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海域使用權轉讓的具體辦法由什么規定,近日,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公示《深圳經濟特區不動產登記條例》公開征求意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起草說明表示,《條例》共七章122條,包括:總則、不動產登記簿與不動產登記證、
近日,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公示《深圳經濟特區不動產登記條例》公開征求意見(以下簡稱《條例》)。
《條例》起草說明表示,《條例》共七章122條,包括:總則、不動產登記簿與不動產登記證、登記程序、不動產權利登記與其他登記(一般規定、所有權用益物權的登記、抵押權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查封登記)、不動產登記資料管理與利用、法律責任、附則。
主要內容涉及不動產登記目的、概念、登記對象、登記權利類型、登記程序、登記資料管理與利用、法律責任等多方面的內容。
《條例》表示:
1、本《條例》將海域使用權、海島使用權、林地使用權及森林林木所有權均予以規定,從而從根本上確認了海域、林權等不動產的物權地位。
2、明確深圳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具有土地、房屋、林地、海域等各類不動產登記的登記主體資格,確認市不動產登記中心的法律地位。
3、引入第三方審查機構,明確申請人在辦理繼承權轉移登記時,可以委托公證機構或具有遺囑管理人資質的律師為登記所涉及的法律事實進行調查或者核實。
4、《條例》規定,申請居住權登記的房屋已設立抵押權登記的,房屋所有權人應當通知抵押權人。
5、《條例》取消了樓花抵押,按照國家體例為預售商品房辦理抵押權預告登記。
6、以預告登記的方式限制了已經簽訂了搬遷補償協議城市更新項目不能轉移、抵押或者變更,從而避免一房二買,擾亂更新市場秩序。
本《條例》將搬遷補償協議進行預告登記的程序進一步細化,并明確除更新外,土地整備、舊住宅區改造等項目簽訂的搬遷補償協議也可以辦理預告登記。
7、要求登記機構進一步加強信息共享,不斷延申登記信息平臺,盡快實現抵押權、查封網上辦理。
8、本《條例》規范了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與利用,規定登記簿信息公開、夫妻查房、利害關系人查驗的條件與要求,嚴格限制“以人查房”。
9、規定了【綠本強制過戶】、【歷史遺留房屋登記內容】等內容,解決登記疑難遺留問題。《條例》規定,在處理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過程中,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對登記簿的非必要事項進行缺省記載;在辦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登記的,不動產登記簿可以僅記載專有建筑面積,不記載分攤建筑面積。
主要創新點:
《深圳經濟特區不動產登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度創新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統一不動產登記依據及不動產登記機構。
統一登記依據。落實國家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不再將房地產、海域、林權等各類不動產分別登記立法,將各類不動產登記納入統一規范,以統一不動產登記依據。本《條例》將海域使用權、海島使用權、林地使用權及森林林木所有權均予以規定,從而從根本上確認了海域、林權等不動產的物權地位。
統一登記機構。明確深圳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具有土地、房屋、林地、海域等各類不動產登記的登記主體資格,確認市不動產登記中心的法律地位。2013年修改的《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登記條例》,開創了事業單位作為房地產登記機構的先河。本《條例》是對現行《房地產登記條例》的完善與擴充,避免出現登記主體不適格的情形。同時進一步加強不動產登記機構管理,增加登記人員資格管理、重大疑難登記集體決策、登記錯誤責任保險、登記審查范圍約束、登記賠償責任認定等內容,進一步明確登記機構及登記人員應當承擔的職責與義務。
2.完善繼承、遺囑、遺贈不動產登記
繼承、遺囑、遺贈不動產登記一直是不動產登記的難點,按照《民法典》的規定,繼承、遺囑、遺贈不動產需要登記機構審查很多事項。
在繼承中,需要對繼承人的資格、遺產情況、放棄繼承權是否自愿、放棄繼承權聲明書的真實性、被繼承權人生前是否有債權債務以及繼承人對此的意見、繼承人有無依法喪失繼承權的事項進行審查;在遺囑繼承中,要對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思、遺囑的范圍、遺囑的效力、遺囑被繼承人是否喪失繼承權等事項進行審查;在遺贈中,要對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涉及財產是否屬于遺贈扶養協議范圍、法定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遺贈扶養協議扶養人是否履行了扶養義務等事項進行審查。
3.詳細規定居住權登記
居住權是《民法典》新增加的內容。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條規定:“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居住權應當登記,但是《民法典》對于居住權如何登記卻語焉不詳。
