用被告位置搭建的玻璃棚架。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李某、范某系上下樓的鄰居關系。李某系201室房屋所有權人,范某兒子范子琨系202室房屋所有權人,但長期在外地,范某為202室房屋的使用人。
2020年8月李某發現雨水漏水至自家房屋的二樓主臥、次臥以及小廳,覆蓋了二樓整層天花板;2021年11月,202室暖氣多處漏水,導致201室二層北面臥室的三面墻紙,南面臥室兩面墻紙,小客廳吊頂及墻紙損壞。李某因此找物業報修,提供了2018年至2022年多次報修記錄以及漏水照片。
2022年2月28日物業公司出具聲明:本司自2018年起至今多次接到金華園小區丙3-201業主漏水報修電話,后經核實因金華園小區丙3-202業主在自家北陽臺違建蓋房,城管依法拆除違建后導致露臺積水過深造成樓下漏水,致使丙3-201業主的房屋多處漏水且墻體、壁紙受損脫落;丙3-202業主在門前私自搭建的遮雨棚因年久失修腐蝕墜落,砸壞丙3-201業主家玻璃頂棚2塊,經三方多次協商,丙3-202業主均未對樓下丙3-201業主受損情況進行維修,后丙3-201業主自行維修房屋受損部位。2021年冬季因金華園小區丙3-202業主家暖氣片漏水,導致樓下丙3-201業主家二層北面三面墻墻紙、南面二面墻墻紙、小客廳吊頂及墻紙處等嚴重受損,自2021年冬季至2022年2月,丙3-201業主多次找到丙3-202業主及我司,我司也多次聯系兩3-202業主協商修繕事宜,丙3-202業主均不同意對樓下受損部位進行維修。我司針對上述情況,特此說明。
經詢問,范某認可違建并被城管強制拆除,但稱沒有動防水層,漏水原因是房屋質量本身漏的。自2020年8月份范某修過防水層后已不再漏水。范某認可北側臥室暖氣漏水。經詢問,李某表示對房屋漏水造成的損失不申請鑒定。
在庭審中,李某稱擋雨棚墜落砸壞了201室兩塊頂棚玻璃,并花費4000元維修頂棚玻璃。根據李某提供的202室擋雨棚照片及聊天記錄顯示,擋雨棚鐵架已被腐蝕,物業表示知道這個情況,并曾與范某溝通賠償李某損失,但范某不予理睬,范某表示不認可。李某未提交修理費憑證,其稱法院可依法進行酌定。根據現場照片顯示,202室擋雨棚現在仍存在。范某提交202室照片顯示,202房屋存在多處存在墻皮脫落、腐蝕生銹現象。
李某提交漏水現場照片若干,證明2020年8月大雨漏水情況以及對房屋造成損失,經核實,原告房頂及墻面出現多處漏水情形,導致部分墻紙過水,墻皮脫落等現象。經詢問,李某稱房子是2002年裝修,2013年進行過重新裝修。
2015年9月12日李某簽訂《壁紙供貨合作協議》合同價款為32220元。提供了收據單,2015年9月12日支付20000元,2015年9月30日支付12220元。原告稱漏水后因修理房屋漏水部位,與裝修公司簽訂《北京市裝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項目為頂面找補刷漆、墻面找補打磨、樓頂、保姆間包管吊頂、二樓客廳頂刷漆、樓梯貼板、車庫吊頂、材料搬運及垃圾清理項目,費用共計25060元。雨水漏水導致壁紙損壞后,李某重新安裝壁紙,2019年9月18日簽訂《壁紙供貨合作協議》,合同價款為21090元。審理中,李某提供壁紙收據單,證明2019年9月18日201室進行了維修壁紙,費用共計21090元。范某對此不予認可。經詢問,裝修墻紙價格和原先一樣。
2022年12月10日,李某與天坤豐源建筑公司簽訂《個人房屋裝修合同》,合同約定總價款為61990元,裝修項目包括201室一樓臥室、客廳與二樓北臥、南臥以及客廳的頂棚粉刷涂料和墻面壁紙,一樓車庫、陽臺涂料粉刷,一樓保姆間壁紙,二樓廁所墻面刷漆項目,其中李某不主張對車庫粉刷的金額,金額為56374元。經詢問,李某裝修部位僅針對漏水部位維修,并且漏水導致的房屋損壞維修費用都已經實際支付。在庭審中,范某不認可維修費用,認為過高。
