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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用土地補償標準 (一)湖州市中心城市、吳興區和南潯區建制鎮規劃區內土地征用補償實行區片綜合價。區片綜合價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除房屋外的地面附著物補償費及工作經費等組成。其補償標準為: 1.水田、旱地、菜地、園地、養殖水面、農田水利用地、建設用地補償標準40000元/畝,其中土地補償費14400元/畝,安置補助費19800元/畝(按人均耕地高于或等于1畝計算,人均耕地低于1畝的按實計算)。 2.其它土地征地補償費20000元/畝。 (二)湖州市中心城市、吳興區和南潯區建制鎮規劃區外以及水利、交通、能源等省以上重點建設項目征用土地補償按產值倍數法計算,但年產值不得低于省國土資源廳《關于貫徹省政府加強和改進土地征用工作通知的若干意見》(浙土資發[2003]21號)文件規定的1500元/畝標準。 二、安置人數的計算 被征地安置人員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被征地安置人員的戶口由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征地安置的基準日以省及省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征用土地的時間為準。 三、征用土地補償費的使用 在市區城鎮規劃區內征用土地時年滿18周歲的被征地安置人員實行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每人從征用土地補償費中提取23000元(17800元的安置補助費和5200元的土地補償費)作為基本生活保障費。同時,在市區范圍內征用土地的,統一從土地補償費中每畝提取基本生活保障統籌費2000元。基本生活保障費、統籌費由市國土資源局在征用土地時統一收繳并劃入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專項資金帳戶,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18周歲以下不符合參加基本生活保障條件的被征地安置人員,一次性發給生活補助費13000元。其余的征用土地補償費用由集體經濟組織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管理、使用。 四、實行留地安置 為多形式、多渠道安置被征地農民,對城鎮周邊征地較多的村,在符合城鎮規劃,依法用地的前提下,按該村實際擁有可發展建設用地總量的5-7%,集中成片,一次性核定給村集體,作為安置用地。安置用地在實際使用時應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五、嚴格規范征用土地秩序 為確保土地征用的順利進行,進一步規范土地征用秩序,土地征用工作必須依法由市國土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市統一征地機構具體實施。任何單位、組織、團體或個人不得直接征用集體土地。國土行政主管部門應按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和內容依法征地,依法補償,被征地單位不得提出額外補償要求。征地補償按規定到位后,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不得拖延交地。 六、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原湖政發[1999]72號文件停止執行。本通知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湖州市人民政府求采納為滿意回答。
每個省份、地市的標準都不同,每個工程項目的都不同,LZ到所在地的政府網站看應該有標準的。
2010年新的拆遷補償條例可能下個月或近幾月出臺。
以下是些指導意見,僅供參考。
<<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 >>
<<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有關集體土地拆遷的法律規定是各地、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次修訂)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56號 1999年實施)自行制定的拆遷補償條例,不存在全國通用的法律法規。 比如杭州市現行的是《杭州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條例》(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各地的土地征遷補償標準,經常都有更新的,詳細資料可查詢當地土管局網站。
農村拆遷安房屋平米和人頭這兩個大基數為補償只能是當地鎮上房價
一、國務院有關裝修評估補償的規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國務院305號令)第24條的立法釋義明確了:1、條例的立法原意在評估時是不考慮裝修的;2、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3、如果要對裝修進行補償,應當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在簽訂協議時協商確定。二、從上述解釋可以看到:1、房屋拆遷評估中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是不含裝修價格的;2、拆遷目的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評估時所選取的修正因素是不應包括裝修因素的。各地在制定評估細則時,在確定房屋成新時以及進行市場法選取成交案例進行修正計算時均應將裝修因素對成交價格的影響剔除。3、國務院拆遷管理條例中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不包含裝修因素,并不是指房屋建筑中的裝飾部分工程。作為交付使用的建筑物必須達到裝飾的驗收標準方可交付。房屋最基本的粉刷、油漆、涂料等均應含在市場評估價中,只有住宅的二次裝修、商業用房的裝修改造等需要單獨評估。三、房屋拆遷的貨幣補償方案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1、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的計算公式: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準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一般有:(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2、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標準(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3、房屋拆遷安置費計算標準(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沒有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因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費注:(1)如果拆遷人提供周轉房且拆遷房屋使用人居住,則公式第二項補助費為0;(2)如果拆遷房屋屬住宅房屋,則公式第四項賠償費為0;(3)被拆遷人獲得補償,表明該房屋由其自用。