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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俗稱過渡費)
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用,具體數額各市一般都已確定具體數額及計算方式,詳見各地出具標準,在這里作者所列算的補償標準,是以大眾化被拆遷人自主搬遷和過
渡方式進行的計算。如果拆遷人提供周轉房,則無需支付臨時安置費。
二、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該費用針對非住宅類房屋運營性房屋進行補償,因為屬個案,補償標準不能統一,一般是有征收當事人進行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三、拆遷補助和獎勵
補助包括困難補助和公攤補助。困難補助是針對貧困人員進行的補助,依據當地政府出具的標準確定;公攤補助針對所有被拆遷人的房屋公攤進行的額外補助,也
會出具公攤補助標準。
四、房屋裝修補償及家電設備移機補償
房屋裝修補償也是先有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家電設備移機也是參照上述方式實施。
五、拆遷貨幣補償方式
(一)房屋價值補償
補償標準同產權交換一樣,不過增加了一項:即計算補償金時將公攤補助面積計算在內一同作價。
(二)臨時安置費和搬遷費
參照以上標準,僅支付12個月臨時安置費,搬遷費與產權交換式搬遷費標準相同。
(三)其他補償項目
對貨幣補償的被拆遷人,只要符合條件,也享受各種困難補助、拆遷獎勵、停產停業損失,及房屋專修、家電移機補償等。
1、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
目前,集體土地征收矛盾越來越突出,我國還沒有專門制定一項為集體土地和房屋征收規范性的法律、法規,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標準仍散見于土地管理法及地方性
法規,但補償標準較低,顯然不符合實際農村經濟發展情況
2、農村宅基地房屋補償
應該補償項目:
(1)宅基地補償費;
(2)房屋補償費及裝修費;
(3)安置費和搬遷費;
(4)困難補助和獎勵;
(5)房屋內各項家電移機補償;
(6)非住宅房屋營運損失補償等。
六、農用地征收補償
(一)土地補償費
計算方式:各政府因地制宜制定出各地區土地征收的價格(區片
價),乘以被征收土地的面積,就是土地補償費標準。未利用地按區片價的60%執行。
(二)安置補助費
此補償項目一般和土地補償費合并計算,見國土資見(2004)238號文件規定,土地補
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合計按30倍計算。如果分開計算的話,安置費標準則按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14倍。
(三)青苗補償費或附著物補償
青苗補償費按征地時當季作物的產
值計算。地上附著物補償費亦由各社區市政府出具具體補償標準。
對于征地補償的具體標準,四川省政府出具了相應的參考物價計算表格,您可以根據表格內容來計算您的補償費用。但是,根據具體市、區的不同,每個項目工程的補償款也可能是不同的,您可以在征地測量時向相關人員進行了解。
一、實施辦法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1、征收每畝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均按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計算。
2、征收每畝耕地的安置補助費依據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耕地面積,按以下方法計算:
(1)人均耕地1畝及以上的,每畝耕地均按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計算;
(2)人均耕地1畝以下的,每個安置人口按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計算。
3、征收園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征收耕地標準執行。
4、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征收耕地標準減半計算。經依法批準征收土地的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準同意的《綿陽市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執行。青苗補償按征地時的實際種植面積計算,糧地和蔬菜地按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5%計算。因征收集體土地需要搬遷企業的,其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建(構)筑物的補償標準,按本辦法第十六、十七條的規定執行;涉及企業拆遷的搬遷損失、停業損失、搬遷運費及水、電、氣設施遷改費用等,按該企業建(構)筑物補償總額的10—15%補償。
二、實施辦法關于住房安置
統規統建安置。即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按照“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的方式修建安置住房,在“統一分配、統一管理、統一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的原則下,按以下辦法提供給住房安置戶所有:
1、統建房安置一律按30平方米/人(建筑面積,下同)標準等面積以房還房;原房屋面積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標準還房安置;原主房扣除還房面積剩余部分及其它地上附著物,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復同意的《綿陽市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確定的相應標準進行補償。
2、統建房安置的,每人可按成本價另行購買不超過20平方米(獨生子女可再多購買不超過10平方米,均可與30平方米合并進行套、戶型設計)住房。超面積部分按市場價購買。
3、統建房安置的,按每個安置人員2平方米標準,無償給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提供經營用房,房屋產權屬于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由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統一管理。其收入全部用于被安置人員的生活費用及統建房安置戶物業管理費用支出。
4、社區辦公用房按有關規定提供。
上述標準僅供參考,若政府有公布文件,以政府拆遷文件為準。
