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人應對承攬人作業受傷負責嗎,一般情況下,定作人是不用負責的,但是定作人如果對承攬人選任不當,其又在完成定作任務時造成自身損傷,定作人依然得因為選任過錯而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作為平等的合同主體,對其行為的后果應該依法自
一般情況下,定作人是不用負責的,但是定作人如果對承攬人選任不當,其又在完成定作任務時造成自身損傷,定作人依然得因為選任過錯而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作為平等的合同主體,對其行為的后果應該依法自行承擔。承攬方在承攬工作中所發生的傷害事故,其責任應當由自己承擔或者由其合伙人與其共同承擔。承攬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即定作人與承攬人之間不存在控制、支配和從屬關系,雙方地位平等,承攬人以自己的技術、設備、和勞力獨立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一定報酬。如果不是定作人提供材料加工承攬產品且承攬人又沒有要求協助的,定作人的義務僅是支付報酬,沒有其他義務,不需要承擔承攬人工作時受傷的責任。但是如果是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而間接或直接導致承攬人受傷的,那么定作人就需要為自己的過失行為負責,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承攬合同具有下列特征:
1、攬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目的承攬合同中的承攬人必須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人訂立合同的目的是取得承攬人完成的一定工作成果。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所需要的不是承攬人的單純勞務,而是其物化的勞務成果。
2、攬合同的標的具有特定性承攬合同的標的是定作人所要求的,由承攬人所完成工作成果。該工作成果既可以是體力勞動成果,也可以是腦力勞動成果;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財產。3.承攬合同的承攬人應以自己的風險獨立完成工作。經定作人同意將承攬工作的一部分轉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攬人對第三人的工作向定作人承擔責任。
定作人與承攬人之間的責任分為兩種情況:如果定作人沒有提供材料并且承攬人沒有要求協助,則定作人只需支付報酬,不承擔承攬人工作時受傷的責任;但如果定作人的過失導致承攬人受傷,則定作人需要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和承攬關系的區別在于目的、人身依附關系和風險承擔。在承攬關系中,承攬人具有獨立性,定作人只對自身過失負責。
法律分析
定作人可能承擔責任,也可能不承擔責任。
一般來說分兩種情況:
1.如果不是定作人提供材料加工承攬產品且承攬人又沒有要求協助的,定作人的義務僅是支付報酬,沒有其他義務,不需要承擔承攬人工作時受傷的責任。
2.但是如果是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而間接或直接導致承攬人受傷的,那么定作人就需要為自己的過失行為負責,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承攬合同
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即定作人與承攬人之間不存在控制、支配和從屬關系,雙方地位平等,承攬人以自己的技術、設備、和勞力獨立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一定報酬。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勞動的技術含量較高,具有一定的專業性。根據常理木工工作是需要較長一段時間學習的,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雇傭關系中的勞務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雇傭關系和承攬關系之間的主要區別在于:
1、目的不同,雇傭關系是直接以提供勞務為目的,承攬關系則是以完成工作成果為目的,提供勞務僅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承攬人提供的是工作成果并非單純的勞務;
2、人身依附關系不同,雇傭關系的受雇人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用人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須聽從雇用人的安排、指揮;承攬人與定作人之間不存在支配與服從的關系,承攬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獨立性;
3、風險不同,雇傭關系中風險由雇主承擔,對雇工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的要承擔賠償責任,而且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承攬關系中,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或者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定作人只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結語
定作人與承攬人之間的責任承擔取決于具體情況。若定作人未提供材料且承攬人未要求協助,定作人僅需支付報酬,無其他義務,不承擔承攬人工作時的責任。然而,若定作人因過失導致承攬人受傷,定作人需為自己的過失行為負責,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承攬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與雇傭關系不同,承攬關系中雙方地位平等,承攬人具有獨立性,風險由承攬人承擔。根據具體情況,定作人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2修正)》
第四條
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幫工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條
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根據幫工人和被幫工人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被幫工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幫工人在幫工活動中因第三人的行為遭受人身損害的,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有權請求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償。被幫工人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不需要。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加工承攬合同關系是一種常見的合同關系,承攬人需要按照合同的要求進行工作,收取相應的對價,與此同時,如果違反合同約定則需承擔違約責任。
承攬合同定作人的義務
(一)按照約定提供材料。合同法規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應按照約定提供材料。
(二)支付報酬。定做人需支付的報酬和材料等費用的標準,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如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則依通常標準支付。所謂通常標準,應為工作成果交付的當地當時的同種類工作成果的一般報酬標準。
(三)協助義務。為了使承攬人及時完成工作成果,定作人應依約定及按誠實信用原則,積極協助承攬人工作。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的,承攬人有權順延履行期限,并在定作人對所提供的不符合要求的原材料及圖紙等拒絕補正時有合同解除權。
(四)驗收并受領工作成果。對承攬人完成并交付的工作成果,定作人應及時檢驗,對符合約定要求的,應接受該工作成果。超過約定期限領取定作物的,定作人負受領遲延責任。
承攬合同中承攬人有什么權利
(一)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二)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催告定作人在合理的期限內履行義務;并可以順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承攬人對定作人因不支付報酬或者材料等價款的,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條: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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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路洋律師
來源:臨律-定作人應對承攬人作業受傷負責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