(4)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A、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撤銷的,以及建制雖然不撤銷,但不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問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它的具體計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B、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不撤銷的,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村或居民點范圍內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并獲得相應的貨幣補償,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十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被拆遷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費用。
對于一戶兩宅的行為,目前來說,法律規定是不予賠償的,但是在實際操作當中也是要對獲得一戶兩宅情況要具體認定是否有行政機機關的錯誤或者相關的歷史原因所導致,并不能一刀切的,當然認為全部一戶兩宅的行為均不予以補償。這個東西在面臨拆遷的時候,需要具體自己去爭取,具體如何去爭取,最好還是先溝通后法律途徑的方式來解決,有需要的話盡量問問律師
根據各地政策不同,農村拆遷補償款、安置房的計算依據各有不同,有的按照房屋面積來計算,有的按照人口數量來計算,有的按照戶頭來計算,還有的是面積加人頭或者面積加戶頭的組合,所以,按什么賠償的問題,主要看拆遷項目制定的具體方案。
不違法,不過可能具體操作可能不是很好,不是很人性化~我國有相關的規定~具體是房薟鵯üぷ髦屑偃纈齙獎徊鵯ㄈ瞬慌浜喜鵯ǎ??鵯ㄏ钅坑質嗆戲ǖ模?鵯ü蘭勱峁?彩嗆俠淼幕皛可以向法院申請裁決,不過同一個項目不能裁決5%以上~所以假如您所在的住宅樓假如有95%以上已經拆走~那5%的就只能被法院裁決,最后進行強制拆遷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九條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細則的規定給予合理補償。 拆遷補償、安置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與貨幣補償金額同等價值的產權調換(以下簡稱產權調換)。被拆遷人有權選擇具體補償形式。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按市場評估價給予貨幣補償。拆遷范圍公布后新建、改建、擴建的部分,不予補償。 第三十條 拆遷范圍內的違法建筑、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必須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自行拆除,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除按約定不予補償外,按其建設成本結合剩余使用期限予以補償。 第三十一條 貸幣補償或者產權調換的面積,按照被拆遷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房產憑證記載的建筑面積計算。 第三十二條 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根據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由具有法定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以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時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貨幣補償基準價為基本依據,結合該房屋具體區位、建筑結構、建筑而積、成新、層次、裝修等因素評估確定。所需評估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評估機構在確定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前,應當聽取被拆遷人的意見。 第三十三條 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基準價,由拆遷主管部門會同價格、國土資源、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當地上一年度同類地段、同類用途新建房屋的市場平均價格分別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在每年3月底前公布。 第三十四條 拆遷主管部門應當提出不少于兩家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名單,并說明其資質、信譽等情況,供被拆遷人選擇。被拆遷人應當在拆遷主管部門提供房地產評估機構名單后十日內作出選擇。評估機構由拆遷主管部門按參加選擇的被拆遷人的多數意見確定。被拆遷人未在規定時間內作出選擇的,由拆遷主管部門確定。 第三十五條 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實行公示制。 房地產評估機構應當將被拆遷人的姓名、被拆遷房屋的門牌號、評估因素、評估依據、評估價格等主要情況在被拆遷地段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時間不得少于十日。 房地產市場評估的具體辦法按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按照本章規定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后,其被拆遷房屋按規定容積率占有的土地,不再按照《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予以補償。被拆遷人依法享有使用權的土地,其面積超過被拆遷房屋按規定容積率占有的土地面積的,超過部分的土地按照《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予以補償。 第三十七條 被拆遷地段用于同類商品房建設的,被拆遷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第三十八條 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結算被拆遷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價。 被拆遷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價格按照本細則規定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第三十九條 選擇產權調換的被拆遷人有權要求拆遷人提供不小于被拆遷房屋原建筑面積的安置用房。 安置用房應當符合設計規范要求;屬于新建商品房的,交付前應當經綜合驗收合格。 第四十條 被拆遷人屬于生活特殊困難人員,其被拆遷住宅用房每戶建筑面積小于三十六平方米(在我市城市規劃區內有其他住宅用房的合并計算),并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提供建筑面積不小于三十六平方米的成套房作為安置用房。