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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很多人都接觸過法人委托人,但是大多數情況都不太了解法人委托人與公司員工之間的關系,法人委托人與公司員工之間的概念有其區別性與一致性。針對這個問題小編整理了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可以幫助大家了解到公司法人與員工的關系,幫助大家更好理解法人。
公司法人與員工的關系是什么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不是人,是相對自然人而言的。簡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主體資格的社會組織或者財產。法人與員工一般應為勞動關系。
《民法典》(自施行)第五十七條規定: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我國法實行單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認為法人的正職行政負責人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如公司為董事長或執行董事或總經理,而證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為總經理。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為廠長或經理。
企業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時兼任另一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需要兼任的,只能在有隸屬關系或聯營、投資入股的企業兼任,并由企業主管部門或登記主管機關從嚴審核。
法定代表人可以在本公司(單位)領取工資,也可以不領取工資。國有企業董事長通常由上級部門任命,公司董事長可以不是本企業的員工。總經理擔任法定代表人的,總經理一定是本企業員工。事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一般是本單位的第一責任人。
《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這些組織,其所聘用的具有勞動關系的人員,應當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承擔雙倍工資支付責任;1年內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通常認為,法定代表人不屬于用人單位雇用的勞動者,對其勞動合同問題,《勞動合同法》未作規定。那么,法定代表人要不要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應當簽訂而沒有簽訂,他在符合相應條件時就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雙倍工資,要求簽訂無固定勞動合同,這對用人單位是很不利的。
綜上所述,法人代表人不應該屬于用人單位雇傭的勞動者,也就是法人不一定是公司員工。通過以上內容希望您能夠對有更深的理解,獲得更多的法律知識,同時在遇到相關法人問題無法解決時,建議您向相關方面的律師尋求幫助,獲得更為準確的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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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傅建
內容審核:王學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