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執行經《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同意成都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批復》(川府函〔2012〕99號)批復的標準。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已由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于2005年11月25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5年11月25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四川省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件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互相配合,保證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 城市房屋拆遷實行房屋拆遷許可證制度。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不得實施拆遷。
第六條 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房屋所在的市、縣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準、核準或備案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五)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款證明。
前款所稱拆遷計劃包括拆遷范圍、拆遷方式、拆遷期限、拆遷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等。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包括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狀況,如房屋用途、產權歸屬、面積等;各種補償、補助費用的概算;產權調換房屋安置的標準、房源及相關證明文件;臨時過渡方式及期限等具體措施。
第七條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由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實行專戶儲存,由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拆遷人和金融機構共同簽訂協議,實行專款專用。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存款額度,應當不少于扣除安置現房價值后該項目的補償安置總額。安置現房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和城市公共建筑設施配套要求,其價值應當由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隨機抽取的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確定。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使用,由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出具資金用途的說明,由出具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的金融機構撥付。
被拆遷人有權向拆遷人或者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索取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款證明和安置現房評估報告的副本或者復印件。金融機構出具虛假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款證明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八條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對拆遷安置地點、戶型等進行實地查核。安置用房應當具備公共交通、入學、就醫、日常生活等條件。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審查拆遷許可申請時,應當征求包括被拆遷人代表在內的有關方面對拆遷計劃和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的意見。
第九條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房屋拆遷許可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可以向市、縣人民政府委托的出具了符合要求的拆遷計劃和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并取得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款證明的國有土地儲備機構,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向臨時機構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十條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將建設項目名稱、房屋拆遷許可證批準文號、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拆遷工作人員、補償方式、安置地點等事項,以城市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一條 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充任拆遷人或者接受拆遷委托,也不得設立房屋拆遷公司。
第十二條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
城市房屋拆遷許可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時間。未在房屋拆遷許可規定的期限內實施拆遷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許可期限屆滿15日前,向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拆遷的申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復。批準延長期限的,延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逾期未申請的,其房屋拆遷許可證自行失效,拆遷人應當重新提出城市房屋拆遷許可申請。
第十三條 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布的拆遷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按照規定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四條 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補償金額,根據被拆除房屋的區位、用途、產權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拆遷當事人協商一致的,依照約定。
第十五條 被拆遷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應當由具有房地產價格評估資質的估價機構根據當地房地產市場的變化,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評估。具有房地產價格評估資質的機構,以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名單為準。