被拆遷房屋和安置用房互不結算產權調換的差價。 前款所稱的生活特殊困難人員,是指經民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確定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我市城市居民;被拆遷住宅用房每戶建筑面積,按照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時被拆遷人的戶籍證和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房產憑證為依據確定。 第四十一條 拆遷房管部門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單位自管住宅公房的(包括不成套房),房屋承租人享有按照房改政策購房的權利。房屋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購房后,拆遷人應當對其按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 房屋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購房,也未與被拆遷人達成解除租賃關系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產權調換的補償安置方式。安置用房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第四十二條 拆遷落實私房政策換約續租的住宅用房的,拆遷人應當按照本細則規定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 房屋承租人是落實私房政策發還產權人產權時的承租人或其同住人的,可以按房改政策向拆遷人購買原面積的住房。 第四十三條 拆遷房管部門代管的房屋,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應當實行產權調換;代管房屋無使用人的,由代管人選擇補償安置方式。 選擇產權調換的,安置用房仍由房管部門代管;選擇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余額由代管人專戶存入銀行。 第四十四條 被拆遷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用途為準。認定房屋用途以規劃、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作為依據。 房屋所有權證未明確用途的,由產權登記部門依照職權或者根據房屋所有人的申請,按照本條前款的規定調查確認。 房屋所有人要求改變原登記用途的,可以在其房屋被列入拆遷范圍前,持有關文件向產權登記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五條 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施行前已改變房屋用途并以改變后的用途延續使用的, 根據房屋所有人的申請,按改變后的用途認定,由產權登記部門變更登記;其中改為商業用房的,應當持有合法有效營業執照。 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施行后未經規劃、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同意改變房屋用途的,按其房屋、土地登記的用途認定。 改變房屋用途,按規定應繳納土地出讓金和有關的稅、費的,房屋所有人應當在變更登記前依法補繳。 第四十六條 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自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之日起二十四個月內將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安置完畢。 過渡期間的周轉用房可以由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決,也可以由拆遷人提供。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有權選擇具體過渡方式,拆遷人不得強迫或者拒絕。 拆遷人提供周轉用房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在得到安置用房的四個月內騰退周轉用房。 第四十七條 住宅房屋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決周轉用房的,拆遷人應當從其報遷之月起到被安置后的四個月內支付其臨時安置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按照當地租賃與被拆遷房屋相當面積、地段的住宅用房所需費用的平均價格確定。具體標準由市人民政府確定,每年公布一次。 拆遷人超過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規定的過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標準的二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補償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因延期使用安置用房的損失。 拆遷人提供周轉用房的,周轉用房應當與被拆遷房屋的居住條件相當。拆遷人不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拆遷人超過協議規定的過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除繼續提供周轉用房外,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照規定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補償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因延期使用安置用房的損失。 第四十八條 拆遷人應當支付住宅房屋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家補助費。具體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標準執行。 實行產權調換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從拆遷人提供的臨時周轉用房遷往安置用房時,應當再次支付搬家補助費。 第四十九條 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引起的經濟損失以及搬遷、安裝、過渡費用,由拆遷人給予一次性補助。具體補助標準按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五十條 拆除產權屬于學校、醫院、敬老院、幼兒園、影劇院、居委會等用于社會公益事業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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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法院網-浙江最新拆遷要求政策是什么,浙江最新拆遷要求政策是什么意思
投稿:蘇月安
內容審核:李站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