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如何認定,收買被拐賣的兒童要受處罰嗎,一、拐賣兒童罪具體如何認定根據我國《刑法》第240條的規定,拐賣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兒童的行為。拐賣兒童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而且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出賣的目
一、拐賣兒童罪具體如何認定根據我國《刑法》第240條的規定,拐賣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兒童的行為。拐賣兒童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而且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出賣的目的。只要行為人以出賣為目的實施了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被拐婦女、兒童行為之一的,即構成拐賣兒童罪。即使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實施完畢,仍應視為既遂。至于是否賣出,即犯罪目的是否實現不影響此罪的成立。但是,如果行為人實施上述行為并不是以出賣為目的,例如,是為了奸淫、收養、奴役、強迫賣淫等目的,則可能構成其他犯罪,不構成拐賣兒童罪。但實踐中有的行為人收買被拐賣的兒童是為了與被害人形成家庭關系,并不是為出賣,而收買后,由于被害人反抗或者其他原因,行為人又將收買的兒童賣給他人,應以本罪處罰。實踐中,拐賣兒童一般是以營利為目的,但也不能絕對排除不以營利為目的而實施拐賣兒童的行為。如出于報復他人動機而實施拐賣兒童的行為。如果僅強調以營利為目的,就會漏掉不以營利為目的而實施此類行為。
二、收買被拐賣的兒童要受處罰嗎收買被拐賣的婦女是指不以出賣為目的,收買被拐賣婦女的行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此收買被拐賣的婦女要受到我國刑法處罰。具有下列情形的,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1)收買被拐賣的婦女,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即行為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后,并沒有強迫其與自己共同生活,當被買婦女要返回原居住地時,行為人未強行阻礙。
(2)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這里的不阻礙對被買兒童解救,是指當被害人的家屬或有關組織或部門得知被買兒童下落,前去領回被買兒童時,行為人沒有強行阻攔。
(3)被買婦女與收買人已經成婚,并愿意留在當地與收買人共同生活。這種情況,對收買人應視為“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也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出賣親生子怎樣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發布的《關于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屬于出賣親生子女,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1)將生育作為非法獲利手段,生育后即出賣子女的;
(2)明知對方不具有撫養目的,或者根本不考慮對方是否具有撫養目的,為收取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
(3)為收取明顯不屬于“營養費”、“感謝費”的巨額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為人具有非法獲利目的的“送養”行為的。
不是出于非法獲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難,或者受重男輕女思想影響,私自將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給他人撫養,包括收取少量“營養費”、“感謝費”的,屬于民間送養行為,不能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對私自送養導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嚴重損害,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符合遺棄罪特征的,可以遺棄罪論處;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二、收買被拐賣的兒童怎樣處罰
明知是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而收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論處;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1)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后,違背被收買婦女的意愿,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
(2)阻礙對被收買婦女、兒童進行解救的;
(3)非法剝奪、限制被收買婦女、兒童的人身自由,情節嚴重,或者對被收買婦女、兒童有強奸、傷害、侮辱、虐待等行為的;
(4)所收買的婦女、兒童被解救后又再次收買,或者收買多名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
(5)組織、誘騙、強迫被收買的婦女、兒童從事乞討、苦役,或者盜竊、傳銷、賣淫等違法犯罪活動的;
(6)造成被收買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以及其他嚴重后果的;
(7)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被追訴前主動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向有關單位反映,愿意讓被收買婦女返回原居住地,或者將被收買兒童送回其家庭,或者將被收買婦女、兒童交給公安、民政、婦聯等機關、組織,沒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的處罰標準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按照拐賣兒童罪的規定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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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王學棉律師
來源:臨律-具體如何認定,收買被拐賣的兒童要受處罰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