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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第十八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按照使用期內的殘存價值參考剩余期限給予補償;拆除違法建
二、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不予補償。第十九條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由被拆遷人選擇。第二十條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下列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據省有關規定制定:
(一)被拆遷房屋重置價、房屋裝修評估值、附屬物評估值,以及房屋成新程度、層高、樓層等調節因素;
(二)被拆遷房屋區位基準價、劃撥用地折扣,以及房屋的周邊環境、交通和商業業務便利程度、公共事業設施配套狀況等區位調節因素;
(三)被拆遷房屋建面積。自竣工之日起至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止不滿五年的住宅房屋被拆遷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增加百分之十的貨幣補償金額。第二十一條被拆遷房屋重置價僅指房屋重置建安成本價,由市和縣級市物價、房產管理部門根據房屋的結構和等級確定,按年度公布。拆遷區位及其區位基準價,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一)蘇州市區的拆遷區位,由市人民政府參照土地級別分類確定公布;區位基準價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房屋所在區位和用途分類確定。其中,蘇州工業園區、蘇州新區、吳中區、相城區的拆遷區位及其區位基準價,由所在區的管理委員會或者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煴腥嗣裾府批準。市人民政府確定或者批準的區位基準價以及補償計算辦法,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后按年度公布。
(二)縣級市的拆遷區位及其區位基準價,由縣級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公布,并報蘇州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三)被拆遷房屋建面積小于土地使用面積的,區位補償按照土地使用面積計算。劃撥用地折扣是指在區位補償中應當扣除的劃撥用地土地出讓金。劃撥用地折扣適用于拆遷以劃撥方式取得用地的工業、倉儲、辦公用房。劃撥用地折扣率由國土管理部門會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確定公布。折扣的金額屬政府土地收益。第二十二條私房、單位自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權證認定所有人和建;面積,直管公房以房產管理部門提供的資料認定房屋承租人和建;面積;土地使用面積以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認定。第二十三條被拆遷房屋分為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以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用途或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記載的功能認定。房屋所有權證未明確用途的,以房屋檔案記載的用途認定。被拆遷的非住宅房屋分為商業用房和非商業用房,以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認定。
通常情況下,蘇州市企業的土地征收補償通常是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等構成。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或者金額一般由政府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土地被征用前3年的平均年產值,通常是按當地統計部門確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江蘇拆遷補償農村宅基地怎么算
征遷補償實施原則:高速公路家基礎性、公益性、先導性產業執行家關政策性規定基礎高速公路建設實行政策傾斜,明確責任強化管理省交通廳全面負責高速公路建設工作省土資源廳負責征工作組織實施沿線各市政府負責遷工作組織實施林業等關部門按照職責積極做配合工作省交通廳與省土資源廳簽訂征補償投資協議與工程沿線各市政府簽訂遷補償投資協議,省土資源廳負責建設項目用(包括鐵路、軍事、林等)預審、報批、征實施、占補平衡造、施工期間服務、補充擴征、辦理土使用證及涉及征協調服務工作征補償費要嚴格執行實施本案所定標準并足額及補償位截留、擠占挪用。
第一條為加強全市宅基地管理,規范農村村民建房用地行為,切實提高土地利用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以及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快城市化進程的決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全市范圍內農村村民自建居住房屋(含附房)使用宅基地,包括新建、移建、翻建和擴建房屋使用宅基地,均適用本暫行辦法。
