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關于對村民委員會能否提起“民告官”行政訴訟?,2018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行政訴訟法的解釋》開始實施。其中,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授權履行行政職責的行為不服提起訴
2018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行政訴訟法的解釋》開始實施。其中,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授權履行行政職責的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為被告。”該條規定賦予村委會作為行政訴訟被告的主體資格,但僅限于村委會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的具體情況。
那什么情況屬于“村委會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履行行政職責”呢?
第一,管理集體所有土地。最常見的行為是村委會發包和調整村民承包的土地。《村委會組織法》第八條、《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條、第二十七條規定了村委會管理村集體土地、發包和調整村民承包的土地,屬于法律授權行為。如果村民不接受這種行為,村委會可以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是確定和分配村民待遇的行為。比如發放口糧補貼,分配村集體經濟收入收入,分配征地補償等。《村委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村委會應當對上述領域的行政權力承擔行政法律責任。
第三,村委會同意或不同意戶口遷入的行為。根據各省戶口登記管理規范,遷入農村戶口需要遷入當地村委會出具書面同意證明,方可辦理遷入手續。這種行為是基于當地法律法規或當地政府法規的授權行為。如果村民不接受這種行為,村委會也可以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收回宅基地的行為。2013年8月,山東省青島市平度金溝子村委會強制陳寶成戶收回宅基地。由此引發的陳寶成暴力違法案件轟動一時,暴露了“民事”收回的風險隱患。《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了村委會對村民宅基地的管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行政訴訟法的解釋》,這些管理行為屬于法律授權行為,理順了“行政”收回的基礎,為村民維權建立了訴訟路徑。
村委會除了上述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行為外,還可以根據行政機關的指示實施一定的行為。比如,村民被責令限期拆除違章建筑,區縣人民政府與村民協議搬遷等。如果類似行為有相應的批準文件證明,村委會應當接受相關行政機關的行政委托,村委會不應當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而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當事人對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受行政機關委托的行為不服。”
律師提醒你,在村委會管理村集體事務、實施各種行為的過程中,難免會出現不規范、不合法的情況,可能會損害你的切身利益。村委會實施的行為是否可以直接起訴維權,還需要審查個案情況進行分析。如果是委托行為,需要調查收集相應證據支持我們的訴訟請求。建議你委托專業律師解決這些專業問題,讓維權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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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村委會能贏嗎
●村民委員會的決定是否屬于民事法律行為 最高院觀點
●村民委員會能否作為民事訴訟主體
●村民委員會能不能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
●村民能告村民委員會嗎
●村民委員會可以發公告嗎
●民告村委會能贏嗎
●村民委員會辦法
●以村民委員會為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例
內容審核:李軒教授
來源:臨律-2023年關于對村民委員會能否提起“民告官”行政訴訟?,民告村委會能贏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