本次立法明確了居住權登記申請材料及辦理流程。針對實操中爭議較大的已設立抵押權房屋能否設立居住權、一個房屋能否設立多個居住權、居住權能否轉移、居住權何時失效等問題給予了明確的規范,能夠有效指導我市居住權登記實踐。
首先,居住權的制度價值在于保障弱者(如老人、未成年子女、離婚未獲得房產所有權一方等)的住房問題,使得他們能夠住有所居,生活得到保障。
抵押權的制度價值在于保障將來債權的實現,當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時,可以對抵押物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因此二者所涉及的所有權權能不相一致,故二者設立并不存在沖突。
但是,實踐中,設立居住權確實可能對抵押權人造成不利影響,因居住權是長期物權,一旦房屋設立了居住權可能拍賣價格大打折扣,保障抵押權人優先受償的功能也將大受影響。
因此,本《條例》規定,申請居住權登記的房屋已設立抵押權登記的,房屋所有權人應當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可以在接到通知后,要求抵押提前實現或者更換抵押物。由于居住權是針對一個不動產單元,因此,一個不動產登記單元僅能設立一個居住權,但居住權人可以有多個。
法律分析:居住在海邊的居民,很多都是靠養殖、捕魚為生,而在海洋里面養魚并不是件簡單的事,相關從業人員需要先到有關部門領取批準以獲得海域使用權。所謂海域使用權,是指民事主體基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和頒發的海域使用權證書,依法在一定期限內使用一定海域的權利。海域使用權都是為經營目的而設立,取得海域使用權的,都是從事經營活動的法人或個人即經營主體海域使用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八條 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權受法律保護。
海域使用權可以轉讓。
海域使用權人依法使用海域并獲得收益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海域使用權人有依法保護和合理使用海域的義務;海域使用權人對不妨害其依法使用海域的非排他性用海活動,不得阻撓。
海域的范圍很廣,表面上看起來是由一定范圍內的內水、領海的水面、水體、海床和底土組成的,但實際上,所有水體、水面、海床、底土是不可分離的整體,缺少其中任一要素均不能稱其為海域。所以,從事海上捕撈、海水養殖、海底石油開采、海上旅游航運等,均屬于海域使用的范疇;就同一地段的海域使用而言,同樣適用傳統民法中“一物一權”的規定。
海域使用權最高期限,按照下列用途確定:
1、養殖用海十五年;
2、拆船用海二十年;
3、旅游、娛樂用海二十五年;
4、鹽業、礦業用海三十年;
5、公益事業用海四十年;
6、港口、修造船廠等建設工程用海五十年。
綜上所述,海域使用權最早規定在1993年財政部、國家海洋局頒布的《國家海域使用管理暫行規定》,在該規定第三條就已經規定了海域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
【法律依據】:
《海域使用法》第二條
所稱海域,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的水面、水體、海床和底土。所稱內水,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基線向陸地一側至海岸線的海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持續使用特定海域三個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動,適用。
第三條
海域屬于國家所有,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海域所有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海域。單位和個人使用海域,必須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權。
h3>四、海域使用權是什么權法律分析:居住在海邊的居民,很多都是靠養殖、捕魚為生,而在海洋里面養魚并不是件簡單的事,相關從業人員需要先到有關部門領取批準以獲得海域使用權。所謂海域使用權,是指民事主體基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和頒發的海域使用權證書,依法在一定期限內使用一定海域的權利。海域使用權都是為經營目的而設立,取得海域使用權的,都是從事經營活動的法人或個人即經營主體海域使用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八條 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權受法律保護。
●海域使用權能轉讓嗎
●海域使用權轉讓管理辦法
●海域使用權轉讓交什么稅
●海域使用權可以劃轉嗎
●海域使用權變更條件
●海域使用權證轉讓
●海域使用權分割轉讓
●海域使用權轉讓管理辦法
●海域使用權能不能轉讓
●海域使用權能否轉讓
●中沙群島的島礁及其海域拓展訓練,中沙群島的島礁及其海域拆遷官司律師收費標準:今日拆遷說法百科
●海域征收拆遷補償申請怎么寫,征收房屋糾紛該怎么起訴:今日土地征收規定更新
●中沙群島的島礁及其海域拓展訓練,中沙群島的島礁及其海域拆遷補償標準明細2024最新:今日拆遷說法百科
內容審核:羅思章律師
來源:臨律-海域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海域使用權轉讓的具體辦法由什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