關于租金損失,2015年10月8日,李某將201室出租給朱子夜,合同約定租期為2015年10月15日至2017年10月14日,到期后續租至2020年10月14日,租金為每月7500元。2022年3月6日,李某作為出租方,徐州蘇遼建筑公司作為承租方,北京聯眾興居房地產公司作為居間方,三方簽訂了《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將201室出租給徐州蘇遼建筑公司,租金每月8330元,租期為1年。庭審中,李某稱2020年8月份由于雨水漏水導致201室電路整體損壞,不能正常出租,因租戶貨物被淹,導致退還了租戶5個月租金4萬元。經詢問,李某稱暫時沒有找到解除合同協議、退租記錄等證據,該項請求暫不主張,保留另訴的權利。另外,李某表示自2020年被告修復防水層以后,現在已經不漏水了。
本院認為:因侵權行為造成他人財產受到損害的,因該按照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中,范某作為房屋的實際使用人,在其使用房屋期間發生漏水,導致原告房屋被淹,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對此,被告對于安裝陽光房被拆除、暖氣漏水等事實予以認可,原告提交了漏水照片以及物業報修記錄、物業公司證明等予以證實,本院予以認定。關于具體的賠償數額,本院主要考慮以下因素:首先,因漏水發生后,雙方未能協商一致,原告自行委托裝修在情理之中,亦為減少損失的必要手段,本院不持異議;其次,原告家二次漏水分別因房頂漏水及暖氣漏水所致,漏水的程度和面積因重新裝修已經不可能完全復原,本院考慮原告房屋主要以出租為主,原始裝修的折舊因素以及修復程度的必要性等因素,結合原告的實際花費,同時考慮原告第一次因房頂漏水的花費涉及項目較少,第二次暖氣漏水的花費涉及項目較多等情形,結合被告房屋長期疏于管理且曾因違章被拆除的情節,將房屋損失和玻璃損失一并考量,綜合酌定被告賠償原告損失5萬元為宜。關于原告主張退還租戶的租金損失,因原告主張可暫不處理并保留另行解決的權利,本院不持異議。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范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賠償李某房屋頂棚、墻紙、鋼化玻璃修復費用等損失共計50000元;
二、駁回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253.08元,由李某負擔700.08元(已交納);由范某負擔2553元(于判決書生效后7日內支付李某)。
王某訴李某人身損害賠償案法律問題分析 一、據以研究的案例 原告王某與被告李某系同村村民,2003年2月,王某承包民宅建筑工程,雇傭李某為瓦工。2003年3月10日17時許,在施工過程中,李某自房頂順梯子下房時突然頭朝下滑落,王某見狀立即上前去接,結果王某被李某砸傷。經北京市積水潭醫院診斷,王某為“右脛腓骨骨折”。王某在積水潭醫院住院治療11天后回家療養至2003年12月23日,共花費醫療費用 13,58749元。在王某治療養病的期間內,李某并未進行探望,更未表達過任何感激之情。王某認為此次骨折事故的發生純粹是因為主動救助被告所致,被告應賠償原告全部醫療費用,共計13,58749元。被告辯稱,其意外滑落是因為原告沒有采取足夠的防護措施所致,其本身并無過錯,故拒絕對原告進行賠償。 二、相關法律問題分析 本案中雇員致雇主人身損害是否為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必定給他人或國家、社會造成一定的損害,但損害并不一定是侵權行為造成的。在某些情況下,當事人實施的行為造成一定損害,但由于行為人沒有過錯,因此也不構成侵權行為。我國民法并沒有采納某些大陸法系國家如德國等的民法規定,將“不法”、“違法”作為侵權行為的概念,而是將過錯作為侵權行為的必備要件,這就意味著,侵權行為是行為人基于過錯而實施的行為,過錯本身包含著法律對行為人所實施行為的否定評價,體現了法律規范對個別行為或事件的價值判斷。因此,在過錯概念中,不僅包括了行為人的主觀狀態的不正當性和應受譴責性,而且也包括了客觀行為的違法性。 本案中,雖然李某滑落的行為造成了王某的人身損害,侵害了王某的人身權。但是,整個行為過程欠缺“過錯”這一構成侵權行為的必備要件。所以,我們不能認定李某的行為是侵權行為。 