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車西路拆遷補償規定,包頭火車站西平房拆遷怎么補償的,對于包頭火車站西平房拆遷的補償問題,主要應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具體的補償方式和標準可能會根據地方政府的具體規定有所差異,但一般來
對于包頭火車站西平房拆遷的補償問題,主要應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具體的補償方式和標準可能會根據地方政府的具體規定有所差異,但一般來說,補償會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搬遷和臨時安置的補償,以及可能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如果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政府還應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以下是具體的補償方式和可能的考慮因素:
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這通常是由專業的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估價后確定的。估價會考慮房屋的位置、用途、建筑結構、建筑面積、土地使用年限等因素。
搬遷和臨時安置的補償:這部分補償是為了彌補因房屋拆遷導致的搬遷費用和臨時安置費用。具體的補償標準可能會根據地方政府的規定和被拆遷人的實際情況有所不同。
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如果房屋被征收前用于生產經營活動,那么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也會得到相應的補償。具體的補償標準可能會根據經營類型、經營規模、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
請注意,具體的補償方式和標準應由包頭市地方政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實際情況制定。如果您對具體的補償方案有疑問或不滿,可以通過法律途徑進行申訴或尋求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除了另有規定以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補償方式。
法律依據:《包頭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二十三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除另有規定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補償方式。
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房屋拆遷評估規則和辦法按照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在評估時,應當遵守評估規范,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第二十四條 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其建筑面積、重置成新價結合剩余期限給予補償。批準臨時建筑規定不予補償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拆除用于公益事業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拆除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律師分析:
昆北地區棚戶區(城中村)改造項目搬遷改造200戶,征拆約4萬平方米,預計投資約0.8億元。其他成熟地塊,將通過招商引資吸引社會資本按照土地一級開發實施征拆。征拆資金主要由爭取棚改債券資金、上級補貼資金、區域成熟地塊出讓資金、土地一級開發吸引的社會資金進行落實。目前,已經進入了入戶評估征收安置階段,主要工作為入戶宣傳、入戶評估、簽訂協議、集中拆除和安置,預計于今年10月底結束。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昆北地區棚戶區(城中村)改造項目搬遷改造200戶,征拆約4萬平方米,預計投資約0.8億元。其他成熟地塊,將通過招商引資吸引社會資本按照土地一級開發實施征拆。征拆資金主要由爭取棚改債券資金、上級補貼資金、區域成熟地塊出讓資金、土地一級開發吸引的社會資金進行落實。目前,已經進入了入戶評估征收安置階段,主要工作為入戶宣傳、入戶評估、簽訂協議、集中拆除和安置,預計于今年10月底結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細則規定了包頭市房屋拆遷賠償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實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細則。第二條在自治區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應當遵守本細則。本細則所稱房屋拆遷,是指拆遷人對被拆遷人進行拆遷動員、組織簽訂并實施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組織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等行為。本細則所稱房屋,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配套的管線、設備。本細則所稱房屋附屬物,是指房屋用地范圍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有價值的附著物。第三條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州、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房屋拆遷工作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第二章拆遷管理第四條拆遷人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時,應當按照《條例》規定提供有關資料,其中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應當明確下列事項:
(一)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
(二)拆遷范圍、拆遷方式、搬遷所需時間、拆遷期限;
(三)被拆遷房屋狀況;
(四)預計實行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補償的面積,補償安置資金概算;
(五)可提供的拆遷安置周轉用房的數量、標準和地點;
(六)拆遷范圍內按規定應予保留的房屋、綠地及其他設施的保護措施。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專戶存儲。拆遷人應當與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金融機構簽訂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支付協議。支付協議應當載明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支付補償安置資金負有監督職責。第五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發布房屋拆遷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建設項目名稱、拆遷人、拆遷范圍和批準的搬遷期限、拆遷期限、拆遷許可證號等。房屋拆遷公告應當在被拆遷區域內張貼;延長拆遷期限的項目,應當重新發布拆遷公告。第六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拆遷當事人指定拆遷代理、房屋拆除和拆遷評估單位。第七條房屋拆除應當由具備保證安全條件的建筑施工企業承擔,簡易和單層房屋除外。第八條拆遷范圍確定后,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在建工程應當停止建設。拆遷人可以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第九條被拆遷人在拆遷范圍確定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在公告的搬遷期內,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一)未經城市規劃、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門許可改變房屋規劃用地性質的;
(二)改變房屋建筑面積、權益狀況等,未按規定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的;
(三)未按規定將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的。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有關部門應當予以批準并辦理變更、備案登記手續。拆遷人應當按照變更、備案登記后的房屋狀況予以補償。第十條拆遷當事人在拆遷公告批準的搬遷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安置協議的,自搬遷期限屆滿之日起至拆遷期限屆滿之日前,經當事人申請由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拆遷裁決應當公開進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與拆遷人、拆遷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利害關系的,不得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違反《條例》規定作為拆遷人的,裁決無效。當事人可以向上級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請裁決。第十一條拆遷人及其他有關單位,不得在拆遷公告批準的搬遷期限內對尚未搬遷完畢的同一建筑物內已經搬遷的房屋先行拆除,不得對未搬遷的房屋停止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或者實施其他行為,妨礙被拆遷人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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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趙諾南
內容審核:馮立影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