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協議必須規定內容,拆遷協議里比較重要必須明確的內容,(一)補償款的總金額及各項補償內容的具體明細,如果存在廠房出租的情況,這個各項補償內容的具體明細就尤為重要,這涉及到雙方以后分割拆遷補償款的份額確定。(二)補償款的支付時間及支付方
(一)補償款的總金額及各項補償內容的具體明細,如果存在廠房出租的情況,這個各項補償內容的具體明細就尤為重要,這涉及到雙方以后分割拆遷補償款的份額確定。
(二)補償款的支付時間及支付方式。
(三)安置房、安置土地的面積及具體位置、土地性質因為地理位置決定了土地的區位價值,土地性質是住宅、工業還是商業也直接決定土地的價值,如果雙方在合同中沒有明確的約定,在實際履行中很容易產生糾紛。
(四)如果簽訂補充協議,補償協議上的內容必須合法,與主合同條款不沖突,如果對主合同有重大改動,須明確約定以補償協議約定為準。
一、房屋產權調換需注意事項
1、產權調換時,調換房屋的面積
在商品房價格普漲的今天,調換房屋的面積,對于拆遷當事人雙方利益均具有直接的重大的影響。這中間有兩種情況應加以注意,一是對于人均居住面積不到本地政府規定的標準的,被拆遷人可直接依據政策的規定,要求調換房屋的面積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二是調換房屋的面積,原則上是以被拆遷房屋面積來確定,而不是以被拆遷房屋的價值來確定,除非被拆遷人主動放棄面積上的利益。當前一些拆遷人以拆遷補償貨幣化為借口,在產權調換時,按被拆遷房屋的價值來確定終還房的面積,實際上是變相剝奪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不符合《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
2、原地還房
不同級別的地段,房屋價值會出現明顯的差異,同一級別的地段,也可能會因為房屋的所處的具體位置、朝向、樓層等因素,而出現巨大的差異。原地,應當就是被拆遷房屋的原址。實際生活中,一些拆遷人為了牟取更大的利益,往往會對原地作出與規定不相一致的理解,認為原地,就是指與被拆遷房屋處于同一地段,有的甚至將原地理解為與被拆遷房屋處于同一級別的地段。更有甚者,一些拆遷人利用自己特有的優勢地位,以此觀點影響到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終給被拆遷人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根據相關規定,只有基于公共利益、軍事設施建設需要以及城市規劃確定的不適宜原地還房的,才可另行安置房屋,因此,除以上所列三種情形以外,原地還房均應在被拆遷房屋原址還房。
3、產權調換協議
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拆遷當事人就拆遷補償安置達成一致意見,應當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雖然從民法典的角度來講,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屬于無名合同,但是由于《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作為一部專門用于規范房屋拆遷的行政法規,對協議的名稱已作出明確規定,因此,選擇產權調換時,雙方簽訂的協議名稱應當為拆遷安置補償協議,而不應以其他名稱不替代,協議的內容中,也應當明確調換房屋的位置、面積、樓層、用途等內容。現實生活中,我們注意到一些拆遷人提供的產權調換的協議名稱五花八門,其中有一種叫著《商品房置換合同》。表面上看,協議的內容都是產權調換,但是協議形式不同,所獲得的保障程度也是不同的。
4、征收補償款是否要納稅
對被征收人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征收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取得的征收補償款,免征個人所得稅。對征收居民因征收重新購置住房的,對購房成交價格中相當于征收補償款的部分免征契稅,成交價格超過征收補償款的,對超過部分征收契稅。
5、房屋產權調換的地段選擇
產權調換房屋的地段有兩種情形:一是改建地段,一是就近地段。產權調換房屋的地段,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對建設地區的要求和建設工程的性質,按照有利于實施城市規劃和城市舊區改建的原則確定。由于城市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能否實現就近地段調換受城市規劃的制約。如被征收的房屋雖然是住宅,但按照規劃該建設用地及附近不得再建住宅的,則原房屋使用人就不能強行要求有原有地段進行調換。
二、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包括的條款具體有哪些
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包括的條款有:拆遷主體雙方的基本信息;拆除房屋的基本信息;拆遷時間與拆遷方式;補償款的總金額及各項補償內容,補償款的支付時間以及方式,安置房屋的面積、具體位置;爭議的解決方式和違約責任。
一、明確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主體資格 ;二、簽約時要注意合同的細節和自己的談判地位 ;三、審查不利因素 不公平的條款一定不能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其中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享有權利與承擔義務的資格,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自己的行為享有權利與承擔義務的資格。
注:自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后,以上分析內容與民法典沖突之處將參考民法典規定,結論可能不同。
法律分析:1、協議雙方的基本信息;
2、補償方式、金額及支付期限;
3、搬遷期限;
4、雙方權利義務;
5、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法律分析:(一)適用的法律程序不同。
(二)適用范圍不同。
(三)行為所指向的標的不同。
(四)法律后果不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某些地方由一個機關統一負責土地管理和房產管理(或者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該機關可以依法分別行使該兩項職權,遵循相應的法律程序對征收土地和房屋拆遷實施行政管理。
法律分析:1.適用的法律程序不同。2.適用范圍不同。3.行為所指向的標的不同。4.法律后果不同。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十四條 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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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袁諾慧
內容審核:苗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