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590令農房拆遷補償標準,寧鄉房屋拆遷補償是怎樣的,寧鄉縣征地補償安置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和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長沙市征地補
寧鄉縣征地補償安置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和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長沙市征地補償安置條例》、《長沙市征地補償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征地補償安置,是指因依法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而對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和其他權利人進行補償安置的行為。本縣行政區域內的征地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市政府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縣征地辦負責本轄區內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實施、協調、監督和管理,履行以下職責:
㈠擬訂征地方案;
㈡組織發布征地公告,并報長沙市人民政府征地辦公室備案;
㈢審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㈣統籌指導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
㈤組織相關單位進行征地拆遷項目風險評估,并報長沙市人民政府征地辦公室備案;
㈥協調處理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問題;
㈦組織督促各單位解決征地補償安置工作遺留問題;
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補償安置工作。
第四條 縣國土資源局負責組織實施全縣范圍內的征地補償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㈠發布預征地公告;
㈡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并組織進行現場調查核實;
㈢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㈣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求意見公告;
㈤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公告;
㈥編制征地補償費用概算;
㈦按規定撥付征地補償費用;
㈧依法責令限期拆遷騰地;
㈨將征地調查、核實的照片、文字圖表、土地使用證、房屋產權證等相關資料及時整理、歸檔;
㈩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征地補償工作。
縣國土資源局可將征地事務性和技術性工作委托給征地事務機構承擔。
第五條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培訓、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養老生活保障、基本生活補助等社會保障工作。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實施調控和管理。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職責:
㈠做好征地補償安置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
㈡協助國土部門做好征地補償登記、調查工作;
㈢督促、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具體事項;
㈣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社會保障、社會救助工作;
㈤監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征地補償費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開等情況;
㈥協助處理征地補償糾紛及遺留問題。
第七條 縣監察、審計等部門負責對征地補償費用的撥付、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審計。
第八條 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積極配合縣國土資源局做好征地調查核實工作,并及時準確無償提供征地范圍內人口、工商、稅務、用地規劃、建設、房產、衛生、獨生子女、殘疾人員的登記發證或行政許可等相關資料。
第九條 村(居)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和其他權利人應當服從國家征地需要,支持配合征地補償安置工作。
第二章 征地補償程序
第十條 征地實行計劃管理。各鄉鎮、項目載體單位于每年11月底前將下一年度需實施征地拆遷的項目報縣國土資源局,縣國土資源局會同縣征地辦初審,報縣征地拆遷安置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納入年度征地拆遷計劃。未納入征地拆遷年度計劃的,除國家、省、市重點工程以及經縣征地拆遷安置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實施的重大招商項目外,原則上不得組織實施征地拆遷。縣國土資源局根據年度計劃、項目用地審批單或縣政府常務會議紀要、征拆資金到位情況,擬訂拆遷工作方案,經縣征地辦審核,報縣人民政府分管副縣長批準后方可對項目實施征地拆遷,任何單位不得擅自組織征地拆遷。
第十一條 擬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在土地調查紅線確定后、征地方案報批前,縣國土資源局應當在擬征地鄉鎮、村(社區)、組發布預征地公告,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申請聽證權利等內容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和其他權利人。
當事人申請聽證的,縣國土資源局應當組織聽證。
第十二條 發布預征地公告后,縣國土資源局應當對擬征收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進行調查登記。調查結果應當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確認。
第十三條 征地方案批準后,縣征地辦應當組織在被征地鄉鎮、村(社區)、組發布征地公告,公布批準征地的機關、文號、時間和被征地的所有權人、用途、位置、地類、面積、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方式以及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等內容,并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發布征地公告后,各相關部門應當在征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依法暫停戶口遷入、分戶、工商稅務登記以及房屋改(擴)建、抵押、租賃、轉讓等有關手續辦理。
在征地公告規定期限內,因出生、婚嫁、復員退伍、大中專畢業生回原籍、刑滿釋放等情形確需入戶或者分戶的,經鄉鎮、村(社區)、組公示后,由公安機關審核,依法依規予以辦理。
第十五條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和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征地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明到指定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被征收土地上有建(構)筑物的,應提供有關建(構)筑物的合法有效證明。