第三條宅基地的選址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建設規劃。
第四條市和縣級市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部門具體負責轄區內宅基地的審批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縣級市(區)城市規劃區內,鎮規劃區以及國家級、省級開發區內的農村村民申請使用宅基地,一律采取預拆遷辦法,預先按拆遷規定進行補償,并用定銷房進行安置。
第六條市、縣級市(區)城市規劃區外,鎮規劃區以及國家級、省級開發區外的農村村民建住宅,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區域內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已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的土地。
第七條市、縣級市(區)城市規劃區內,鎮規劃區內因城市建設需要,使用宅基地的,一律按有關規定進行拆遷補償,用定銷房進行安置。對市、縣級市(區)城市規劃區外,鎮規劃區外因社會公共事業和經濟建設需要,成片開發使用宅基地的,通過建造定銷房(農民公寓)進行安置。
第八條對已規劃整體搬遷的農民居住區村莊進行建設開發的,由土地儲備機構對宅基地進行收購儲備,由政府置換或征為國有土地后統一規劃建設。
第九條加強對進城農民原宅基地及房屋的產權管理,切實維護進城農民的合法權益。
(一)進城農民的住宅可以出售給符合宅基地享受條件的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符合規劃的也可以將宅基地征為國有,由宅基地使用權人補辦出讓手續并按土地評估價的40%向政府補繳土地出讓金后入市交易。
(二)鎮可成立農民住宅置換中心,由農民住宅置換中心對因區位因素暫時無法交易的農民依法取得的住宅,在支付部分預付款后進行收購儲備,余額待住房交易后一次付清。
(三)鼓勵集體經濟組織興建農民公寓住宅,進城農民自愿退出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的,可與自購的農民公寓住宅用地等價置換。
第十條享有宅基地的對象只能是戶籍在冊的農村村民。其中參軍復員回遷、刑滿釋放回遷、讀書回遷、結婚遷入人員等可以享有,其他遷入人員不享有。農村村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第十一條申請宅基地的標準和條件:
(一)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中房屋占地面積不得超過宅基地面積的70%。市轄區及人均耕地在1/15公頃以下的縣級市,每戶宅基地不得超過135平方米,與已婚子女合住并且總人數在6人以上(獨生子女一人按兩人計算,一戶只計算一次)的不得超過200平方米;人均耕地在1/15公頃以上的縣級市,每戶宅基地不得超過200平方米。
(二)現有宅基地面積超過上述標準的,申請移建、翻建和擴建房屋時,宅基地面積須按上述標準核減。
第十四條已撤組范圍內的原農民住房,納入城鎮居民私房管理;在城市規劃已確定為居住區范圍內的農民宅基地,由政府確權或征為國有土地,農民住房也納入城鎮居民私房管理。
第十五條宅基地審批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建房農戶應向所在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如實填寫《申請使用宅基地審批表》,并提供戶籍證明、集體土地使用證、宅基地證或其它權源證明(新建戶除外),以及與建房用地申請內容相一致的其它證明。
(二)村民委員會復核建房農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并蓋章確認,再經村民會議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會議討論同意后上報鎮(街道)國土資源所(沒有國土資源所的上報國土資源分局)。
(三)鎮(街道)國土資源所受理宅基地申請后(沒有國土資源所的由國土資源分局直接辦理),應及時會同鎮(街道)村鎮建設部門到用地現場勘察,查看建房地址是否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村鎮建設部門確定的宅基地規劃定點范圍內按標準核定用地面積,并在《宅基地審批聯合辦文單》上簽署擬辦意見。對符合規定的進入審批程序;不符合規定,將申報材料退回村民委員會,并說明理由。
(四)縣級市(區)國土資源部門在正式批準使用宅基地前,應當將建房農戶戶主姓名、該戶農業人口調整、所屬村組、原有房屋和宅基地面積等內容以及擬批辦情況,在建房農戶所在村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5天。平江、滄浪、金閶3個城區同時報市國土資源局備案后由國土資源局核發《使用宅基地許可證》;各縣級市、吳中區、相城區、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由國土資源部門直接核發《使用宅基地許可證》。
(五)建房農戶應嚴格按照《使用宅基地許可證》載明的內容施工,變更建房地點或延期建設的必須重新辦理申請審批手續。房屋竣工后,應及時向鎮(街道)國土資源所(沒有國土資源所的由國土資源分局直接辦理)提出驗收申請,經驗收合格,發給《集體土地使用證》。
第十六條經批準后連續兩年未使用的宅基地,應交還原集體經濟組織另行安排利用。如兩年內該宅基地所屬的村民小組建制被撤銷的,由政府收回該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
第十七條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和未經批準擅自占地建房的,由國土資源部門按違法用地查處。