估價報告應當由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由估價機構同時印送拆遷人和被拆遷人。
第十六條 城市房地產市場價格的評估,應當嚴格按照估價技術規范進行。
城市房地產市場價格的評估應當包括被拆遷房屋及其土地價值的評估。
城市房屋拆遷價格評估的估價時點,一般為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房屋拆遷許可證逾期失效的,估價時點為重新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之日。房屋拆遷分期分段實施的,估價時點為當期(段)房屋拆遷實施之日。
城市房地產市場價格的評估,一般應當采用市場比較法。不具備采用市場比較法條件的,可以采用其他估價辦法,并在估價報告中說明原因。
第十七條 城市房屋拆遷補償的面積,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房屋建筑面積以房屋權屬證書記載為準。拆遷當事人認為房屋權屬證書記載面積與實際面積不一致的,應當以依法設立的房屋面積鑒定機構實際測量的面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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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9成都拆遷補償標準
(一)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標準
(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
(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
(二)房屋拆遷安置費計算標準
(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沒有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因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費。
(三)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撤銷的,以及建制雖然不撤銷,但不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問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它的具體計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不撤銷的,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村或居民點范圍內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并獲得相應的貨幣補償,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被拆遷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費用。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第十九條規定,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根據立法精神,對被征收房屋的補償,應參照就近區位新建商品房的價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條件、生活質量不降低為宜。
二、拆遷補償的兩種方式
貨幣補償
貨幣補償是通過不同的法定依據由專業的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專業的估價,生成有據可循的多元組成的補償金額。以下介紹三種法定評估依據:
1、市場評估價: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是由符合規定的專業估價機構,根據估價目的,遵循估價原則,按照估價程序,選用適宜的估價方法,并在綜合分析影響房地產價格因素的基礎上,對房地產在估價時點的客觀合理價格或價值進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動。
2、商品房交易均價:是指同區域、同類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價格,由相關部門每季度定期匯總測定并公布。
3、重置價:是指由估價機構采用估價時點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術,按估價時點的價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與估價對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狀態的建筑物的正常價格。
上述三種價格都是拆遷補償的法定依據,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別適用。
產權置換
產權置換也被稱作產權調換,根據評估方法不同,有兩種置換方式。價值標準產權置換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過對被拆遷人房屋的產權價值進行評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產權予以價值的等價置換。面積標準產權置換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積為基礎,在應安置面積內不結算差價的異地產權房屋調換。
產權置換分為兩種形式:
1、異地安置:是指由于開發商項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該地塊容積率原因,不能進行回遷安置,只能選擇在其他地塊上新建安置房,再通過產權的增減盡量以等價價值做到產權置換。
2、回遷安置:是指開發商拆遷重建項目能夠完成回遷安置,通過產權置換比例完成回遷安置。
眉山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土地管理,依法征收集體土地,維護被征地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眉山市人民政府授權,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眉山區行政區域范圍內實施集體土地征收拆遷、補償與安置適用本辦法(不含雙掛鉤項目),征拆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三條眉山區人民政府履行集體土地征收管理職責,眉山市國土資源局彭山區分局代表區政府行使征收集體土地管理職能,園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征收拆遷補償安置的具體工作。區財政、發改、住建、規劃、審計、監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協助好土地征收工作。
第四條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并對被征收土地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依法補償后,被征收土地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交付土地,并積極支持和配合征拆工作。
第二章土地征收補償
