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規民約大過法律?別信!村民權益受侵害,可走這些法律途徑維權,你是外嫁女,咱們村的征地補償款跟你沒有關系了,不能再分配給你了 都是村里土生土長的村民,征地分配方案竟然如此不公,村干部領到的錢要比其他村民多一倍!
你是外嫁女,咱們村的征地補償款跟你沒有關系了,不能再分配給你了......
都是村里土生土長的村民,征地分配方案竟然如此不公,村干部領到的錢要比其他村民多一倍!
我和妻子結婚之后,就把戶口落到妻子所在的村里,共同生活很多年了?,F在村里非說我不是本村人口,不給我分紅?
辦理征收案件過程中,律師時常會見到一些村民的咨詢,內容大抵是村集體經濟組織侵犯了他們的合法權益,他們對此很困惑,不知道該怎樣維權。今天我給大家介紹一個案例,我們一起來學習一下相關維權知識。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申674號行政裁定】
黃明發等15人認為林場組通過的征地補償分配方案違法,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判決撤銷該征地補償分配方案,但林場組利用老住戶人多的優勢,又強行通過與原方案幾乎一樣的分配方案,侵害了黃明發等新住戶的合法權益。黃明發等15人認為石首市政府應該履行監督職責,責令林場組改正違法行為,作出合法合理的分配方案。該案經一審、二審后,黃明發等不服原審裁定,向最高法申請再審。
最高法經審查后作出(2020)最高法行申674號行政裁定書,駁回了黃明發等15人的再審申請,但裁定書進行了充分說理。最高法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違反前款規定的,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p>
第三十六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作出的決定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責任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村民委員會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法定義務的,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干預依法屬于村民自治范圍事項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根據上述條文規定,村民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出的侵犯村民合法權益的行為有兩條救濟途徑:一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二是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這兩條途徑均是村民依法獲得救濟的法定渠道,村民可以選擇通過訴訟途徑解決其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的侵權糾紛,也可以選擇請求鄉、鎮人民政府行使行政監督權,依法責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改正侵權的決定。
本案中,黃明發等15人對其所在的林場組重新作出的征地分配方案不服,可以請求鄉、鎮人民政府予以監督,鄉鎮人民政府未予監督的,其可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途徑主張權利。但前述規定明確具有監督職責的系鄉鎮人民政府,且從監督層級上看,縣級人民府不具有直接監督村級事政務的職權。因此,黃明發等15人以石首市政府為被告提起本案行政訴訟,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起訴應予駁回。
這個案例很簡單,但是為合法權益(包括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等)被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侵犯的村民們提供了兩個救濟途徑:
1.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2.申請基層鄉鎮人民政府行使監督職責,責令其改正。
值得一提的是,村集體經濟組織侵犯村民權益的行為,不僅僅包括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等侵犯村民合法權益的行為,也包括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等侵犯村民合法權益的行為。比如,某村自行制定的《村規民約》約定: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的婦女,與本村村民離婚后,喪失所在村村集體組織成員的資格。該約定明顯是違法的,村民集體經濟組織制定的村規民約、規章制度、財產分配方案等,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有效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規定的男女平等、村民平權等基本原則。
因離婚、喪偶,戶口仍在夫家所在地并盡義務的,享有與所在地男子平等權益。根據上述規定,離婚并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喪失的法定條件,離婚后戶口未遷出,仍然在夫家所在地的,并不喪失所在村村集體組織成員的資格,只要繼續盡村民的義務,就應當享有與該村村民同等的權利。
法律分析:村民自治是中國民主化進程中重要的一環,有著非同尋常的地位和作用。然而,一些地方的村規民約也存在著違法違規現象,特別是近年來,城鎮化使大量農村土地被征用,在兌現土地收益款的過程中,一些農村村組在巨大利益面前,以“村民自治”為“擋箭牌”,侵犯部分村民的合法權益,受害者依法維權艱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二十七條 村民會議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并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備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違反前款規定的,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村規民約對農民朋友的影響是巨大的,這在征地拆遷時體現較為明顯。在征地補償分配問題上,法律規定,應當由村里召開村民會議討論如何分配。但是在一些地方農村,由傳統習俗形成的村規民約往往更為強勢,甚至“撇開”法律,直接決定分配的問題。比如有的地方就規定了,對于外嫁女、上門女婿、在校學生統一不予分配征地補償。這種情況下,權益受到侵害的村民又該咋辦呢?
一、村規民約到底是啥?是怎么影響村民的?
村規民約,是村民群眾在村民自治的起始階段,依據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結合本村實際,為維護本村的社會秩序、社會公共道德、村風民俗、精神文明建設等方面制定的約束規范村民行為的一種規章制度。
在涉及村民利益時,會通過召開村民大會討論其內容是否合理、合法,一旦討論通過就會在本村施行。從這一點來看,村規民約就應該考慮每一位村民的利益。而實際上,這種群體討論的特點,有較大的可操作性,給了比如某些村干部或其他人員謀私利的可能,這就會損害其他一些村民的利益,這一點在征地拆遷領域尤其明顯。
二、村規民約真的能替代法律嗎?
對村民來說,村規民約就是自己的“小憲法”,是大家認同的約定,在某些村民的觀念中,村規民約就是法律。但實際并非如此,并不是村規民約中的任何內容都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村規民約是村民會議基于《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授權而制定的,它首先要遵守我國的憲法、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政策?!洞迕裎瘑T會組織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因此,村規民約中的內容若是與現行法律沖突,便不具備法律效應。
三、村規民約侵害了村民的權益,咱們該如何救濟?
在實際征收中,一些地方為了謀求最大化利益,會通過村民會議制定征地補償的分配方案,而方案卻會規避如外嫁女、在校大學生、服役人員等特殊人群的利益,甚至還會制定給男不給女這樣的規定。這樣的村規民約對這些群體來說是不公平的,那么,這部分少數派可以通過哪些途徑救濟維權呢?
若村里開會制定的內容損害了村民的權益,村民可以通過找政府,或到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維權。
找政府可能是村民朋友最常用的方式了。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若村規民約或村民會議的決定侵害了村民的權利,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因此,村民朋友可以通過找政府來解決你遇到的問題。
但征地拆遷實踐中,可能會出現找政府但得到要么推諉不管,要么讓村里協調的結果。村民在這種“打太極”的情況下,可能等了很久都不見處理結果。如果這條路行不通,村民朋友還有通過司法途徑這個救濟方式維權。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作出的決定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責任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人民法院對農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分配糾紛是否受理問題的答復》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其成員之間因收益分配產生的糾紛,屬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
總而言之,自己的利益還是要靠自己去爭取,“胳膊并非擰不過大腿”而是要用對方法,如果村民會議的決定或村規民約損害了村民的利益,最有效的方式還是通過司法途徑救濟維權。
內容審核:陳博揚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村規民約大過法律?別信!村民權益受侵害,可走這些法律途徑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