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重復起訴的情形有哪些,如果是同一訴訟的,當事人已經起訴的,不得向人民法院重復起訴,否則法院應當駁回起訴。那么,構成重復起訴的情形有哪些呢? 構成重復起訴的情形有哪些 依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247條,當事人就已經提起
如果是同一訴訟的,當事人已經起訴的,不得向人民法院重復起訴,否則法院應當駁回起訴。那么,構成重復起訴的情形有哪些呢?
構成重復起訴的情形有哪些
依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247條,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
1、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2、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3、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一、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一)“當事人”的范圍
1、通常的當事人,即原告、被告;
2、訴訟參加人,包括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獨立進行訴訟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3、訴訟擔當人,即代他人進行訴訟的人,如合同法中的代位權人、民訴法中的訴訟代表人等。
(二)“相同”的含義
1、當事人是否相同與當事人在兩訴中的地位無關,只要是在上述當事人的范圍內,即可以拋開訴訟地位直接進行比對。
2、“相同”不僅僅指當事人完全一致,也可以是后訴的當事人均包含在前訴的當事人之中,但不可以是前訴的當事人均包含在后訴的當事人之中。
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一)“訴訟標的”的含義
1、實體法說,包括舊實體法說(法律關系說)和新實體法說(法律事實說);
2、訴訟法說(新訴訟標的理論),包括一分肢說和二分肢說;
3、訴訟標的相對說。
我國當前的通說與實踐做法:舊實體法說,即當事人在實體法上的權利義務或法律關系。
(二)“相同”的含義
1、后訴與前訴在實體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完全一致;
2、后訴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屬于前訴的先決問題。
三、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一)“相同”的含義
1、后訴的訴訟請求與前訴的訴訟請求完全一致,或包含于前訴訴訟請求的諸項之中;
2、后訴的訴訟請求蘊含在前訴的訴訟請求之中;
3、后訴的訴訟請求包含在前訴的先決問題之中。
(二)“否定”的含義
1、后訴的訴訟請求與前訴的訴訟請求或前訴所包含的某項訴訟請求完全相反;
2、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否定前訴所蘊含的訴訟請求;
3、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否定前訴所認定的先決問題;
4、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否定前訴所認定的基本事實。
一、重復訴訟的法律條文
重復起訴的法律規定主要規定在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中。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
(一)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三)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當事人重復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二、我想咨詢一下,如何確定行政訴訟重復起訴
1.原告起訴的被告不適格,經人民法院告知變更被告,原告不同意變更被裁定駁回起訴后,又變更被告二次針對同一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認定為重復起訴。
2.與同一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多人中,已有一人或幾人針對該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案件正在審理中或者已經人民法院作出實體判決,其他人又針對該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認定為重復起訴。
3.原告已申請撤回起訴,并經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回起訴后,無正當理由二次針對同一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認定為重復起訴。
4.當行政復議為選擇程序,特別法規定的提起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短于申請復議的期限時,原告對某一行政行為的起訴因超過法定期限而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后,又向復議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作出維持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決定,當事人不服,又針對原行政行為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認定為重復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法律分析:當事人就已經提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向人民,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
(1)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2)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3)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案件經人民裁判后,當事人不能以同樣的訴請、理由重復,當事人重復的,人民將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后,發生新的事實,當事人再次提訟的,人民應當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七條 財產被查封、扣押后,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于拍賣或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進行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關單位變賣或者自行變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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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索建國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構成重復起訴的情形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