第五條征收土地公告、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經批準后,在被征地鄉鎮(街道)、村、組公告。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等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享有聽證的權利。
第六條征收耕地和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規定依法計算,計算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統一年產值標準,以省、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的數額為準。
第七條眉山區征地補償執行綜合價補償。以組為單位,城市規劃區內4.19萬元/畝,城市規劃區外3.6萬元/畝。征收土地面積以有資質單位測繪的投影面積為準。
新的統一年產值標準經省、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后,征地綜合補償價相應調整,經區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八條區財政、監察、審計、國土等部門成立聯合工作組,負責審核土地征收補償資金的撥付和使用情況。
第九條征收補償資金及時足額撥付到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和截留。
第三章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
第十條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按照區政府依據省政府批準的補償標準制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一條地上附著物清點登記后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原物主必須在協議期限內自行清場。
第十二條被征收房屋按應安置對象每人35㎡的標準按由好到次的原則調換補償面積,調換后的剩余面積按標準補償。
第十三條連續經營一年以上且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明文件的房屋,在同類結構住房補償標準上按照城市規劃區內上浮200元/㎡、城市規劃區外上浮100元/㎡。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發布后搶種搶栽、搶搭搶建的;
(二)室內、屋頂種植的林木、果樹、花卉等;
(三)非法建設的建筑物和構筑物;
(四)應還耕而未還耕的土地上的建(構)筑物。
第四章人員安置
第十五條征收土地依法實行農轉非安置。需要安置的農轉非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土地數量除以征收前被征收單位人均土地數量計算。征收方案公布之日為安置人員統計的截止日期。
第十六條應安置對象。
(一)戶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參加集體經濟組織分配、履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義務的農業人員(含服刑人員);
(二)三級(不含三級)以下士官的現役軍人;
(三)戶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且未享受財政供養的全日制在校大中專學生、本科生、連續就讀的研究生和博士生;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符合安置的其他人員。
第十七條不予安置對象。
(一)戶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但未參加集體經濟組織分配,未履行集體經濟組織義務的人員;
(二)未繳納社會撫養費或未依法進行戶口登記的非計劃生育人員,非法收(拾)養人員;
(三)遷出地已享受安置的遷入人員;
(四)已享受住房公積金或國家住房補貼政策的人員;
(五)戶籍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通過買賣、繼承、贈與等取得房屋的人員;
(六)已死亡未銷戶人員;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不符合安置的其他人員。
第十八條征收集體土地時服刑人員的權利和義務由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為行使。
第十九條城市規劃區內實行貨幣安置,城市規劃區外以戶為單位選擇統規統建安置或貨幣安置。
第二十條統規統建安置。
(一)政府為安置戶提供每人35㎡安置住房,在安置戶拆遷房屋面積中進行產權調換,被拆遷房屋不足調換面積的,被安置戶按1000元/㎡標準補差。
(二)征收土地公告至安置住房交房公告期間,依法婚嫁、生育并上戶的人員可產權調換安置人均35㎡住房,不再享受其他補助和獎勵。
(三)戶籍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但在本集體經濟組織長期居住且未享受其他安置的輪換工、他處無住房的離退休干部、職工和非農配偶、父母、子女,不能單獨進行安置,可隨戶按照城市規劃區內1500元/㎡,城市規劃區外1200元/㎡的標準購買35㎡的住房,不再享受其他補助和獎勵。
(四)戶型標準。安置住房以法定戶籍為單位,分為1人戶(不超過45㎡)、2人戶(70㎡)、3人戶(105㎡)、4人戶(140㎡)四種戶型,5人及以上可在人均面積相當的情況下組合選擇,但不得選擇1人戶戶型。戶型面積超過人均35㎡以外自愿購買安置住房的,按城市規劃區內2000元/㎡,城市規劃區外1500元/㎡的標準購買,限套內面積。
(五)安置住房建筑面積誤差3%以內的,按1200元/㎡的標準相互補差。
(六)安置對象原有水、電、氣、閉路等戶頭的,安置時戶頭平移,新安裝戶頭收費減半。
(七)不再安置經營性門市。按照城市規劃區內3.2萬元/人,城市規劃區外
1.5萬元/人的標準領取一次性就業補助。
(八)統規統建需過渡安置的,支付生產生活過渡費。生產生活過渡費標準為每人每月100元,過渡期超過一年的過渡費標準增加為每人每月200元。生產生活過渡費從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并搬遷完畢之日起按月計算,至交房之日起的次月終止。
(九)搬家補助及拆遷獎勵。拆遷戶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并搬遷完畢交鑰匙的,按每人400元領取一次性搬家補助費(含第二次搬遷)。
第二十一條安置房建設由區規劃局統一規劃,區國土分局按規劃提供建設用地,區財政局負責安置房建設的資金籌集,區住建局負責安置房建設工作。涉及安置房建設的相關稅費,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安置土地由政府劃撥,安置房為簡裝房。
第二十二條積極推進貨幣化安置。
(一)貨幣安置的標準分別按城市規劃區內、外試行辦法具體規定執行。
(二)選擇貨幣安置的不再享受就業補助費、安置過渡費、搬家費。
第二十三條基本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按相關規定執行,失地農民社保資金由征地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征地單位統籌部分納入征地成本計算,并確保及時到賬,專戶存儲。
安置對象符合低保政策的,依法納入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第二十四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征收土地拆遷安置對象的就業培訓和再就業指導。