本案雇主對雇員的救助行為是否為無因管理 《民法通則》第93條規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該條規定表明,無因管理的成立要件主要有以下三項:管理他人事務;有為他人利益的意思;無法律上的原因。 本案中,王某救助李某的行為是否為無因管理呢對照無因管理的三個成立要件進行判斷,顯然王某的救助行為屬于“管理他人事務”的范疇,其主動救助本身也足以說明王某有“為他人利益的意思”。只是,王某的這種救助“有無法律上的原因”是認定此案的難點,也是解決此案的關鍵所在。 一般的勞動合同內容,《勞動法》中規定的必備條款包括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合同的責任等。此外,還規定一些試用期條款、保守商業秘密和專有技術秘密條款、禁止同業競爭條款等等。據此可以看出,作為勞動合同的基本內容也只是確定雇主的一些基本義務,例如采取必要的、足夠的防護措施等而并不是明確約定當雇員發生危險時雇主必須挺身相救。本案中,雇主王某雖負有采取必要的、足夠的防護措施的義務,為雇員搭建腳手架、防護網等。但是就本案的救助行為,王某是超過其義務范圍而予以管理,就超過的這部分,仍屬于無義務,可成立無因管理。 所以,雖然本案中原被告之間存在事實雇傭關系,原告王某的救助行為仍然屬于無因管理,原告可以向被告主張無因管理。 此案中雇員是否應予賠償雇主的損失 無因管理中,本人對管理人所負的義務,為無因管理的特有義務,具有自己的特點和內容。主要表現為:償還必要費用。管理人為管理本人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本人應當予以償還,并應同時償還自支出時起的利息。清償必要債務。管理人為管理事務而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負擔的必要債務,本人應當予以清償。賠償損害。管理人為管理事務而受有損害時,本人應當予以賠償,本人對于損害的發生有無過失,在所不問,但其損害的發生應與管理事務具有相當因果關系。 本案中,原告王某的損害的確是為李某管理而產生的,李某理應賠償王某的損失。但是,我們還要注意本案的特殊情況。本案中,原被告之間存在雇傭關系,根據一般侵權行為法的相關理論,雇員致他人損害的,應由雇主來承擔。 確立雇主的這種侵權責任,首先必須確定雇主與雇員之間的特定關系,表現為三個方面:雇主與雇員之間具有特定的人身關系,即雇員在受雇期間,其行為受雇主意志的支配與約束;在執行職務過程中,雇員按照雇主意志實施的行為,實際上等于雇主自己所實施的行為。雇主與雇員之間存在特定的利益關系。雇員在受雇期間所實施的行為,直接為雇主創造經濟利益以及其他物質利益,雇主承受這種利益,雇員據此得到報酬。雇主與雇員所致損害之間存在特定的因果關系,損害事實雖然是雇員直接造成的,但是雇主對雇員選任不當、疏于監督、管理等作為與不作為的行為,是損害事實得以發生的主要原因。 本案中,客觀結果上,雖然雇員李某致害,但是其本身并無過錯,不構成侵權。而致害的根本原因,是雇主王某疏于設置防護措施。王某本身對損害的發生負有過錯,對損害后果的發生應當承擔責任。所以,王某是侵權行為所生之債的債務人。另一方面,作為被侵害對象,王某本身又是侵權行為之債的債權人。于是,出現債權債務同歸一人的局面,形成債的混同,債權債務得以抵銷。由此,雇員李某不需承擔賠償責任,王某也不得要求進行賠償。故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張某起訴周某人身損害賠償一案
●在吳某訴謝某人身損害
●張某起訴周某人身損害賠償一案,被告答辯提出
●張某訴李某人身損害賠償一案判決生效后
●張某訴林某人身損害賠償
●朱某起訴馬某侵權損害賠償
●張某訴季某人身損害賠償一案判決生效
●在吳某訴謝某人身損害
●吳某與宋某侵權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二審程序中
●朱某起訴馬某侵權損害賠償糾紛一案
內容審核:王學棉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萬某起訴吳某人身損害賠償一案,經過兩級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