第十八條對于利用職權違規審批宅基地建房的有關人員要按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第十九條本暫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關宅基地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三)一戶全為農業戶口的農村村民中有兩個以上(含兩個)已婚子女(超計劃生育的除外)或有兩個以上(含兩個)未婚子女(超計劃生育的除外),其中一人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并且該戶現有宅基地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分戶另行安排宅基地。
(四)一戶農村村民中既有農業戶口又有因征地轉為非農業戶口的,只能按一戶宅基地標準安排一處宅基地。但該戶有兩個以上(含兩個)已婚子女的(超計劃生育的除外)或有兩個以上(含兩個)未婚子女(超計劃生育的除外),其中一人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并且該戶現有宅基地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下,確需分戶形成的另一戶農村村民(已婚的必須包括完整的家族成員)全為農業戶口的,可以分戶另行安排宅基地。
(五)一戶農村村民全為非農業戶口的,宅基地上的房屋只能原地翻建。
(六)購買農村村民房屋的農戶應當符合申請建房用地條件。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土資源部門不予批準宅基地:
(一)不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
(二)在第七、九條規定范圍內的;
(三)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
(四)農村村民原住房改變用途,用于生產經營的;
(五)農村村民在原批準的宅基地以外有違章建筑而未先行拆除的;
(六)已列入政府土地儲備或規劃改造范圍內的;
(七)農村村民住房拆遷時已按城市房屋拆遷規定進行補償安置的。
第十三條經批準移建使用宅基地的建房農戶,應在新房建成后3個月內將原宅基地交還原集體經濟組織另行安排利用,并自行拆除原有老房。不按期拆除的,其原宅基地按違法用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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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工廠的拆遷補償并沒有統一的標準。具體賠償標準都是按各省各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的。通常會按照工廠的規模大小,綜合評估工廠的價值,以及損失情況來進行補償。工廠拆遷一般涉及土地、建筑物,設施設備和人員的安置等情況,情形復雜,可以請求專業人士進行綜合資產的評估。
蘇州市工業園區工廠拆遷政策解讀
蘇州市工業園區工廠拆遷政策解讀:根據蘇州市工業園區的相關規定,工廠拆遷補償標準是根據工廠的性質、規模、產值等因素來確定的。拆遷補償包括經濟補償和安置補助兩部分。經濟補償主要涵蓋土地補償費、房屋補償費、設備補償費等,根據不同情況進行計算。安置補助包括職工安置費、社會保險費、培訓費等,旨在幫助職工順利轉崗。拆遷補償標準的查詢可通過相關部門的官方網站或咨詢電話進行了解。值得注意的是,具體的拆遷政策可能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和更新,建議及時關注相關通知和公告。
蘇州市工廠的拆遷補償標準并沒有統一規定,根據工廠的規模、價值和損失情況等因素來確定。拆遷涉及土地、建筑物、設施設備和人員安置等復雜情況,建議咨詢專業人士進行綜合資產評估。根據蘇州市工業園區規定,拆遷補償包括經濟補償和安置補助兩部分,具體計算方法根據不同情況而定。查詢拆遷補償標準可通過相關部門官方網站或咨詢電話了解,注意關注政策調整和更新的通知和公告。
蘇州市工廠的拆遷補償并沒有統一的標準。具體賠償標準都是按各省各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的。通常會按照工廠的規模大小,綜合評估工廠的價值,以及損失情況來進行補償。工廠拆遷一般涉及土地、建筑物,設施設備和人員的安置等情況,情形復雜,可以請求專業人士進行綜合資產的評估。
蘇州市工業園區工廠拆遷補償政策的調整與影響
近期,蘇州市工業園區針對工廠拆遷補償政策進行了調整,這一調整對于工業園區內的企業和工廠產生了重要的影響。根據新規定,工廠拆遷補償標準將根據土地市場價格、工廠規模和產能等因素進行綜合評估,并進行相應調整。此舉旨在更加合理地保障工廠拆遷補償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提高企業的發展空間和競爭力。然而,這一政策調整也可能導致部分工廠面臨資金壓力和產能調整的挑戰。因此,企業應及時了解新政策的具體內容,并做好相應的準備和規劃,以適應這一調整帶來的變化。
蘇州市工廠拆遷補償標準因地區而異,通常根據工廠規模、價值和損失情況進行綜合評估。近期,蘇州市工業園區調整了拆遷補償政策,以更公平、合理的方式保障企業利益。新規定將考慮土地市場價格、規模和產能等因素進行綜合評估,并相應調整。企業應及時了解政策內容,做好準備和規劃,以適應新政策帶來的變化,提高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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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張靈丹
內容審核:郭建煒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