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關于拆遷補償規定,淮北市城市房屋征收與拆遷補償標準,第二十一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對被拆遷人或用益物權人給予補償。有條件的應采取先安置后拆遷的辦法。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安置;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
第二十一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對被拆遷人或用益物權人給予補償。有條件的應采取先安置后拆遷的辦法。
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安置;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拆除建筑物的工程造價結合剩余期限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二條對被拆遷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積的認定,以被拆遷房屋的不動產權屬證書等有效房屋產權證明記載的用途和建筑面積為準;沒有辦理產權證書的,用途和建筑面積以規劃部門規劃為準。
第二十三條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第二十四條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同地段、同時點、同類型新普通商品房市場價格確定。
房屋裝修及附屬物補償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協商確定,或者按照重置價結合成新通過評估確定。
評估程序按國家和省評估規范進行。
第二十五條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提供不少于被拆遷房屋原使用面積的安置房,并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安置房的價格(同時點市場價)結算產權調換的差價。
拆遷人在原地提供相同類型、用途的安置房,同原使用面積相等的部分不找差價,超過或低于原使用面積的部分按市場價結算。
第二十六條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安置房屋地點,可以實行原地安置,也可以實行異地安置。
根據建設規劃,原地進行機關、教育、醫療衛生、交通能源、水利、環保、文化體育、市政公用等設施建設,且不具備安置條件的,應當實行異地安置或者貨幣補償。實行異地安置的由拆遷人提供異地安置房源或由被拆遷人自行選擇,并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二十五條結算差價。
第二十七條拆遷公有住宅房屋,房屋使用權人(承租人)要求購買產權調換房屋的,須經原房屋所有權人同意,按房改有關政策規定購買。
第二十八條被拆遷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過渡方式、過渡期限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按《安徽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按市物價部門核定標準執行。
第二十九條拆遷非住宅房屋,如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補償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下列費用:
(一)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貨物運輸價格、設備安裝價格計算的設備搬遷和安裝費用;
(二)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費用;
(三)因拆遷造成停產、停業的適當補償。
第三十條被拆遷城市居民戶符合有關規定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原住房建筑面積低于45平方米的,拆遷人應當無償提供建筑面積不少于45平方米的房屋作為安置房,或者按同地段、同時點、同類型建筑面積45平方米普通商品房市場價給予一次性貨幣補償,由其自行安置。
第三十一條城市重點工程項目拆遷,以貨幣補償為主;要求產權調換的,可由拆遷人提供購買的適當房源,有條件的可集中建設安置房予以安置。
第三十二條城中村房屋被拆遷實行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金額由每戶宅基地評估地價和房屋(含配房及附屬物)重置價兩部分組成。但每戶宅基地面積標準不得超過《安徽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規定的220平方米。
第三十三條城中村房屋被拆遷進行原地安置的,原地安置房屋面積由每戶按人口核算安置面積和每戶原宅基地核算安置面積兩部分組成,但原則上不低于被拆遷人符合村鎮規劃所建主房的實際面積。
每戶按人口核算安置面積為每口人建筑面積40平方米。每戶人口按照原分配宅基地時所享受的人口數確定。
每戶按宅基地核算安置面積是以每戶宅基地面積60平方米為基數,根據被拆遷人房屋所處區域地段適當調整。一類地區一級地段按每60平方米增加建筑面積20平方米,其他在一類地區一級地段所確定增加建筑面積20平方米的基礎上,按照《淮北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基準價格標準》劃分的四類地區十級地段以每級地段10?的比例遞減確定安置面積。
第三十四條城中村房屋被拆遷實行產權調換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補償金額和同類型、同時點安置房屋的成本價結算差價;超出或低于安置房屋面積標準的部分,按房地產市場價結算。
法律分析:1、 征收耕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2、 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3、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4、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5、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一、建設用地項目名稱
淮北市2011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設用地
二、擬征土地位置(四至范圍):
地塊1:相山區渠溝鎮土樓村。東:小任莊居民點,南:洪堿河,西:耕地,北:湘西溝;
地塊2:相山區渠溝鎮油坊村。東:農貿市場,南:道路,西:耕地,北:耕地。
地塊3:相山區渠溝鎮橋頭村。東:已征收土地,南:坑塘,西:閆莊居民點,北:閆莊居民點。
地塊4:相山區渠溝鎮黃里村。東:湘西河,南:道路,西:耕地,北:道路。
地塊5:相山區渠溝鎮黃里村。東:耕地,南:道路,西:鳳凰大道,北:耕地。
地塊6:相山區渠溝鎮黃里村。東:耕地,南:已征收土地,西:湘西溝,北:耕地地塊7:相山區渠溝鎮河北村、黃里村。東:耕地,南:耕地,西:湘西溝,北:耕地
三、被征地村、組及面積
擬使用土地總面積15.1631公頃,涉及征收農民集體土地15.1056公頃,農用地13.3333公頃,集體建設用地1.6853公頃,未利用地0.0870公頃,國有建設用地0.0575公頃。
其中:
地塊1、相山區渠溝鎮土樓村小任莊組集體土地0.2856公頃,其中農用地0.1986公頃,未利用地0.0870公頃。
地塊2、相山區渠溝鎮油坊村朱樓組集體土地0.2588公頃,其中農用地0.0540公頃,建設用地0.2048公頃。