縣國土資源局應當到現場調查核實,并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和其他權利人確認。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和其他權利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登記手續或者對調查結果拒不確認的,其補償內容以縣國土資源局調查結果為準。
第十六條 縣國土資源局應當根據調查核實結果和批準的征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以被征土地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擬訂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㈠被征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
㈡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
㈢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
㈣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數額;
(㈤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方式;
㈥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第十七條 縣國土資源局應當將擬訂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地鄉鎮和村(社區)、組予以公告,并聽取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和其他權利人的意見。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
縣國土資源局應當研究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和其他權利人對擬訂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確需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準的征地方案進行修改。
縣國土資源局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縣人民政府審批時,應當附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和其他權利人的意見以及采納情況。舉行了聽證的,應當附具聽證筆錄。
第十八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后,縣國土資源局應當在被征地鄉(鎮)和村(社區)、組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公告,并組織實施。
征地補償費用總額的80%應當在征地公告發布前存入縣國土資源局在縣財政局開設的征地補償專用賬戶,其余部分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公告發布前足額存入。未足額存入的,縣國土資源局不得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公告。
第十九條 縣國土資源局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公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將征地補償費用(社會保障資金除外) 直接足額支付給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和其他權利人,并在被征地村(社區)、組張榜公布。
在規定期限內未領取征地補償費用的,縣國土資源局應當以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和其他權利人的名義專戶儲存。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和拖欠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和其他權利人的征地補償費用。
第二十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和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公告規定的期限內騰地。
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公告并足額支付征地補償費用后,被征地者在規定期限內未騰地的,由縣國土資源局依法作出限期騰地決定,到期拒不騰地的,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 對補償安置有爭議的,由縣征地辦組織協調。協調不成的,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裁決。
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地方案實施。
第三章 征地補償標準
第二十二條 征收土地按照預征地公告發布時該土地前3年的實際用途給予補償。征地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
第二十三條 征地補償費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湖南省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湘政發〔2012〕46號)、《長沙市人民政府關于執行湖南省征地補償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長政發〔2013〕9號)、《長沙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望城區長沙縣瀏陽市寧鄉縣征收農村集體土地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長政發〔2014〕7號)等文件規定的標準執行。國家和省、市對征地補償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青苗、林木、水產品的補償費按標準執行。
林地面積按其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套種作物按其高類進行補償。零星樹木折合成公頃或畝予以補償。補償后的林木按照生態要求等需要保留的,另外按照材積進行補償;不需要保留的,由所有權人在規定的騰地期限內處理,逾期未處理的由征地方處理。花卉苗木基地的花卉苗木移植搬遷費按標準予以補償。
征地范圍外的專業魚池因施工需要降低蓄水深度的,按降低水位的比例乘以該專業魚池的征地年產值標準予以補償;養殖水深降低到不足50厘米時,按照征地年產值標準予以補償。
第二十五條 征地范圍內的墳墓由縣國土資源局發布遷墳公告,在公告規定期限內,由墓主親屬自行處理,并按照規定標準補助;逾期未處理的,由建設單位作深埋處理,并做好相關記錄。
第二十六條 自預征地公告發布之日起,屬于下列情形的,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㈠在擬征地上改變土地利用現狀,以及除正常耕種外的搶栽、搶種青苗、林木,搶建建(構)筑物、設施,搶裝飾裝修等;
㈡違法建(構)筑物、超過使用期限的臨時建(構)筑物及有關合法證件中注明國家建設需要時無條件拆除的臨時建(構)筑物;
㈢室外生產生活設施、農業生產用房、水塘、水庫、構筑物、臨時建(構)筑物等的裝飾裝修;
㈣已廢棄的生產、生活設施;
㈤申請新建、改建房屋后,應拆未拆的房屋。
第二十七條 拆除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安置的農戶住宅,按照規定標準給予房屋補償費、房屋裝飾裝修及設施補償費。拆除非農業戶或采取貨幣安置方式的農戶住宅,按標準給予房屋補償、房屋裝飾裝修及設施補償費和購房補助費。
第二十八條 合法取得縣房屋產權管理部門2006年以后頒發的房屋權屬證書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以房屋權屬證書為依據。未取得縣房屋產權管理部門2006年以后頒發的房屋權屬證書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由縣國土資源局按下列方式認定:
㈠1987年以后興建的房屋,以建設用地批準文件為依據,縣城規劃區內的還須提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規劃許可證。進行了房屋竣工后驗收發證或變更登記的以集體土地使用證為準。