第二十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全部征收,依法撤銷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制,農業人口全部農轉非。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應當造冊登記,并予公布,用于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轉非人員的生產和生活安置。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依法征地補償安置后,當事人拒不搬遷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搬遷。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
第二十八條干擾、阻礙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的,依法追責;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安置對象資格審查必須嚴格按條件執行,由鄉鎮(街道)負責。凡以騙取方式獲得安置及相關獎勵的,一經查實,沒收其非法所得,并追究當事人及相關審查人員責任。
第三十條侵占、挪用征收集體土地相關補償、安置、獎勵等費用的,依法追責,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從事征地拆遷和安置工作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依法追責,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對公路、鐵路、水利、水電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涉及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彭山區行政區域范圍內征收集體土地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針對項目具體情況制定征收實施方案,實施方案經區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凡2015年1月1日起新啟動的征收項目執行本辦法,在此日期之前已啟動未實施完畢的征收項目按原實施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眉山市國土資源局彭山區分局負責解釋。
附件:1.彭山區征收土地青苗補償費標準表
2.彭山區房屋重置價標準表
3.彭山區地上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補償標準表
4.彭山區零星林木補償標準表
5.彭山區成片林木補償標準表
6.造林及果樹類作物常規種植密度規范表
7.安置房建設簡裝標準
彭山區征收土地青苗補償費標準表
按水域面積計算,四面漿(磚)砌魚塘按12元/平方米補償,非四面漿(磚)砌的按實際砌體面比例計算
說明:1.柑橘類包括錦橙、血橙、臍橙、夏橙、碰柑、香柚、柑桔、枇杷。
2.落葉果樹類包括桃子、櫻桃、李子、梨子、蘋果、杏子、柿子、青棗等。
3.零星林木、果樹指房前屋后、田坎地邊栽種,數量在30株及以下的。
4.珍貴樹木指銀杏、桂花、紅豆、香樟、楨楠等。
說明:1.柑橘類包括錦橙、血橙、臍橙、夏橙、碰柑、香柚、柑桔、枇杷等;
2.落葉果樹類包括桃子、櫻桃、李子、梨子、蘋果、杏子、柿子、青棗等;
3.成片林木必須符合相關密度規程。
安置房建設簡裝標準
一、樓(地)面層均為豆石地面。
二、墻面為混合砂漿刷仿瓷涂料。
三、頂棚為水泥砂漿刷仿瓷涂料。
四、廁所樓(地)面作防水處理,并貼地磚;墻面作1.5米高防水處理,并貼1.5米高瓷磚。蹲便器、洗滌盆、地漏安裝到位。主衛預留坐便器出水口。
五、廚房樓(地)面作防水處理并做豆石地面,磚砌灶臺板、操作臺、洗滌臺并貼瓷磚,墻面作1.5米高防水處理并貼1.5米高瓷磚。
六、水電訊視
1.每套住宅統一安裝獨立水表、電表,廚房、衛生間給排水到位;
2.預埋建筑物內通訊、電視線路;
3.每套住宅電源開關、插座按規范安裝到位;
4.每間房屋一盞白熾燈。
七、門窗
1.每單元進戶設單元安全門;
2.每戶進戶為普通防盜門;
3.套內各房間普通木門(窗)安裝到位;
4.外窗為塑鋼窗。
(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
(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
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依照規定,計算被拆除房屋的補償金額和產權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拆遷人應當依照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約定的面積實行產權調換。未經被拆遷人同意,不得擅自擴大或者縮小產權調換面積,拆遷人擴大或者縮小產權調換面積超過3%的,被拆遷人有權拒絕接受。
這里的房屋補償,是指對被征收的國有土地上建筑物價值進行的補償,按不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的市場價格,并請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對貨幣補償的被拆遷人,只要符合條件,也享受各種困難補助、拆遷獎勵、停產停業損失,及房屋專修、家電移機補償等。
一、房屋拆遷程序包括哪些環節?
1、調查核實。
拆遷人收到征地批文后,首先要到派出所、房管站抄錄征地范圍內的常住人口,以及全部房產情況,按表格逐一登記,并上門大量核實。
2、逐戶走訪。
拆遷人應成立拆遷小組,對所有的被拆遷人逐戶走訪,全面進行宣傳接觸,了解被拆遷人的拆遷安置愿望。
3、編制拆遷計劃。
根據調查核實的情況以及國家、地方有關拆遷的法律規定,及時編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確定拆遷時間、拆遷步驟和拆遷形式。
4、申請拆遷。
拆遷人持有關的國家批文、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向當地拆遷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申查批準并領到拆遷許可證后,方可進行拆遷。
5、發出拆遷公告。
拆遷許可證一經批準發放,拆遷主管機關應將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以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同時應作好房屋拆遷的宣傳、解釋工作。
6、簽訂協議。
在公告規定的時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按國家和本地區關于安置、補償的有關規定在自愿、有償的基礎上簽訂協議書。協議應明確補償辦法和數額、安置面積和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時限以及違約責任等。協議經雙方同意,可送拆遷主管機關備案和公證機關公證。
7、實施拆遷。
被拆遷人搬遷后,拆遷人應及時在批準的拆遷范圍和期限內實施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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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法院網-四川拆遷文件,四川拆遷文件最新
投稿:褚安璇
內容審核:羅娟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