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作業罪包括哪些情形?,一、危險作業罪包括哪些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條:“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
一、危險作業罪包括哪些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條:“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二、危險作業罪構成要件
(一)罪名確定
對本條規定的罪名確定,有意見提出,“生產”與“作業”雖然在內容上存在一定的交叉,但兩者并不等同,建議罪名確定為“危險生產、作業罪”。經研究,《罪名補充規定(七)》將本條罪名確定為“危險作業罪”。主要考慮:(1)本條規定的核心要件在于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達到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故罪名確定的關鍵在于凸顯“危險”。(2)參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將生產作業統稱為“作業”,更簡潔明了。
(二)犯罪客體
危險作業罪的客體是生產、作業中有關安全生產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安全。近年來,在生產、作業中違反安全管理制度呈現高發、多發態勢,不僅對生產、作業人員,而且對其他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財產產生較大安全隱患。這種安全隱患,一旦轉化為安全生產事故,將造成難以估量的巨大損失。為更好地發揮刑法的預防、警示和教育功能,實現刑法防線前移,加強民生保護,《刑法》將本罪規定為危險犯,不要求實際發生生產、作業事故,只要“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即可成立本罪。
(三)犯罪的客觀方面
危險作業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或者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或者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行為。危險作業罪客觀方面可以簡略概括為“隱瞞掩蓋”“教而不改”和“應批未批”。
(四)犯罪主體
危險作業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十六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本罪。
(五)犯罪的主觀方面
危險作業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
(六)刑事責任
根據修正后《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的規定,犯危險作業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危險作業最的構成要件包括主觀上的故意,犯罪的主體是一般的主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犯罪的客觀方面包括隱瞞掩蓋事實,教而不改的情形還有應批未批的情形,犯罪的客體是生產的公共安全。
法律分析:危險作業罪: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刑法所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由各地應急管理部門進行管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條 之一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一、危險駕駛罪都包括什么
1、危險駕駛罪都包括:
(1)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2)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3)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定額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4)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危險駕駛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1、客體要件。危險駕駛罪侵犯的客體為公共安全,即危險駕駛的行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給公共安全帶來了潛在的危險,即對不特定且多數人的生命、身體或者財產的危險;
2、客觀要件。客觀方面表現為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且情節惡劣;
3、主體要件。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已滿十六周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為危險駕駛罪主體。實踐中主要是機動車駕駛員;
4、主觀要件。危險駕駛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的行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狀態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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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作業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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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吳海麗律師
來源:臨律-危險作業罪包括哪些情形?,