㈡1987年以前興建的房屋,未進行改建、擴建的認定為合法建筑面積。
㈢無法準確界定房屋建設年限的,按以下原則認定:一是以1988年農房清查資料作為參考依據。二是調取房屋建設航拍資料作為證明。三是由被拆遷人提供證明材料,鄉鎮、村(社區)證明,經縣國土部門核實后,在所在村(社區)、組進行張榜公示,無群眾舉報的。四是均不能證明的,按照《長沙市征地補償安置若干問題暫行規定》(長政發〔2008〕30號)第二條第三項規定處理。
㈣利用合法住宅房屋作商業門面使用的,一律按照住宅房屋標準補償。拆遷未滿租賃期限的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征地公告規定的拆遷騰地期限內變更或解除租賃關系。
對房屋合法建筑面積認定有異議的,可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求意見公告期間向縣人民政府申請復查,由縣征地辦組織國土、規劃、住房保障等部門聯合審查認定。
第二十九條 征地范圍內不能搬動的室外生產生活設施、農業生產用房按標準給予補償。
需易地修建的水塘、水庫,按照原蓄水容積及規定標準補償。
經批準的臨時建筑(含“農家樂”和規模化畜禽養殖廠(場)、制砂場、制磚廠、預制場、水泥混凝土攪拌站等),在規定的使用期限內按照建筑結構重置價格結合使用年限剔除殘值后補償,補償比例最高不超過重置價格的80%;實行包干補償后,其裝飾裝修及設施、購房補助費、過渡費、搬遷費和搶搭、搶建以及違章建(構)筑物一律不予補償補助。
第三十條 拆除電力、電信、廣播電視、給排水、燃氣等設施,經縣物價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核定后給予補償;廢棄不用的不予補償。
第三十一條 拆除企業房屋,按標準予以補償。涉及生產設備搬遷的,按照設備拆卸、安裝、搬遷臺班的實際工作量計算;不能搬動的,按標準包干補償。
第三十二條 拆除房屋的搬遷補助費、房屋過渡補助費、按期拆遷房屋獎勵費按標準予以補償。
第三十三條 拆除砂石場、磚場、預制場,按標準予以包干補償補助。
第三十四條 采取貨幣安置方式農戶的農用工具、牲畜,由農戶自行處理,并按標準予以補助。
第三十五條 合法房屋不拆遷,需拆除合法房屋室外必備生活設施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一是采取由建設施工單位恢復的原則。二是無法恢復的,按拆除設施量所占該棟設施的比例,以2600元為一個補償等級進行包干補償,每棟最高補償不超過26000元。如該戶房屋再次拆遷,該補償費用不重復計算。
第三十六條 電力線路中的高壓電桿、拉線不征地需占用土地的,根據實際給予一次性補助,補助標準為:專業菜地590元/孔;專業漁池390元/孔;水田260元/孔;旱地200元/孔;其他土地130元/孔。
第三十七條 青苗、成魚、魚苗、苗木、花卉、林木、建(構)筑物和其他地上附著物等作出補償后,由被征地方在規定騰地期限內自行處理。逾期未處理的,由征地方處理。
第四章 征地安置
第三十八條 征地安置對象為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征收縣城規劃區和經開區、金洲新區、金玉工業集中區、灰湯建制鎮規劃范圍內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采取貨幣安置。
征收前款范圍以外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安置。不具備基本生產、生活條件的,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可采取貨幣安置。
實行貨幣安置的被征地農戶由縣人民政府提供保障房源。購買保障房源以戶為單位,由戶主申請,經縣征地辦審查后確定,購買面積為每人60平方米(包括分攤面積),購買價格按規定標準執行,剩余或超出指標規定購買面積的部分按照市場價格找補差價。
實行貨幣安置的人員,一律轉為城鎮居民并納入城鎮就業服務和社會保障體系,不再保留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但仍享有對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積累的財產權利。
第三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應當自征地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確定轉為城鎮居民的人員名單,經鄉鎮人民政府會同縣公安局和縣國土資源局審核公示后報縣人民政府核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為核準的人員到相關部門統一辦理轉戶手續。
第四十條 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安置方式的農戶,需要重建的,原則上統一安置。線型工程和單獨選址征地項目等不具備統一安置條件的可實行分散安置。安置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
實行統一安置的,村民生活安置用地指標按照每人70平方米計算(包括生活小區道路、房屋間距及其它配套設施用地等)。被征地農業人口是獨生子女的,增加1個人的安置用地指標,并另行支付重建用地補助費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重建用地的規劃設計、用地和報建手續、補償安置、基礎設施建設等。
實行分散安置的,按照重建用地類別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核算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并按房屋補償費(不含裝飾裝修及設施補償費)的20%補償重建用地補助費(含重建用地審批稅費、超深基礎費等)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住宅房屋補償費、房屋裝飾裝修及設施補償費、購房補助費、重建用地補助費、企業房屋補償費、房屋搬遷補助費、過渡補助費、按期拆遷獎勵費等其他補償費按照《長沙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望城區長沙縣瀏陽市寧鄉縣征收農村集體土地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長政發〔2014〕7號)文件明確的標準執行。縣城規劃區內被征地農民的購房補助、相關獎勵政策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由縣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條 國家建設使用國有農用地以及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鄉鎮企業和村民住宅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其補償、補助標準參照本辦法執行。
經批準依法收回的國有農場、林場等農用地,其補償、補助費標準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寧鄉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寧鄉縣征地補償安置實施細則〉的通知》 (寧政發〔2008〕27號)同時廢止。本辦法發布實施前已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公告的,按原有規定辦理。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的介紹,相信大家對寧鄉房屋拆遷補償有了進一步的了解,總之,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維護被征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制定規定必須具備的要求。其中負責征地補償安置的工作人員,應履行相應的職責,同時做好保障工作。如果房屋征地拆遷當事人有什么問題,應及時與相關人員聯系,以免造成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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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國務院590令農房拆遷補償標準,國家對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馮煜
內容審核:范美華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