地塊3、相山區渠溝鎮橋頭村閆莊組集體土地0.0127公頃,均為農用地。
地塊4、相山區渠溝鎮黃里村下街組集體土地3.9411公頃,農用地3.9411公頃(耕地3.9411公頃)。國有建設用地0.0575公頃。
地塊5、相山區渠溝鎮黃里村下街組集體土地6.454公頃,其中農用地5.1246公頃(耕地4.4577公頃、園地0.5007公頃、其他農用地0.1662公頃),建設用地1.3294公頃。
地塊6、相山區渠溝鎮黃里村下街組集體土地2.7375公頃,其中農用地2.6325公頃(耕地2.2401公頃、園地0.0278公頃、其他農用地0.3646公頃),建設用地0.1050公頃。
地塊7、相山區渠溝鎮河北村東王店組、黃里村后黃組集體土地1.4159公頃,其中農用地1.3698公頃(耕地1.0928公頃、園地0.1823公頃、其他農用地0.0947公頃),建設用地0.0461公頃。
相山區渠溝鎮土樓村、油坊村、橋頭村、黃里村、河北村被征土地實際面積及地類以勘測定界結果并報經政府依法批準為準。
四、征地、拆遷初步補償標準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
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皖政【2009】132號)文件規定,確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上報審批。
序號行政區域范圍征地面積
(畝)區域類別征地補償標準(元/畝)備注
綜合標準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
1、渠溝鎮土樓村4.284I395001580023700地塊1
2、渠溝鎮橋頭村0.1905I395001580023700地塊3
3、渠溝鎮黃里村214.719I395001580023700地塊4、5、6、7
4、渠溝鎮油坊村3.882Ⅲ357001428021420地塊2
5、渠溝鎮河北村3.5085Ⅲ357001428021420地塊7
(二)青苗補償標準
根據淮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淮北市市轄區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著物及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
(淮政辦[2010]110號),旱地按1500元/畝,園地按1800元/畝予以補償。
(三)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按照淮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淮北市市轄區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著物及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
(淮政辦[2010]110號)標準執行。
征地拆遷實際補償標準以政府依法批準為準。
五、被征土地所涉及的農業人口初步安置辦法:
貨幣安置、社會保障安置;實際安置辦法以政府依法批準為準。其中社會保障安置根據相山區人民政府相政秘[2011]129號文件精神執行。
六、本告知書下發后,在擬征土地上搶建、搶栽、搶種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征地實施時一律不予補償。
七、本告知書送達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以上征地、拆遷補償標準、安置辦法和社會保障措施等情況,如有不同意見,可在五個工作日內書面申請聽證,逾期視為放棄聽。
法律分析:拆遷補償最低標準(不含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和獎勵):
清河、清浦區拆遷最低補償標準為6萬元;經濟開發區拆遷最低補償標準為4.5萬元。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關于淮安市區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補助標準的通知》 一、 拆遷補償最低標準(不含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和獎勵):
清河、清浦區拆遷最低補償標準為6萬元;經濟開發區拆遷最低補償標準為4.5萬元。
1、征收耕地補償標準
(1)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
(2)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
(3)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
2、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
(1)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
(2)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
(3)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
4、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
5、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一、征地補償項目包括哪些?
1、土地補償費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附著物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二、如何正確處理農村征地補償糾紛?
法律處理方式主要有行政訴訟、行政復議、行政復議裁決、民事訴訟、征地補償協調、裁決等方式,根據個案的不同特點應當啟動不同的法律程序。
1、征地糾紛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行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
2、征地糾紛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訴,有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并作出判決、裁定的司法程序。
3、征地糾紛中的民事訴訟。
在征地糾紛中,大多數進行的訴訟屬于行政訴訟,民事訴訟時為數不多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走行政訴訟,有時候也可以走民事訴訟的程序,如對于非法占地的行為,從民事角度考慮我們可以起訴民事侵權,要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恢復原狀。對于已經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如果該協議簽訂過程中存在脅迫等手段,則從民事訴訟的角度起訴撤銷該協議。總而言之辦案子要開動腦筋不能死盯住行政訴訟,如果民事訴訟對我們更有利的話,則就應該設法走民事訴訟的程序。在征地糾紛中常發生的民事糾紛有:征地補償協議糾紛;土地侵權糾紛;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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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淮北市關于拆遷補償規定,淮北拆遷政策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葛然
內容審核:吳海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